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
[lup]
于 2005-08-22 15:34:26上贴
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
http://www.qglt.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1073418&typeid=17
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如何界定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如何建立合理的经费投入机制,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代表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义务教育法》要修订于是义务教育也成了热点话题,笔者以为讨论义务教育必须明确“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它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20世纪初清政府有关文件已经引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11年7、8月,清政府《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提出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也是规定了“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至此从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 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至此终于被认定。1937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这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概念是强迫教育。1940年 4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领》,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两部分,两者同时实施。张惠芬、金忠明编著据的《中国教育简史》介绍“由于采取强行措施,据全国实施该制度的19个省市统计,至1946年底,受教育约占学龄儿童总数百份内之七十六强;历年共扫除文盲人数约占文盲总数百分之五十七强。”这大概是抗战时期国统区实施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最好的成绩。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实行的是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义务教育的显著特点具有以法律予以保障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尽管如此,到1965年,全国学龄儿童为11603.2万人,入学儿童为9829.1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84.7%。此时的普及教育是由政府负担其经费的绝大部分,只是向学生收取数量很少的杂费和书本费。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
随后就出现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借读”,这是《义务教育法》中并不存在的概念,是因为教育经费由学生户口隶属的地区划拨问题产生的,于是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借读的问题,借读就要收取借读费,这一条是与《义务教育法》免费就读并不相符合。另一个问题是“择校”,义务教育实施原则是就近制定学校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不久国内就有教育专家就批评这是“画地为牢”不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国内教育行政机构在义务教育的资源的配置上同时出现与《义务教育法》并不相符合的问题,出现重点学校。当然所有的家长总是希望把孩子送到重点学校,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虽然教育部没有明确教育产业化,教育产业化也只是学者的一些观点,但是教育产业化实际上在国内各类学校悄然进行,其特征就是向家长多收费来发展教育,以致发展到教育乱收费。
我们回顾这段历史之后再讨论义务教育究竟是谁的义务就比较容易涉及义务教育的本质问题。从义务教育的本质是一种强迫性的教育,故也称为强迫教育。旨在学童在规定年龄里接受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育。由于《义务教育法》规定了这种教育是免费的教育,因此承担义务教育的义务的主体是国家,举办学校,配置资源,编制教材都是国家的义务,家长也要承担义务,在《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作为学生不承担任何义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只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这种权利,人人应当是平等的。
这次人大修改《义务教育法》座谈会提出:“现行义务教育在财政投入机制存在三大问题: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严重不足,义务教育投入责任承担主体分工不明确,义务教育公平公正和非均衡发展问题突出。他们认为,义务教育关乎民族素质,政府应切实承担起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这三条说得非常到位,笔者以为:实际上教育经费总体投入不足体现整个财政制度上对教育投入的刚性不足,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应该投入多少,如何筹集都是没有一个刚性的指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分工不明确也是财政预算中刚性不足,没有一个法定的制度约束政府的行为,由于投入不足,必然导致通过不合法收费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其次就是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这里有同一城市的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有城乡的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边远落后地区的教育资源配置问题。同一城市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必然引起“择校”的问题。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就近入学的原则,就不应当有择校的问题,流动居民,其中包括民工子弟就学,都不能搞借读,因为家长或者监护人在什么地方,就是当地的纳税人,当地政府不能拒绝其子女入学,因此取消借读非常必要。对于择校问题也只能是选择民校,前提是必须把现有的“名校办民校”全部退回成公办学校,把公办教育资源转变成民办实际上时通过这种转变实现对义务教育多收费,同时产生了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现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把“名校办民校”退回到公办教育中来,但是又感到财产分割中有许多矛盾。笔者想问的是:“当时转为民办,怎么就不感觉到公共资源流失的痛心?”解决这类问题应当坚持谁批准转为民办,就应当由这一级政府负责退回来,并接受审计。
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是一个相对概念,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取消重点学校,实行担任义务教育的教师有序流动,而不是自由流动,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使得教师资源配置尽量合理,同时也要取消以升学分数作为考核学校业绩的指标。只有彻底改变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才有可能遏制教育乱收费。
义务教育应当进行什么教育?这也是政府的义务,从我国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历史变化中看,义务教育必须走出应试教育,课程的设置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育必须走进社会。应该记住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一文中说的“旧学校是死读书的学校,它迫使人们学一大堆无用的、累赘的、死的知识,这种知识塞满了青年一代的头脑,把他们变成一个模子倒出来的官吏。”“训练、培养和教育要是只限于学校以内,而与沸腾的实际生活脱离,那我们是不会信赖的。”教育如果不能实现这个观点,那么我们永远无法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素质教育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制必须首先走出应试教育,要面向社会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面向农民子女的实际需要。
面对这些问题,我殷切希望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都应当有刚性的规定,因为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家长和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当我们看到农村孩子辍学,这不是孩子在放弃权利,而是政府或者家长、监护人在放弃义务;民工进城是一个趋势,人们的这种正常的流动不应该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障碍,所有的障碍都来自放弃了义务教育所应当担负承担义务。因此实现义务教育,最终要落实到公平教育这个基点上,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20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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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http://bbs.people.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1078596&typeid=17
[黎莘]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及后续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首要的是要名副其实,要增加这个法律的可行性和约束力。毕竟这个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如果是违法的,那么监督的成本不但非常高,重要的是政府公信力度的下降。我的建议是在《义务教育法》修订时,要明确监督者,对于法律的执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是谁要特别的明确出来。这个方面,过去是个弱点和漏洞,起码是有差距的。
[田嘉力]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什么意思?
