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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9日的新兴县,白云萦绕,晴空万里,一个少有的好天气。
但一封匿名信件却如一枚重磅炸弹,在新兴县公安局信访办引起“地震”。信中反映:太平镇江上村的妇女黎某于3月13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其子在母亲失踪后说“已整死”母亲。新兴县公安人员马上着手调查。
据江上村村民反映,身患癫痫病的梁某,几乎从不干农活,却时常伸手向母亲要钱,而且脾气极为暴躁,稍有不如意,便殴打母亲,母子关系极为恶劣。2001年3月13日,亲戚梁炳华因事欲找黎某不果,于是发动亲友们一起寻找。正着急之际,一亲戚碰见自母亲黎某失踪后便没有露面的梁某,问起其母,没想到梁某若无其事地宣称:“你们不用找我妈了,我已整死她了。”梁某还说母亲的尸体就藏在屋内。此后,黎某的亲戚似乎对梁的失踪刻意隐瞒,直至黎某的失踪引起了村民们的注意,才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南方日报报道,经过仔细的勘查,公安人员在黎某的睡房有所发现:床架木板和塑料布上分散的点状血迹不难辨认;床上毛毡上的血迹显而易见;床头的东墙上,分散的点状血迹赫然入目。斑斑血迹是否预示着黎某已在睡房内遇害?而在房间外墙处,公安人员发现了一个直径为55公分的白色胶桶盖,该胶桶的容量足以装下一个普通身材的成年人。
公安人员发现,黎某失踪四天后,其亲生儿子梁某就再也没有在村中出现过。梁某五伯父曾在鹤山找到梁某,叫梁某回来寻找母亲,但他置若罔闻。种种迹象表明,梁某在其母黎某失踪一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新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决定全力追寻。2001年5月23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刑警的协助下,梁某在广州市富力广场被抓获。
梁某供认铁锤弑母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令办案人员意外的是,无须多费周折,犯罪嫌疑人梁某便供认了弑母行径:多次向母亲要钱,母亲都不给,并且认为父亲的交通意外身亡是母亲造成的,对其怀恨在心,一直想找机会杀了她。3月13日凌晨,窜入母亲睡房,用铁锤猛击熟睡中母亲的左脑部位,当时母亲只哼了两下。打死母亲后,在应急灯的照明下将尸体包装好,放进一个大白色胶桶,并用遮光网盖好。在清洗了现场的血迹后,将铁锤、剪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分别抛弃到荆棘丛、垃圾堆和河里。14日凌晨,租请一辆汽车运尸体到鹤山,然后把装有尸体的胶桶倒入13日晚购置的一大铁桶中,并往桶内放入20多个铁头,欲抛尸于九江中。因当时江里有船只经过,不敢立即动手,故先用砖头和杂草遮盖。到了16日才终于找到时机,把铁桶推入江中。
根据梁某自诉,办案人员在江上村三担渡的一荆棘丛中找到了梁作案所用的铁锤,但尸体却一直没有找到。梁某供述的作案过程与办案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的情况基本一致。于是,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10月17日向云浮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指控梁某杀母,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云浮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却于今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告梁某无罪并当场释放。此后,云浮市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
间接证据无法证实法院细述三大疑点
血迹,铁锤,繁多的证人证言,甚至被告人梁某自己也承认了杀母的事实。在江上村村民的眼中,梁某谋杀母亲的罪名应该是板上钉钉,但令他们大吃一惊的是,法院最终却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之所以作出无罪判决,是基于他们认为此案存在三大疑点――
第一,铁锤确为弑母凶器?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用铁锤打击母亲黎某的头,致使其母身亡。但庭审中梁某的供词却与前不同,称没有用铁锤打过母亲,母亲的死亡纯属意外:3月12日晚10时许在厅里和母亲发生争执,盛怒之下失手将母亲推倒在地上,母亲头部撞在楼梯角,流血过多死亡。公安机关虽然在荆棘堆中找到了被梁某丢弃的铁锤,可惜找到这把铁锤时,铁锤上已无任何血迹遗留,所以无法做任何鉴定。加上黎某尸体无法找到,没有尸检报告作印证,难以认定铁锤就是凶器。
第二,黎某果真遇害?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杀死母亲黎某,但出示的证据中除了梁某自己的供诉外,并不能提供能证实黎某已死亡的有力证据。黎某是死是活,无人可以证明。
证人劳x,彭x、梁x称,一个20来岁,身高1.7米的男青年曾在2001年3月到商场购买胶桶铁桶铁锤。法院认为仅能购买工具的情况。证人梁金强虽能证实其曾听梁某讲过杀死自己母亲,但没有亲眼见到黎某的尸体,也不能证明黎某已被杀死。证人郭×、盘×,李×称,梁某曾租郭的出租车运一桶东西到九江大桥边,发现胶桶上面的一件衣服有几点血迹,还闻到了阵阵血腥味,但因害怕未敢往桶内看,不知桶内装有何物。法院认为这仅能证实梁某曾租车运一个大白胶桶到鹤山九江大桥。
虽然公安机关在黎某的睡房、床上发现有点状血迹,但这些血迹未作鉴定,是什么类型的血尚不清楚,同样存在疑点。也就是说,在黎某尸体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她是否被杀死,难以确定。
第三,关系不好动手杀母?
