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性贿赂罪”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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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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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毒书记”原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自己供认与100多个女人有染,其中有10余个女干部,且部分人因此得到提拔或其丈夫得到提拔,这使得前两年便议论纷纷的刑法上应否设立“性贿赂罪”问题,再次引起争论。当然,争论的结果依然是无法设立性贿赂罪。其根本的理由有两点:

其一,如何取证?“性贿赂罪”很难与卖淫、不正当性行为等加以区分。在取证上,“性贿赂”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操作上有难度。特别是,“性贿赂”与“有感情”难界定,不能把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简单地上升到犯罪或道德品质问题。譬如婚外情,这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违法。另外,现在出了个“张二江”,若今后出个“张二红”,养几个情夫,又如何定性?

其二,如何量刑?从现行《刑法》看,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贿赂罪的量刑轻重,都依据贿赂的财物数额多少而定。而“性交易”只是一种行为,一种感受,难以用数量计算和衡量。譬如,是按一次性交易判几年刑,还是有一个情妇几年刑?

《刑法》是调整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不能滥用。在“性贿赂罪”立也白立的情况下,绝不能盲目去做,否则会破坏《刑法》的严肃性,使法律庸俗化。不过,这也不等于说,对“性贿赂”行为听之任之。去年,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美国国会顾问罗森伯格关于反腐败的问题一席话,应该说是惩治“性贿赂”的良方。

罗森伯格说:“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他介绍说,美国国会曾在1966年和1976年通过了著名的《信息披露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全体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一位公民都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对于新闻媒介,这项权利的范围还有所扩展。如果政府拒绝向公众出示这些文件,将直接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而《阳光下的政府法》和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则把美国政府官员的一言一行完全暴露在了公众的监督之下。他们的薪金、房产、税单、亲属财产状况每年都会被进行一次详细的审计,官员们必须对任何一笔可能存有疑点的收入作出说明。如果不能合理地解释其来源,那么,他就得离开自己的职位了。

我国古代不是有“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治国,治国而后平天下”吗?罗森伯格不也说在美国“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由此来看,既然“性贿赂罪”立了也白立,我们无需再强调增添一个空头的罪名,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方面切实做些努力,让官员少点所谓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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