关于“一些人均GDP只有我们三分之一的国家都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柬埔寨、越南、孟加拉国这些国家都能做到”,关于“如今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都做到了免费义务教育,其中包括一些人均GDP比我国低得多的国家”的消息,已经广为人知。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执行得怎样?人大代表和教育专家们应该心中有数。值此“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召开之际,为什么不咬定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弄个明白,给“义务教育”下个准确的定义、并规定其应该达到什么状况,也让群众对教育前景能够心中有本明白账呢?
[马振海] 论“义务教育”中的义务
所谓义务教育,就是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一定年龄的儿童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这是儿童的权利。那么承担教育义务的应该是谁呢?显然,是教育部门,具体地讲是学校,再具体地讲是教育工作者。儿童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这个权利来源于教育工作者的义务,来源于学校的义务。这里,学校的教育义务,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此,学校是不能向学生收教育费用的,儿童也是不用付学费的。否则,就不是义务教育。否则,就违犯国家法律。在义务教育中,教育工作者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是违法的,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费用是严重违法的。
[孔是非] 实施义务教育政府的义务是什么?
实行义务教育,政府的义务是什么?《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有义务让自己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而政府则有义务在财力、人力、物力、政策等方面保障这种教育的最终完成。如果每个家庭都有能力完成子女的教育,或者有钱送子女去国外留学,还要政府干什么?我们的政府有钱盖大楼、买高档轿车,政府官员有钱出入豪华酒店、出国旅游,为什么就不能保证我们的公民都受到九年的基础教育?如果说家长没有让适龄儿童正常入学或者因为种种原因让孩子中途辍学是违反《教育法》,那么,各级政府没有保证本地区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或者在某一环节出了问题也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Nopro] 义务教育的核心是“义务”
事实让我们的《义务教育法》脸上无光。我们的教育哪还有什么义务性?小学也好,中学也好,大学也好,研究生也好,哪个层次的教育不收费,哪种收费不高的惊人?一个小学生择校要交四、五千元,升入初中要交七、八千元,研究生不是要全额收费吗?有多少学校没有乱收费,有多少学校不是千方百计巧立名目,南方有的学校不就打出了“学生是老师的上帝”的条幅?如果说,学校是靠学生支撑,教育是靠学生发展,这不为过吧?
[lup] 义务教育不是公共资源的恩赐
我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小学招生,面试”几个字,出来了近百条消息,凡是小学招生进行面试的都是民办小学。但是我就在这里面发现了本市一所公办小学的招生简章,简章上有:“面试。具体时间请您注意学校大门口的通知”的字样,看来孩子们说的没有错。让人更为惊奇的是招生简章上注明:“非施教区的学生先进行报名,其他情况请注意学校通知。”如此做法更是让人费解,因为在这里“择校”被改称:“非施教区的学生”,而“择校”是“先进行报名”。真是反其道而行之。
[晨曦熙] 义务教育不适用“效率优先”
表面上看,这种教育政策,导向高效率、高质量,倡导了竞争精神,与时代要求相符,但是,这却违背了义务教育发展的最根本目的。对于作为公共产品的义务教育,首先应该强调的不是教育的效率,而是教育的公平,要在公平的基础上配置教育资源,让每一个公民能平等地获得教育机会。而当每所小学、每所中学均衡发展时,家长也就不会为了追求进一所更好的小学、更好的初中,从孩子很小时就开始进行畸形的应试教育,在好小学、好中学、好大学的单行道上彼此折磨。
[赤壁矶] 义务教育,自愿缴费?
