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听说王斌余的死刑案件吗?

Wan Y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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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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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听说王斌余的死刑案件吗? This guy is really KE NIAN.
 
"王斌余" 不是王斌

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

  因多次讨薪不得而陷入绝望的农民工王斌余,一气之下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一审被判死刑。

  案件回放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报道援引王斌余的话:“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焦点问题

  王斌余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舆论对王斌余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他的命运表示了极大关注,有人认为王斌余在维权无果的情形下,屡受包工头的压迫,愤起杀死包工头,于情于法,都不应当判处死刑。

  有人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用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其辩护,认为“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一些网友还提出,王斌余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更有网友认为一审判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认为法律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等等。

  还有的学者将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相比较,认为两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不宜把这种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我们就把法律的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

  回应一是否该判王斌余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认为,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他讲了四点理由:首先,生命的法益绝对保护,这是各国的一个通例,因为生命对于人们来说特别重要,因此,绝对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发泄自己的愤怒。其次,对于个案的处理,必须考虑到手段的“相当性”,王斌余讨薪受到委屈,包工头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的维权手段要与其受委屈应当采取的手段相当。作为包工头欠钱这种民事债务不是导致债务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丧失生命的理由,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再次,在现代债务纠纷频发、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多发的时候,尤其要强调讲规则的意识,依法维权,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最后,以死刑不合理提出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也很难说得过去,因为我国现行刑法还保留了死刑,并且就是一些学者建议逐步废除死刑,也认为对于暴力罪犯的死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应当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首先表示,他一直以来是主张废除死刑的。至于王斌余案件,他认为,对于法院的判决还不好评判,不好说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也不好说一定是正确的。因为,现在各地对于死刑的掌握标准不一样,一些地方可能比这个案件情节更轻的案件被告人也被判处了死刑;一些地方可能有比这个案件情节更严重的案件中,被告人也没有被判处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有必要。
 
好汉半条. 自什么首?

自什么首? 自首以后, 欠钱的那个家伙可踏实了.



最初由 nevir 发布
"王斌余" 不是王斌

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

  因多次讨薪不得而陷入绝望的农民工王斌余,一气之下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一审被判死刑。

  案件回放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报道援引王斌余的话:“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焦点问题

  王斌余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舆论对王斌余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他的命运表示了极大关注,有人认为王斌余在维权无果的情形下,屡受包工头的压迫,愤起杀死包工头,于情于法,都不应当判处死刑。

  有人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用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其辩护,认为“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一些网友还提出,王斌余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更有网友认为一审判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认为法律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等等。

  还有的学者将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相比较,认为两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不宜把这种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我们就把法律的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

  回应一是否该判王斌余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认为,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他讲了四点理由:首先,生命的法益绝对保护,这是各国的一个通例,因为生命对于人们来说特别重要,因此,绝对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发泄自己的愤怒。其次,对于个案的处理,必须考虑到手段的“相当性”,王斌余讨薪受到委屈,包工头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的维权手段要与其受委屈应当采取的手段相当。作为包工头欠钱这种民事债务不是导致债务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丧失生命的理由,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再次,在现代债务纠纷频发、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多发的时候,尤其要强调讲规则的意识,依法维权,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最后,以死刑不合理提出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也很难说得过去,因为我国现行刑法还保留了死刑,并且就是一些学者建议逐步废除死刑,也认为对于暴力罪犯的死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应当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首先表示,他一直以来是主张废除死刑的。至于王斌余案件,他认为,对于法院的判决还不好评判,不好说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也不好说一定是正确的。因为,现在各地对于死刑的掌握标准不一样,一些地方可能比这个案件情节更轻的案件被告人也被判处了死刑;一些地方可能有比这个案件情节更严重的案件中,被告人也没有被判处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有必要。
 
Re: 大家听说王斌的死刑案件吗?

最初由 Wan YeYe 发布
大家听说王斌的死刑案件吗? This guy is really KE NIAN.
What is "KE NIAN"?
 
