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金申请被拒, 上诉至联邦法院

开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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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没有其他传媒报道过, 这是本人从联邦法院看来得内容, 权且算是转载/或转贴吧.)

一名72岁的老妇人于2002年11月向加拿大人力资源部申请老年金补贴 (OAS), 被拒, 指其在加居住时间不满10年. 申请人在OAS管理委员会上诉, 被管理委员会接受, 但加拿大人力资源部不服, 上诉到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判人力资源部赢, 不同意申请人的居住满10年.

这名老妇人的名字是 YING QING DING, 来自中国, 在1991年来加探亲自己的女儿, 在加居住一年后想移民, 但被移民官告知必须离境在境外申请. 老人于1992年2月底回到中国并开始在加驻北京使馆提交申请移民, 于1994年批准移民身份, 于1994年10月来加落地. 到2002年11月, 已经在加拿大居住8年. 按OAS管理规定, 最少要在加拿大居住10年以上才可以申请, 但这位老人认为自己于1991年到1992年在加居留的一年也应该算在加拿大居住, 因为那时候她来加的目的就是长住, 后来因为申请移民手续必须在境外办, 才不得不离境. 但联邦法院最终判定那一年时间不算居住, 引用的证据包括: 移民申请是在1992年离开加拿大之后办理的; 1991年那一次来加, 申请人在中国的房产没有处理掉, 而是1994年移民申请成功才卖房; 并且那一年居住时间没有加拿大方面的任何 social tie, such as association, membership, etc.

判决最后指出有效的老年金合格日期应该是在2004年11月, 也就是申请人移民落地以后满10年的日子, 而不是2002年11月. 此案的聆听是2004年11月, 但最后判决是在2005年1月做出的. 也就是说, 当法院判申请人不合格的时候, 申请人已经又积攒了两年居住时间, 又合格了. :smokin:


有兴趣细研究的人自己看联邦法院的原文吧.

http://decisions.fct-cf.gc.ca/fct/2005/2005fc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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