当然,除了学费以外,所有的缴费都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可是通过这一个又一个的“自愿”,孩子们受教育的机会就会不知不觉地出现巨大的差距,虽然同在蓝天下。
[下中农3892] 关于义务教育,不得不说的话
应该说,学校之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现象。问题是义务教育是政府的事,不能放任公办个别学校利用本身的教育资源借用民办学校的招牌进行谋利的行为。政府必须利用本身所掌控的教育资源造福整个社会,实行无差别教育,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如果不进行改革,良好的教育资源必然被有钱阶层所独占,民愤民怨也会越来越大。
[镇铎] 如何破解义务教育投入不足的难题?
造成中国教育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现行《义务教育法》对中央、省、市和县级政府各应承担的义务教育投入责任表述笼统,难以据章操作;另一方面,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不合理。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这不但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在德国,联邦政府的教育投入占10%左右,州政府占65%以上;英国的教育经费,中央政府占 60%,地方政府占40%。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中央和省级财政掌握着稳定、可靠的税收来源,而一些地区的县级财政长期处于赤字状态。有财力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不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义务教育费用,而让没有财力的县乡财政承担,自然使中国的教育投入难以为继。
[走好每一步] 免费义务教育就是“大锅饭”
希望真心为中国教育着想的人,能够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后再发表意见,而不是在那里想当然地唱高调――高喊实施什么“免费义务教育”。等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不知那些喜欢唱高调的人又会骂什么,又会喊出什么口号来,只知道他们永远都是自打嘴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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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今秋开学从农村试点
2005年08月29日06:30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3649334.html闭】
■16个扶贫县今年9月试点
■所需经费省市县三级承担
■农村试点后可能扩大到城市
人民网广州8月28日电 广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决定,从今年秋季入学开始,在全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开展免费义务教育试点,2006年秋季起逐步推广,2008年秋季在全省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这是广东在义务教育全免费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根据决定,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农村(不含县城)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原则上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管理以县为主。对今年试点的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予以特殊照顾,省财政将按小学每学年每生补助288元、初中每学年每生补助408元的标准全额拨付。同时,继续实施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书杂费政策。
据估算,如果全省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杂费全免,广东省财政每年将要拿出60多亿元。目前,省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介绍,广东有关部门很早就开始了免费义务教育的调研和论证。在前不久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会上,多数代表建议先在农村试点,再扩大到城市。
(韩建清 贺林平)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9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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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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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如何界定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如何建立合理的经费投入机制,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代表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义务教育法》要修订于是义务教育也成了热点话题,笔者以为讨论义务教育必须明确“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它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20世纪初清政府有关文件已经引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11年7、8月,清政府《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提出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也是规定了“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至此从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 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至此终于被认定。1937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这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概念是强迫教育。1940年 4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领》,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两部分,两者同时实施。张惠芬、金忠明编著据的《中国教育简史》介绍“由于采取强行措施,据全国实施该制度的19个省市统计,至1946年底,受教育约占学龄儿童总数百份内之七十六强;历年共扫除文盲人数约占文盲总数百分之五十七强。”这大概是抗战时期国统区实施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最好的成绩。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实行的是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义务教育的显著特点具有以法律予以保障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尽管如此,到1965年,全国学龄儿童为11603.2万人,入学儿童为9829.1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84.7%。此时的普及教育是由政府负担其经费的绝大部分,只是向学生收取数量很少的杂费和书本费。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
随后就出现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借读”,这是《义务教育法》中并不存在的概念,是因为教育经费由学生户口隶属的地区划拨问题产生的,于是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借读的问题,借读就要收取借读费,这一条是与《义务教育法》免费就读并不相符合。另一个问题是“择校”,义务教育实施原则是就近制定学校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不久国内就有教育专家就批评这是“画地为牢”不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国内教育行政机构在义务教育的资源的配置上同时出现与《义务教育法》并不相符合的问题,出现重点学校。当然所有的家长总是希望把孩子送到重点学校,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虽然教育部没有明确教育产业化,教育产业化也只是学者的一些观点,但是教育产业化实际上在国内各类学校悄然进行,其特征就是向家长多收费来发展教育,以致发展到教育乱收费。
