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得擅动优秀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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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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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名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地方法规,其中规定,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否则不仅将面临该建筑重置价五倍的罚款,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据法制日报报道,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条例规定,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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