在公安人员到江上村现场调查取证时,村民们普遍反映梁某与其母感情不佳。但法院认为,同在一个屋檐下,矛盾争执在所难免,不能据此推断黎某一定是被梁某所杀。被告人杀人动机不清楚。
因此,法院认为,在黎某尸体未能找到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梁某故意杀人,只有被告人梁某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同时,所提供的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杀人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有重要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梁某无罪。
云浮中院副院长谭掌泉:体现现代法律理念
云浮中院副院长谭掌泉认为,在梁某被诉杀人一案中,法院重视对司法程序公正的追求,坚持无罪推定、存疑不判的司法原则,在梁某自行供认其弑母行径,且当地群众普遍认定梁某杀害了黎某的情况下,仍作出梁无罪的判决,体现了现代法律理念。
一是重实物、重证据的“零口供”概念。“零口供”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应视其口供为“零”;办案人员应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
二是无罪推定原则。1997年,无罪推定原则被明确写进刑法中,这是中国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从存疑轻判转变为存疑不判,是我国法律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为确保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宁可放过也不能错判。在梁某涉嫌谋杀母亲一案,梁某的被判无罪虽会引起群众的议论,其负面影响难以避免,但与错判尤其是死刑造成的后果相比,二害相权取其轻。
三是重实体公正更重程序公正的意识。对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办案人员都要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来进行。司法公正是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出来的。在司法审判中,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无罪推定、存疑不判的原则均是体现在程序公正上的。只有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才能确保办案质量。以往,办案人员更看重实体公正,甚至会因实体公正而损害程序公正。而在梁某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涉嫌谋杀其母,却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力的直接证据,如黎某的尸体,来印证被告人梁某的口供。法院按孤证不能成立的原则没有判梁某有罪,这正是将程序公正视为实体公正保证的结果。
中山大学法学专家:程序公正最重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方泉告诉记者,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责任证明所指控的所有要件,且全部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只要某些证据存疑,就不能定罪。而在此案中,虽然梁某承认杀害了母亲,但不排除是其他人杀了他的母亲,而梁某一个人把罪顶下来的可能。
“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也没有形成证据链,所以我认为,云浮中院判决判梁某无罪释放是妥当的。”
据介绍,在英美等国,法律规定不能对同一罪行进行第二次审判,尤其是对于无罪判决。但按照我国法律,一旦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梁某确实杀害了母亲,司法机关可再次提起公诉,将罪犯绳之以法,所以不存在放纵罪犯的可能。
杨讲师提到一种在司法界长期存在的错误观点,这种观点认定“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如何都无所谓。”杨讲师认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片面追求结果公正,而忽视了程序的公正。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界,有些人总是习惯于先想当然地假设案件结果的公正是什么样子,然后再寻找程序的公正性,有时甚至是无视程序的公正性,一味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这是不可取的。”