我们回顾这段历史之后再讨论义务教育究竟是谁的义务就比较容易涉及义务教育的本质问题。从义务教育的本质是一种强迫性的教育,故也称为强迫教育。旨在学童在规定年龄里接受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育。由于《义务教育法》规定了这种教育是免费的教育,因此承担义务教育的义务的主体是国家,举办学校,配置资源,编制教材都是国家的义务,家长也要承担义务,在《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作为学生不承担任何义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只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这种权利,人人应当是平等的。
这次人大修改《义务教育法》座谈会提出:“现行义务教育在财政投入机制存在三大问题: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严重不足,义务教育投入责任承担主体分工不明确,义务教育公平公正和非均衡发展问题突出。他们认为,义务教育关乎民族素质,政府应切实承担起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这三条说得非常到位,笔者以为:实际上教育经费总体投入不足体现整个财政制度上对教育投入的刚性不足,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应该投入多少,如何筹集都是没有一个刚性的指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教育投入分工不明确也是财政预算中刚性不足,没有一个法定的制度约束政府的行为,由于投入不足,必然导致通过不合法收费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其次就是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这里有同一城市的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有城乡的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边远落后地区的教育资源配置问题。同一城市的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必然引起“择校”的问题。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就近入学的原则,就不应当有择校的问题,流动居民,其中包括民工子弟就学,都不能搞借读,因为家长或者监护人在什么地方,就是当地的纳税人,当地政府不能拒绝其子女入学,因此取消借读非常必要。对于择校问题也只能是选择民校,前提是必须把现有的“名校办民校”全部退回成公办学校,把公办教育资源转变成民办实际上时通过这种转变实现对义务教育多收费,同时产生了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现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把“名校办民校”退回到公办教育中来,但是又感到财产分割中有许多矛盾。笔者想问的是:“当时转为民办,怎么就不感觉到公共资源流失的痛心?”解决这类问题应当坚持谁批准转为民办,就应当由这一级政府负责退回来,并接受审计。
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是一个相对概念,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取消重点学校,实行担任义务教育的教师有序流动,而不是自由流动,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使得教师资源配置尽量合理,同时也要取消以升学分数作为考核学校业绩的指标。只有彻底改变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才有可能遏制教育乱收费。
义务教育应当进行什么教育?这也是政府的义务,从我国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历史变化中看,义务教育必须走出应试教育,课程的设置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育必须走进社会。应该记住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一文中说的“旧学校是死读书的学校,它迫使人们学一大堆无用的、累赘的、死的知识,这种知识塞满了青年一代的头脑,把他们变成一个模子倒出来的官吏。”“训练、培养和教育要是只限于学校以内,而与沸腾的实际生活脱离,那我们是不会信赖的。”教育如果不能实现这个观点,那么我们永远无法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素质教育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制必须首先走出应试教育,要面向社会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面向农民子女的实际需要。
面对这些问题,我殷切希望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或者其《实施细则》中都应当有刚性的规定,因为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家长和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当我们看到农村孩子辍学,这不是孩子在放弃权利,而是政府或者家长、监护人在放弃义务;民工进城是一个趋势,人们的这种正常的流动不应该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障碍,所有的障碍都来自放弃了义务教育所应当担负承担义务。因此实现义务教育,最终要落实到公平教育这个基点上,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20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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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莘]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及后续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首要的是要名副其实,要增加这个法律的可行性和约束力。毕竟这个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如果是违法的,那么监督的成本不但非常高,重要的是政府公信力度的下降。我的建议是在《义务教育法》修订时,要明确监督者,对于法律的执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是谁要特别的明确出来。这个方面,过去是个弱点和漏洞,起码是有差距的。
[田嘉力]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什么意思?
关于“一些人均GDP只有我们三分之一的国家都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柬埔寨、越南、孟加拉国这些国家都能做到”,关于“如今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都做到了免费义务教育,其中包括一些人均GDP比我国低得多的国家”的消息,已经广为人知。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执行得怎样?人大代表和教育专家们应该心中有数。值此“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召开之际,为什么不咬定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弄个明白,给“义务教育”下个准确的定义、并规定其应该达到什么状况,也让群众对教育前景能够心中有本明白账呢?
[马振海] 论“义务教育”中的义务
所谓义务教育,就是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一定年龄的儿童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这是儿童的权利。那么承担教育义务的应该是谁呢?显然,是教育部门,具体地讲是学校,再具体地讲是教育工作者。儿童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这个权利来源于教育工作者的义务,来源于学校的义务。这里,学校的教育义务,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此,学校是不能向学生收教育费用的,儿童也是不用付学费的。否则,就不是义务教育。否则,就违犯国家法律。在义务教育中,教育工作者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是违法的,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费用是严重违法的。
[孔是非] 实施义务教育政府的义务是什么?