如果在西方法律下,肯定依法判处。如果是因为除暴安良,打抱不平而杀人,显然不
受法律保护。

因为,天底下恶人很多,国家刑罚机构可以杀,其他人却不能杀。谁杀了,谁按谋
杀罪判处,除非是正当防卫时的误杀。

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能否网开一面,还是有可能的,因为中国法律的伸缩性比
较大。
 
最初由 土鳖虫 发布
如果在西方法律下,肯定依法判处。如果是因为除暴安良,打抱不平而杀人,显然不
受法律保护。

因为,天底下恶人很多,国家刑罚机构可以杀,其他人却不能杀。谁杀了,谁按谋
杀罪判处,除非是正当防卫时的误杀。

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能否网开一面,还是有可能的,因为中国法律的伸缩性比
较大。

案犯王某懂法,也试图利用法律解决问题.可是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从而导致王某被逼无奈"自行了断".从这里可以看出三点:
1. 王某该死,杀人偿命.不能有人以任何借口挑战法律的尊严.
2. 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部门的直接责任者与相关领导应以渎职罪论处,因他们间
接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3. 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what is Ke Nian?
 
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
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何以见得?

最初由 -我本善良- 发布


案犯王某懂法,也试图利用法律解决问题.可是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从而导致王某被逼无奈"自行了断".从这里可以看出三点:
1. 王某该死,杀人偿命.不能有人以任何借口挑战法律的尊严.
2. 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部门的直接责任者与相关领导应以渎职罪论处,因他们间
接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3. 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最初由 东皇太一 发布
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
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何以见得?
没有监督和确保执行,所有仲裁判决都=放屁. 如此,法律部门如何"为民做主"?
 
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

好象没人说当天给吧
要怎么监督和执行,您能给个例子看看吗?

最初由 -我本善良- 发布

没有监督和确保执行,所有仲裁判决都=放屁. 如此,法律部门如何"为民做主"?
 
请楼主重新编辑一下好吗?这也太混淆视听了!:bad: :bad: :bad: :bad: :bad:
 
最初由 -我本善良- 发布


案犯王某懂法,也试图利用法律解决问题.可是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从而导致王某被逼无奈"自行了断".从这里可以看出三点:
1. 王某该死,杀人偿命.不能有人以任何借口挑战法律的尊严.
2. 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部门的直接责任者与相关领导应以渎职罪论处,因他们间
接导致了惨案的发生.
3. 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又是一个你自己肚撰出来的理由。任何国家的法律机构都有错判,误判,不判的CASE,
但这决不是你可以代替法律行使执法机构职能的理由。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宣判嫌
犯无罪,虽然明知他是有罪(因民事庭判其有罪),难不成被害人家属就可以罔顾法
律,自行杀掉嫌犯?

再说,“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这句话本身便缺乏法律意识。法律的存
在不是什么“为民作主”,如果民有错,那法律当然作不得主。封建时代清官断案
之类的“为民作主”显然不符西方法律的原则。
 
最初由 土鳖虫 发布


又是一个你自己肚撰出来的理由。任何国家的法律机构都有错判,误判,不判的CASE,
但这决不是你可以代替法律行使执法机构职能的理由。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宣判嫌
犯无罪,虽然明知他是有罪(因民事庭判其有罪),难不成被害人家属就可以罔顾法
律,自行杀掉嫌犯?

再说,“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这句话本身便缺乏法律意识。法律的存
在不是什么“为民作主”,如果民有错,那法律当然作不得主。封建时代清官断案
之类的“为民作主”显然不符西方法律的原则。

王在杀人之前,曾经企图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但是没有成功。这里要特别注意,中国的法律机构不是个别案件的错判误判问题,而是整体缺失,特别是严重的不公平,例如,王企图通过法律起诉老板,但当地的法律机构根本不予受理。

王的犯罪是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发生的。
 
最初由 土鳖虫 发布

又是一个你自己肚撰出来的理由。任何国家的法律机构都有错判,误判,不判的CASE,但这决不是你可以代替法律行使执法机构职能的理由。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宣判嫌犯无罪,虽然明知他是有罪(因民事庭判其有罪),难不成被害人家属就可以罔顾法
律,自行杀掉嫌犯?
你看明白我在说什么吗? 构成王犯杀人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机构没能还他公道,但这不能是杀人的借口,因此我说他该死,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企图"法外施恩".

最初由 土鳖虫 发布
再说,“中国的法律部门并不"为民做主",”这句话本身便缺乏法律意识。法律的存在不是什么“为民作主”,如果民有错,那法律当然作不得主。封建时代清官断案之类的“为民作主”显然不符西方法律的原则。
你一定看到了,文中的“为民作主”是带引号的,并非一法律名词,而只是以农民朴素的视角阐述问题,跟西方法律更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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