杨方泉讲师认为,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应将程序的公正放在首位,即使法定程序存在某些不足,也应由立法者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后进行修改,绝不可盲目追求结果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杨举了一个例子。两兄弟分蛋糕,无论父亲怎么切,都不可能使两份蛋糕不差分毫的大小一致。“但如果采用公正的程序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让兄弟中的一个切蛋糕,而另外一个人挑。这样,就算结果可能不太公正,但由于程序公正,所有的人都会觉得这是公正的。这也就是程序公正的价值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零口供”正是程序公正的表现。
杨认为,程序公正应贯穿整个判决过程,“我们要体现法治的精神,不但要打击犯罪,保护社会;还要保障人权,保护每一个涉案人的权利。”
记者手记:司法的人文关
梁某对自己谋害亲母的行为供认不讳,却被云浮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此事引起当地部分群众的不解:自己承认杀了母亲都被认定为无罪?梁实在是太幸运了。
笔者却认为,这不是幸运,而是我国坚持司法改革、弘扬法治精神所取得的必然成果。在采访中,谭副院长曾对笔者发出感慨:假设梁某一案放在1997年前审理,梁某至少要被判死缓,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在1997年才被明确写进我国刑法中的,而在此之前,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是存疑轻判,而现在则转变为存疑不判。一字之改,梁某的性命被挽回;一字之改,冤假错案的出现率大为降低;一字之改,我国法治的人文关怀色彩得以彰显。
从重口供轻证据到“零口供",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存疑轻判到存疑不判,这一切都反映了我国传统司法观念的转变。无罪判决的背后是法官办案责任感的增强;是办案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是法治人权观念的牢固树立;是我国司法文明的日渐进步和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健全。
如果定要说是幸运,那就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
链接一
超越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47岁的超级黑人球星辛普森的白人前妻妮科尔和其男友戈德曼双双遇害。辛普森成为本案最大的也是惟一的嫌疑人。对于起诉方来说,警方掌握了一百多件重要的物证,辛普森的双重谋杀罪可谓铁证如山。而辩护方则抓住了两点为辛普森开脱,一是杀人凶器未找到,也没有目击证人;二是警方的重要的证人福克曼警官证词有漏洞,且福克曼还骂过黑人“黑鬼”,因此其证词的可信度遭到怀疑。此案因此又同美国根深蒂固的种族问题纠缠在了一起。1995年10月2日,由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致认定辛普森无罪。而在随后由妮科尔和戈德曼的亲属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中,陪审团一致认定辛普森有罪,赔偿受害人共计3350万美元。
链接二
去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记者戎明昌 谭仕龙 江宇)
但一封匿名信件却如一枚重磅炸弹,在新兴县公安局信访办引起“地震”。信中反映:太平镇江上村的妇女黎某于3月13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其子在母亲失踪后说“已整死”母亲。新兴县公安人员马上着手调查。
据江上村村民反映,身患癫痫病的梁某,几乎从不干农活,却时常伸手向母亲要钱,而且脾气极为暴躁,稍有不如意,便殴打母亲,母子关系极为恶劣。2001年3月13日,亲戚梁炳华因事欲找黎某不果,于是发动亲友们一起寻找。正着急之际,一亲戚碰见自母亲黎某失踪后便没有露面的梁某,问起其母,没想到梁某若无其事地宣称:“你们不用找我妈了,我已整死她了。”梁某还说母亲的尸体就藏在屋内。此后,黎某的亲戚似乎对梁的失踪刻意隐瞒,直至黎某的失踪引起了村民们的注意,才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南方日报报道,经过仔细的勘查,公安人员在黎某的睡房有所发现:床架木板和塑料布上分散的点状血迹不难辨认;床上毛毡上的血迹显而易见;床头的东墙上,分散的点状血迹赫然入目。斑斑血迹是否预示着黎某已在睡房内遇害?而在房间外墙处,公安人员发现了一个直径为55公分的白色胶桶盖,该胶桶的容量足以装下一个普通身材的成年人。