实行义务教育,政府的义务是什么?《教育法》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有义务让自己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而政府则有义务在财力、人力、物力、政策等方面保障这种教育的最终完成。如果每个家庭都有能力完成子女的教育,或者有钱送子女去国外留学,还要政府干什么?我们的政府有钱盖大楼、买高档轿车,政府官员有钱出入豪华酒店、出国旅游,为什么就不能保证我们的公民都受到九年的基础教育?如果说家长没有让适龄儿童正常入学或者因为种种原因让孩子中途辍学是违反《教育法》,那么,各级政府没有保证本地区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或者在某一环节出了问题也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Nopro] 义务教育的核心是“义务”
事实让我们的《义务教育法》脸上无光。我们的教育哪还有什么义务性?小学也好,中学也好,大学也好,研究生也好,哪个层次的教育不收费,哪种收费不高的惊人?一个小学生择校要交四、五千元,升入初中要交七、八千元,研究生不是要全额收费吗?有多少学校没有乱收费,有多少学校不是千方百计巧立名目,南方有的学校不就打出了“学生是老师的上帝”的条幅?如果说,学校是靠学生支撑,教育是靠学生发展,这不为过吧?
[lup] 义务教育不是公共资源的恩赐
我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小学招生,面试”几个字,出来了近百条消息,凡是小学招生进行面试的都是民办小学。但是我就在这里面发现了本市一所公办小学的招生简章,简章上有:“面试。具体时间请您注意学校大门口的通知”的字样,看来孩子们说的没有错。让人更为惊奇的是招生简章上注明:“非施教区的学生先进行报名,其他情况请注意学校通知。”如此做法更是让人费解,因为在这里“择校”被改称:“非施教区的学生”,而“择校”是“先进行报名”。真是反其道而行之。
[晨曦熙] 义务教育不适用“效率优先”
表面上看,这种教育政策,导向高效率、高质量,倡导了竞争精神,与时代要求相符,但是,这却违背了义务教育发展的最根本目的。对于作为公共产品的义务教育,首先应该强调的不是教育的效率,而是教育的公平,要在公平的基础上配置教育资源,让每一个公民能平等地获得教育机会。而当每所小学、每所中学均衡发展时,家长也就不会为了追求进一所更好的小学、更好的初中,从孩子很小时就开始进行畸形的应试教育,在好小学、好中学、好大学的单行道上彼此折磨。
[赤壁矶] 义务教育,自愿缴费?
当然,除了学费以外,所有的缴费都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可是通过这一个又一个的“自愿”,孩子们受教育的机会就会不知不觉地出现巨大的差距,虽然同在蓝天下。
[下中农3892] 关于义务教育,不得不说的话
应该说,学校之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现象。问题是义务教育是政府的事,不能放任公办个别学校利用本身的教育资源借用民办学校的招牌进行谋利的行为。政府必须利用本身所掌控的教育资源造福整个社会,实行无差别教育,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如果不进行改革,良好的教育资源必然被有钱阶层所独占,民愤民怨也会越来越大。
[镇铎] 如何破解义务教育投入不足的难题?
造成中国教育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现行《义务教育法》对中央、省、市和县级政府各应承担的义务教育投入责任表述笼统,难以据章操作;另一方面,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不合理。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低至不足2%。这不但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在德国,联邦政府的教育投入占10%左右,州政府占65%以上;英国的教育经费,中央政府占 60%,地方政府占40%。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中央和省级财政掌握着稳定、可靠的税收来源,而一些地区的县级财政长期处于赤字状态。有财力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不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义务教育费用,而让没有财力的县乡财政承担,自然使中国的教育投入难以为继。
[走好每一步] 免费义务教育就是“大锅饭”
希望真心为中国教育着想的人,能够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后再发表意见,而不是在那里想当然地唱高调――高喊实施什么“免费义务教育”。等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不知那些喜欢唱高调的人又会骂什么,又会喊出什么口号来,只知道他们永远都是自打嘴巴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将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今秋开学从农村试点
2005年08月29日06:30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3649334.html闭】
■16个扶贫县今年9月试点
■所需经费省市县三级承担
■农村试点后可能扩大到城市
人民网广州8月28日电 广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决定,从今年秋季入学开始,在全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开展免费义务教育试点,2006年秋季起逐步推广,2008年秋季在全省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这是广东在义务教育全免费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根据决定,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农村(不含县城)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原则上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管理以县为主。对今年试点的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予以特殊照顾,省财政将按小学每学年每生补助288元、初中每学年每生补助408元的标准全额拨付。同时,继续实施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书杂费政策。
据估算,如果全省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杂费全免,广东省财政每年将要拿出60多亿元。目前,省有关部门正抓紧制定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介绍,广东有关部门很早就开始了免费义务教育的调研和论证。在前不久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会上,多数代表建议先在农村试点,再扩大到城市。
(韩建清 贺林平)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9日 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