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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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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的言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六级。必要的时候可以处以进行罚没。
第三条:有反对、颠覆政府之言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1.当看电视新闻时,指着那些深入基层访贫问苦送温暖的领导,一针见血的说:“真他XX的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看到会议报道,就赶快换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当听到领导总结:“我们干部中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已取得巨大成果”,对此表示怀疑者,开除学籍;
4.当看到领导的豪华轿车驶过,便恶狠狠的说:“我真他妈想把它砸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非法购买武器,暗中训练队员,成立“基地组织”,妄图干掉宿管员和寝室长,给予记过处分;妄图颠覆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1.赌穿超短裙女生内裤颜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搓麻将输掉内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赌女生胸脯真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收看、复印、制作、传播*秽物品者: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银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上黑板作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成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杀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杀人1-2人者(含2人),记过处分;
2.杀人3―5人者(含5人),严重警告处分;
3.杀人三人以上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处分分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六级。必要的时候可以处以进行罚没。
第三条:有反对、颠覆政府之言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1.当看电视新闻时,指着那些深入基层访贫问苦送温暖的领导,一针见血的说:“真他XX的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看到会议报道,就赶快换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当听到领导总结:“我们干部中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已取得巨大成果”,对此表示怀疑者,开除学籍;
4.当看到领导的豪华轿车驶过,便恶狠狠的说:“我真他妈想把它砸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非法购买武器,暗中训练队员,成立“基地组织”,妄图干掉宿管员和寝室长,给予记过处分;妄图颠覆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1.赌穿超短裙女生内裤颜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搓麻将输掉内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赌女生胸脯真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收看、复印、制作、传播*秽物品者: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银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上黑板作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成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杀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杀人1-2人者(含2人),记过处分;
2.杀人3―5人者(含5人),严重警告处分;
3.杀人三人以上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