公安人员发现,黎某失踪四天后,其亲生儿子梁某就再也没有在村中出现过。梁某五伯父曾在鹤山找到梁某,叫梁某回来寻找母亲,但他置若罔闻。种种迹象表明,梁某在其母黎某失踪一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新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决定全力追寻。2001年5月23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刑警的协助下,梁某在广州市富力广场被抓获。
梁某供认铁锤弑母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令办案人员意外的是,无须多费周折,犯罪嫌疑人梁某便供认了弑母行径:多次向母亲要钱,母亲都不给,并且认为父亲的交通意外身亡是母亲造成的,对其怀恨在心,一直想找机会杀了她。3月13日凌晨,窜入母亲睡房,用铁锤猛击熟睡中母亲的左脑部位,当时母亲只哼了两下。打死母亲后,在应急灯的照明下将尸体包装好,放进一个大白色胶桶,并用遮光网盖好。在清洗了现场的血迹后,将铁锤、剪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分别抛弃到荆棘丛、垃圾堆和河里。14日凌晨,租请一辆汽车运尸体到鹤山,然后把装有尸体的胶桶倒入13日晚购置的一大铁桶中,并往桶内放入20多个铁头,欲抛尸于九江中。因当时江里有船只经过,不敢立即动手,故先用砖头和杂草遮盖。到了16日才终于找到时机,把铁桶推入江中。
根据梁某自诉,办案人员在江上村三担渡的一荆棘丛中找到了梁作案所用的铁锤,但尸体却一直没有找到。梁某供述的作案过程与办案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的情况基本一致。于是,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10月17日向云浮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指控梁某杀母,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云浮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却于今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告梁某无罪并当场释放。此后,云浮市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
间接证据无法证实法院细述三大疑点
血迹,铁锤,繁多的证人证言,甚至被告人梁某自己也承认了杀母的事实。在江上村村民的眼中,梁某谋杀母亲的罪名应该是板上钉钉,但令他们大吃一惊的是,法院最终却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之所以作出无罪判决,是基于他们认为此案存在三大疑点――
第一,铁锤确为弑母凶器?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用铁锤打击母亲黎某的头,致使其母身亡。但庭审中梁某的供词却与前不同,称没有用铁锤打过母亲,母亲的死亡纯属意外:3月12日晚10时许在厅里和母亲发生争执,盛怒之下失手将母亲推倒在地上,母亲头部撞在楼梯角,流血过多死亡。公安机关虽然在荆棘堆中找到了被梁某丢弃的铁锤,可惜找到这把铁锤时,铁锤上已无任何血迹遗留,所以无法做任何鉴定。加上黎某尸体无法找到,没有尸检报告作印证,难以认定铁锤就是凶器。
第二,黎某果真遇害?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杀死母亲黎某,但出示的证据中除了梁某自己的供诉外,并不能提供能证实黎某已死亡的有力证据。黎某是死是活,无人可以证明。
证人劳x,彭x、梁x称,一个20来岁,身高1.7米的男青年曾在2001年3月到商场购买胶桶铁桶铁锤。法院认为仅能购买工具的情况。证人梁金强虽能证实其曾听梁某讲过杀死自己母亲,但没有亲眼见到黎某的尸体,也不能证明黎某已被杀死。证人郭×、盘×,李×称,梁某曾租郭的出租车运一桶东西到九江大桥边,发现胶桶上面的一件衣服有几点血迹,还闻到了阵阵血腥味,但因害怕未敢往桶内看,不知桶内装有何物。法院认为这仅能证实梁某曾租车运一个大白胶桶到鹤山九江大桥。
虽然公安机关在黎某的睡房、床上发现有点状血迹,但这些血迹未作鉴定,是什么类型的血尚不清楚,同样存在疑点。也就是说,在黎某尸体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她是否被杀死,难以确定。
第三,关系不好动手杀母?
