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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七贤”中有个著名酒仙刘伶。一日,刘伶赤条条地在家中,有不速客来,见刘伶之放浪状大不悦,问何以如此无礼?刘伶回答说:天地是我的房屋,房屋是我的裤子,你为什么到我的裤子里来?
用现代的话讲,刘伶的妙答大概可以说成“酷毙了”。
不过,要想学刘伶,得先有自己的房子,是不是?你有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吗?或者你的单位分配给你永久性住房吗?
如果没有,你只能租房了。但临时租的房能不能算你“裤子”?
再扯远点,你在宾馆租房,在租期内这房间能不能算你的“裤子”?
或许很多人认为应该算。但你认为算,不一定算。“安徽的联防队员”就不予承认;就算他们承认这是你的“裤子”,他也是要随便进出的。
《金陵晚报》2002年10月消息说,南京某高校学生小顾和女友于“十一”期间赴安徽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在一家旅社投宿,开了个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里拖了出来,声称小顾没有结婚证,同女友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
众多媒体闻讯后群起质疑。其实这种事“古已有之”,到处都有。
1996年,应广州某报盛情相邀南下,该报在广州杨箕村暂租一套房让我住下。这里上班很近,生活倒也方便,只是有些嘈杂。当然,这都还能忍。不能容忍的是,我住下没几天就遭遇了这么一件事:某晚,突然听到急促猛烈的砸门、砸窗声,开始我还以为遭遇了打家劫舍的匪类,黑暗中朝门缝外望去,看见的是七八个身穿警服,还有人手持冲锋枪。
我又以为可能有匪类躲进了这座建筑。心想赶紧配合警察同志吧!急忙打开木门,准备再打开走廊里的铁栅门。但那铁门的门锁一直不太好开,有点费劲。这时,那个端着冲锋枪的家伙居然用枪指向我破口大骂:“你妈了个*,磨蹭什么?快给老子开门,查房!”
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他们是冲我等来的。于是我收起钥匙,指着拿冲锋枪的家伙说:“你把嘴吧给我放干净点,你拿着那玩艺吓唬谁?”
对方大概一向遇到的都是屁滚尿流者,不知还有不把冲锋枪放在眼里的,顿时张口结舌面露极度惊讶。半晌,一个带队模样的人开口打破僵局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例行公务,查暂住证,请协助。
这还像个人话嘛。在这种情况下,我才把那个当官的放进我的“裤子”里来。随后我对他说,你要教育你的部下,学会文明执法。
这事有同时被该报礼聘来的邻居老鄢作证。
这里现身说法并无自夸胆量的意思。只是想说明,南京那对大学生被罚500元,并不是新闻,也并不更“令人发指”。我只是奇怪,为什么都到了21世纪,媒体面对这么件事,居然也不敢披露具体的事发地名称。所以我也只能用“安徽省的联防队员”的泛称,只能让其他并不想随便进入他人的“裤子”的安徽联防队员们委曲一下。
警察、联防队员有什么权力随心所欲冲进你租住的房屋、下榻的宾馆?据说这是十多年前公安机关为了“反嫖”给旅馆行业定下的规定:“没有结婚证男女不能同房”。
由于南京大学生的遭遇新闻,有媒体呼吁说,这个规定应该改改了。
你说改就改嘛?在我看来,为了那些“反嫖热情”特别充沛的警察和联防队员考虑,不仅应该赋予他们冲进宾馆客人房间的权力,还应该赋予他们冲居民永久住宅的权力哩。比如由新闻报道可知,嫖客把卖淫者带到家中的事也是常有的。天门市的“五毒书记”张二江就经常这么干。
当然,我也敢断言,那几个警察虽然有大无畏的精神擅闯民宅,却百分之百没有胆量擅闯官邸的。因为擅闯官宅百分百会被革职拿问,而违法擅闯民宅却绝不会有被居民击毙的危险。
查吧。不但“反嫖”可以作为破门的理由,连“扫黄”也可以是。最近,陕西延安市公安局的四个警察就因此在全国一举闻名。
新闻是这样描述的:今年8月18日晚11时许,公安宝塔分局万花山派出所4名民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进入张某家检查。当民警进入张某卧室后,发现只有张某和妻子李某躺在床上,且电视机已经关闭。民警在收缴“黄碟”、暂扣电视机、影碟机的过程中与张某发生了冲突,张某随后被带进了万花山派出所。张某次日被放回家后告诉记者,当时这几人进来时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他不知对方是警察,更不知道对方是否是在执行公务,所以才会与来人发生冲突。在交了1000元“暂扣金”后,张某领回了被拿走的电视机、影碟机。10月21日,当事人张某又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刑拘了。
显然,在这几个警察的眼里,即使是居民永久性住宅,如果那住宅可以称之为我们的“裤子”,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开裆裤”,他们可以随便出入。
10月25日深夜,我一边在琢磨这篇文章如何收尾,一边在关注车臣恐怖分子在莫斯科劫持近千人质事态的进展。我在想,中国怎样才能把已经泛滥到亚洲国家的恐怖主义坚决拒之门外;一边在想,他人肆意闯进我们“裤子”算不算是一种恐怖?
