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引渡赖昌星所遇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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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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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赖昌星越来越让加拿大为难,此前,赖已经被加拿大媒体评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加拿大官方为了将其赶走,投入了前所未有的资源。而对于中国官方来说,也无时无刻不在想着把赖昌星引渡回国。但就在这个看似两厢情愿的问题上,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障碍。

  加拿大警方在赖昌星家中搜索发现,赖昌星钱包里有两张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赖昌星之妻曾明娜则有六个银行户口及在汇丰银行有两个定期存款,按照加拿大有关法律,赖昌星一家有“洗黑钱”的嫌疑。但是,在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之前,加拿大拿赖昌星也没有什么办法。

  实际上,对赖昌星更感到头痛的,还是中国的有关部门,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赖昌星及其妻曾明娜的那几个存款账户。按照一般理解,这些钱肯定是赖昌星及其家属从国内转出的非法财产,加拿大方面也怀疑这些钱是“黑钱”,可就是这些钱,却在中加两国面前树起了一道法律障碍。

  携款外逃,近来似乎成了中国的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处的一条捷径。前不久,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也远遁加拿大,与此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余振东和许国俊,此3人所涉嫌的是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随后,原河南烟草局原局长蒋基芳因为经济问题突然挂印潜逃;之前,已有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潜逃事件。

  一位曾供职于最高检察院外事部门的人士向媒体透露:近期以来,每年惊动高检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出逃案为20―30件。赖昌星只是最近几年中国犯罪分子潜逃国外的一个特例。

  为何这些犯罪分子会选择携款外逃?人们一般会认为,既然这些外逃者是犯罪分子,所携钱款又是赃款,那么,为何在引渡这些犯罪分子回国的问题上会遇到法律障碍?

  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同,更由于各国的法制化程度不同,在一国是犯罪分子的人,到了另一个国家,很有可能就被认为不是犯罪分子。这就好比对于死刑的规定,有的国家有死刑,而有的国家则没有。那么,一个在法律上有死刑的国家的犯罪分子,逃到了一个在法律上没有死刑的国家,对于他的量刑,将如何界定呢?显然,按照没有死刑的国家的法律判处该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原在国来说,肯定是不合适的,可如果按照犯罪分子的原在国的法律判处他死刑,更是不合适的。况且,违法犯罪分子在某一国家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的只是该国的法律,并不对他国的社会契约和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因此,惩罚犯罪必须遵循“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之原则。“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社会的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他可以受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受到以法律手段做出的惩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话,可谓经典之言。

  这也就是犯罪分子选择出逃的最根本的原因。同样的道理,犯罪分子从他的祖国转出的钱,对于他的祖国来说是“黑钱”,而对别国来说,却并不必然被认为是“黑钱”,相反,对于人家来说,这笔钱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也许人们要说,照这样的道理,那不就是说,犯罪分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那些钱不也就追不回来了?不然。尽管对各种犯罪分子的界定,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但人类的共识却是,对于一个文明社会的社会契约的破坏,虽然不会被其他的文明社会的法律所惩处,但却必然要被排斥。由此,在各国之间,才达成了“引渡”犯罪分子的协议。

  可问题却是,引渡的法理何在呢?如前所述,一个犯罪分子在另一个国家,很可能是一个守法的人,该国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为他国“追逃”,况且,这种“追逃”是要付出成本的。也正是因此,各国之间才达成了“利益妥协”。也就是说,国外反“洗黑钱”制度完善的国家,大都与其他国家达成协议:一旦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双方将对犯罪分子的“黑钱”采取一定比例的分成。但我国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出发,对犯罪分子的“黑钱”一律全部追回。

  1999年,加拿大皇家警察一名高官专程来到北京,就中加双方签订《赃款分割协议》进行协商。该《协议》是西方国家之间较为普遍的双边协议,由于利益驱动,对打击贪官和资本外逃起着很大的作用。但就是因为我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该《协议》最终没有签成。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件事,一方面有众多贪官和资本外逃,一方面我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又十分有限,甚至包括赖昌星这种震惊全球的走私犯,至今都不能顺利引渡,这不能不说与我国没有完善的反“洗黑钱”法律有关。

  近来,“洗黑钱”事件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人民日报》6月19日的一篇报道措辞强烈地指出:“调查显示,近年来中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也不断上涨,其中因为洗钱导致资金外流的数目不在少数。资本外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影响外汇储备,有人担心这将会危及中国金融的安全,甚至会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

  据悉,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对“洗黑钱”的打击力度,而从制度上杜绝资本外逃,不仅要求制度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合理性”,在这一方面,我们在观念上,还需要一个痛苦的转变。 (中国经济时报/李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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