在公安人员到江上村现场调查取证时,村民们普遍反映梁某与其母感情不佳。但法院认为,同在一个屋檐下,矛盾争执在所难免,不能据此推断黎某一定是被梁某所杀。被告人杀人动机不清楚。
因此,法院认为,在黎某尸体未能找到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梁某故意杀人,只有被告人梁某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同时,所提供的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杀人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有重要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梁某无罪。
云浮中院副院长谭掌泉:体现现代法律理念
云浮中院副院长谭掌泉认为,在梁某被诉杀人一案中,法院重视对司法程序公正的追求,坚持无罪推定、存疑不判的司法原则,在梁某自行供认其弑母行径,且当地群众普遍认定梁某杀害了黎某的情况下,仍作出梁无罪的判决,体现了现代法律理念。
一是重实物、重证据的“零口供”概念。“零口供”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应视其口供为“零”;办案人员应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
二是无罪推定原则。1997年,无罪推定原则被明确写进刑法中,这是中国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从存疑轻判转变为存疑不判,是我国法律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为确保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宁可放过也不能错判。在梁某涉嫌谋杀母亲一案,梁某的被判无罪虽会引起群众的议论,其负面影响难以避免,但与错判尤其是死刑造成的后果相比,二害相权取其轻。
三是重实体公正更重程序公正的意识。对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办案人员都要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来进行。司法公正是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出来的。在司法审判中,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无罪推定、存疑不判的原则均是体现在程序公正上的。只有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才能确保办案质量。以往,办案人员更看重实体公正,甚至会因实体公正而损害程序公正。而在梁某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涉嫌谋杀其母,却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力的直接证据,如黎某的尸体,来印证被告人梁某的口供。法院按孤证不能成立的原则没有判梁某有罪,这正是将程序公正视为实体公正保证的结果。
中山大学法学专家:程序公正最重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方泉告诉记者,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责任证明所指控的所有要件,且全部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只要某些证据存疑,就不能定罪。而在此案中,虽然梁某承认杀害了母亲,但不排除是其他人杀了他的母亲,而梁某一个人把罪顶下来的可能。
“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也没有形成证据链,所以我认为,云浮中院判决判梁某无罪释放是妥当的。”
据介绍,在英美等国,法律规定不能对同一罪行进行第二次审判,尤其是对于无罪判决。但按照我国法律,一旦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梁某确实杀害了母亲,司法机关可再次提起公诉,将罪犯绳之以法,所以不存在放纵罪犯的可能。
杨讲师提到一种在司法界长期存在的错误观点,这种观点认定“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如何都无所谓。”杨讲师认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片面追求结果公正,而忽视了程序的公正。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界,有些人总是习惯于先想当然地假设案件结果的公正是什么样子,然后再寻找程序的公正性,有时甚至是无视程序的公正性,一味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这是不可取的。”
杨方泉讲师认为,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应将程序的公正放在首位,即使法定程序存在某些不足,也应由立法者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后进行修改,绝不可盲目追求结果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杨举了一个例子。两兄弟分蛋糕,无论父亲怎么切,都不可能使两份蛋糕不差分毫的大小一致。“但如果采用公正的程序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让兄弟中的一个切蛋糕,而另外一个人挑。这样,就算结果可能不太公正,但由于程序公正,所有的人都会觉得这是公正的。这也就是程序公正的价值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零口供”正是程序公正的表现。
杨认为,程序公正应贯穿整个判决过程,“我们要体现法治的精神,不但要打击犯罪,保护社会;还要保障人权,保护每一个涉案人的权利。”
记者手记:司法的人文关
梁某对自己谋害亲母的行为供认不讳,却被云浮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此事引起当地部分群众的不解:自己承认杀了母亲都被认定为无罪?梁实在是太幸运了。
笔者却认为,这不是幸运,而是我国坚持司法改革、弘扬法治精神所取得的必然成果。在采访中,谭副院长曾对笔者发出感慨:假设梁某一案放在1997年前审理,梁某至少要被判死缓,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在1997年才被明确写进我国刑法中的,而在此之前,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是存疑轻判,而现在则转变为存疑不判。一字之改,梁某的性命被挽回;一字之改,冤假错案的出现率大为降低;一字之改,我国法治的人文关怀色彩得以彰显。
从重口供轻证据到“零口供",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存疑轻判到存疑不判,这一切都反映了我国传统司法观念的转变。无罪判决的背后是法官办案责任感的增强;是办案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是法治人权观念的牢固树立;是我国司法文明的日渐进步和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健全。
如果定要说是幸运,那就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
链接一
超越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47岁的超级黑人球星辛普森的白人前妻妮科尔和其男友戈德曼双双遇害。辛普森成为本案最大的也是惟一的嫌疑人。对于起诉方来说,警方掌握了一百多件重要的物证,辛普森的双重谋杀罪可谓铁证如山。而辩护方则抓住了两点为辛普森开脱,一是杀人凶器未找到,也没有目击证人;二是警方的重要的证人福克曼警官证词有漏洞,且福克曼还骂过黑人“黑鬼”,因此其证词的可信度遭到怀疑。此案因此又同美国根深蒂固的种族问题纠缠在了一起。1995年10月2日,由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致认定辛普森无罪。而在随后由妮科尔和戈德曼的亲属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中,陪审团一致认定辛普森有罪,赔偿受害人共计3350万美元。
链接二
去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记者戎明昌 谭仕龙 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