用现代的话讲,刘伶的妙答大概可以说成“酷毙了”。
不过,要想学刘伶,得先有自己的房子,是不是?你有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吗?或者你的单位分配给你永久性住房吗?
如果没有,你只能租房了。但临时租的房能不能算你“裤子”?
再扯远点,你在宾馆租房,在租期内这房间能不能算你的“裤子”?
或许很多人认为应该算。但你认为算,不一定算。“安徽的联防队员”就不予承认;就算他们承认这是你的“裤子”,他也是要随便进出的。
《金陵晚报》2002年10月消息说,南京某高校学生小顾和女友于“十一”期间赴安徽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在一家旅社投宿,开了个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里拖了出来,声称小顾没有结婚证,同女友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
众多媒体闻讯后群起质疑。其实这种事“古已有之”,到处都有。
1996年,应广州某报盛情相邀南下,该报在广州杨箕村暂租一套房让我住下。这里上班很近,生活倒也方便,只是有些嘈杂。当然,这都还能忍。不能容忍的是,我住下没几天就遭遇了这么一件事:某晚,突然听到急促猛烈的砸门、砸窗声,开始我还以为遭遇了打家劫舍的匪类,黑暗中朝门缝外望去,看见的是七八个身穿警服,还有人手持冲锋枪。
我又以为可能有匪类躲进了这座建筑。心想赶紧配合警察同志吧!急忙打开木门,准备再打开走廊里的铁栅门。但那铁门的门锁一直不太好开,有点费劲。这时,那个端着冲锋枪的家伙居然用枪指向我破口大骂:“你妈了个*,磨蹭什么?快给老子开门,查房!”
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他们是冲我等来的。于是我收起钥匙,指着拿冲锋枪的家伙说:“你把嘴吧给我放干净点,你拿着那玩艺吓唬谁?”
对方大概一向遇到的都是屁滚尿流者,不知还有不把冲锋枪放在眼里的,顿时张口结舌面露极度惊讶。半晌,一个带队模样的人开口打破僵局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例行公务,查暂住证,请协助。
这还像个人话嘛。在这种情况下,我才把那个当官的放进我的“裤子”里来。随后我对他说,你要教育你的部下,学会文明执法。
这事有同时被该报礼聘来的邻居老鄢作证。
这里现身说法并无自夸胆量的意思。只是想说明,南京那对大学生被罚500元,并不是新闻,也并不更“令人发指”。我只是奇怪,为什么都到了21世纪,媒体面对这么件事,居然也不敢披露具体的事发地名称。所以我也只能用“安徽省的联防队员”的泛称,只能让其他并不想随便进入他人的“裤子”的安徽联防队员们委曲一下。
警察、联防队员有什么权力随心所欲冲进你租住的房屋、下榻的宾馆?据说这是十多年前公安机关为了“反嫖”给旅馆行业定下的规定:“没有结婚证男女不能同房”。
由于南京大学生的遭遇新闻,有媒体呼吁说,这个规定应该改改了。
你说改就改嘛?在我看来,为了那些“反嫖热情”特别充沛的警察和联防队员考虑,不仅应该赋予他们冲进宾馆客人房间的权力,还应该赋予他们冲居民永久住宅的权力哩。比如由新闻报道可知,嫖客把卖淫者带到家中的事也是常有的。天门市的“五毒书记”张二江就经常这么干。
当然,我也敢断言,那几个警察虽然有大无畏的精神擅闯民宅,却百分之百没有胆量擅闯官邸的。因为擅闯官宅百分百会被革职拿问,而违法擅闯民宅却绝不会有被居民击毙的危险。
查吧。不但“反嫖”可以作为破门的理由,连“扫黄”也可以是。最近,陕西延安市公安局的四个警察就因此在全国一举闻名。
新闻是这样描述的:今年8月18日晚11时许,公安宝塔分局万花山派出所4名民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进入张某家检查。当民警进入张某卧室后,发现只有张某和妻子李某躺在床上,且电视机已经关闭。民警在收缴“黄碟”、暂扣电视机、影碟机的过程中与张某发生了冲突,张某随后被带进了万花山派出所。张某次日被放回家后告诉记者,当时这几人进来时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他不知对方是警察,更不知道对方是否是在执行公务,所以才会与来人发生冲突。在交了1000元“暂扣金”后,张某领回了被拿走的电视机、影碟机。10月21日,当事人张某又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刑拘了。
显然,在这几个警察的眼里,即使是居民永久性住宅,如果那住宅可以称之为我们的“裤子”,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开裆裤”,他们可以随便出入。
10月25日深夜,我一边在琢磨这篇文章如何收尾,一边在关注车臣恐怖分子在莫斯科劫持近千人质事态的进展。我在想,中国怎样才能把已经泛滥到亚洲国家的恐怖主义坚决拒之门外;一边在想,他人肆意闯进我们“裤子”算不算是一种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