台当局将允许跨国企业的大陆员工在台居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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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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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讯,台湾当局将采取临时措施,使得跨国企业内的大陆员工赴台湾从事商务活动时,在台居留期间将比照其他外籍人士给予三年的期限,必要时可以再延签一次。

  按照临时措施,未来在跨国企业任职的大陆经理人、专门技术人员将可以申请赴台从事商务活动,居留期限比照其他外籍人士可以停留三年的规定,必要时并可再申请延签一次。申请者的配偶与18岁以下子女,也将可以随同赴台停留。

  台当局“陆委会”官员称,这是在“大陆地区人士赴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前的临时性措施。

  据“中通社”报道,目前祖国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赴台基本只有两大途径,一为社会交流,例如探亲、探病、奔丧等;二为专业活动。目前台当局仅开放经贸、文教、体育等16项大陆专业人士可赴台从事专业活动,未能满足两岸正常商贸行为的需要。

  据报道,台当局“陆委会”正在研拟“大陆地区人士赴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作为两岸商务活动的“常态性规范”。但由于该办法牵涉的层面甚广,需要一段时间进行“评估与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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