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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经济全球化势头迅猛,但世界各国的法制依然深深植根于各自独特的社会和文化之中。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立法应当服从本国和本民族利益
经济全球化是否就意味着法律的全球化?中国加入WTO后,受影响最大的中国经济法在与WTO规则相遇时发生碰撞,该如何解决?就这些问题,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的2002年海峡两岸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以大陆学者为代表的多数“对抗派”和以台湾学者为代表的少数“依从派”发生了饶有趣味的争论。
没必要做“模范国”
中国加入WTO后是否就应“言必称WTO”?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徐杰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不仅WTO中没有而且中国也没有必要做WTO的“模范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兼职教授吴炯不无忧虑地指出,在中国有关国际经济法转化为国内经济法的规制法、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保护民族工业法等的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如果仅以善良愿望简单地对待WTO规则,天真地认为“订出规则大家执行就是”的照抄照转,将对中国经济发展贻害无穷。
湖南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以更具说服力的观点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会引起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观点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潮流,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的趋势,尽管经济全球化势头迅猛,但世界各国的法制依然深深植根于各自独特的社会和文化之中。我们所处的时代仍然是全球化趋势与民族国家观念并存的时代。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立法应当服从本国和本民族利益,实际上,一贯宣扬自由贸易的美国,为维护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在对抗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方面为我们作出了表率。美国贸易法案“201条款”就是根据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条款制定的国内法,是美国贸易立法与WTO规则看似接轨、实为对抗的典型代表。
重要的是先学习
但以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泰铨教授和台湾电机电子同业工会产业政策研究所执行长为代表的少数专家认为,中国加入WTO从初衷来讲,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和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外在的压力给国内的改革带来动力,也就是常说的“以开放促改革”,如果在积弊颇多的转型期过多地强调国内经济法和WTO规则的对抗性和矛盾性,诸多弊端的历史惯性就难以扭转,另外过多地争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部门归属问题及理论务虚,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关键还是执行的问题,就目前来讲应更多地看到现在还是如何消化WTO规则的时候,否则加入WTO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何必去加入一个从开始就要去对抗的组织呢。
接轨但不并轨
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刘大洪为代表的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主要用于规范各国政府行为的WTO规则对本来政府较强、市场较弱的中国来讲,既不是要弱化政府,更不是要强化政府,而是要优化政府经济行为,以市场本位和社会本位来取代官本位,将运动员的角色还给市场主体,而承担起独立的裁判员的角色定位,严格地局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在避免陷入“加入WTO就是追求贸易自由”的认识误区的同时,经济立法中应满足贸易自由和政府干预双重需要为指导思想。经济全球化不仅不否定政府干预,而且是坚持本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自由贸易的重要保证,更重要的是经济全球化要求优化政府干预。因此,加入WTO后的中国经济立法,面临着既需要与WTO规则和各成员法律接轨,又要从本国国情和利益出发保持本国法律特色。也就是在研究接轨的同时也要研究在符合WTO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对抗的问题,从而使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但又不是“并轨”。
经济全球化是否就意味着法律的全球化?中国加入WTO后,受影响最大的中国经济法在与WTO规则相遇时发生碰撞,该如何解决?就这些问题,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办的2002年海峡两岸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以大陆学者为代表的多数“对抗派”和以台湾学者为代表的少数“依从派”发生了饶有趣味的争论。
没必要做“模范国”
中国加入WTO后是否就应“言必称WTO”?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徐杰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不仅WTO中没有而且中国也没有必要做WTO的“模范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兼职教授吴炯不无忧虑地指出,在中国有关国际经济法转化为国内经济法的规制法、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保护民族工业法等的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如果仅以善良愿望简单地对待WTO规则,天真地认为“订出规则大家执行就是”的照抄照转,将对中国经济发展贻害无穷。
湖南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以更具说服力的观点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会引起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观点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潮流,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的趋势,尽管经济全球化势头迅猛,但世界各国的法制依然深深植根于各自独特的社会和文化之中。我们所处的时代仍然是全球化趋势与民族国家观念并存的时代。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立法应当服从本国和本民族利益,实际上,一贯宣扬自由贸易的美国,为维护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在对抗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方面为我们作出了表率。美国贸易法案“201条款”就是根据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保障条款制定的国内法,是美国贸易立法与WTO规则看似接轨、实为对抗的典型代表。
重要的是先学习
但以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泰铨教授和台湾电机电子同业工会产业政策研究所执行长为代表的少数专家认为,中国加入WTO从初衷来讲,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和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外在的压力给国内的改革带来动力,也就是常说的“以开放促改革”,如果在积弊颇多的转型期过多地强调国内经济法和WTO规则的对抗性和矛盾性,诸多弊端的历史惯性就难以扭转,另外过多地争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部门归属问题及理论务虚,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关键还是执行的问题,就目前来讲应更多地看到现在还是如何消化WTO规则的时候,否则加入WTO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何必去加入一个从开始就要去对抗的组织呢。
接轨但不并轨
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刘大洪为代表的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主要用于规范各国政府行为的WTO规则对本来政府较强、市场较弱的中国来讲,既不是要弱化政府,更不是要强化政府,而是要优化政府经济行为,以市场本位和社会本位来取代官本位,将运动员的角色还给市场主体,而承担起独立的裁判员的角色定位,严格地局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在避免陷入“加入WTO就是追求贸易自由”的认识误区的同时,经济立法中应满足贸易自由和政府干预双重需要为指导思想。经济全球化不仅不否定政府干预,而且是坚持本国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自由贸易的重要保证,更重要的是经济全球化要求优化政府干预。因此,加入WTO后的中国经济立法,面临着既需要与WTO规则和各成员法律接轨,又要从本国国情和利益出发保持本国法律特色。也就是在研究接轨的同时也要研究在符合WTO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对抗的问题,从而使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但又不是“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