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2005年第11期
关于族群、民族、国籍等概念的翻译与思考
谌华玉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领域,人们一直在努力探讨和研究族群、民族、部落、种族等实体概念,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种种对立统一和矛盾冲突关系。然而,由于受到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不同社会结构和学术思潮的影响,不同学派和学科之间的学者们对这些实体概念的定义和诠释并不完全一致。在我国,由于文化思想和学科发展曾先后受到苏联学派和英、美学派的双重影响,人们对民族、族群等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更是彼此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关它们的种种“误读、误用、误译和误批现象”至今依然存在。
族群释义的演变与扩展
尽管族群在国外学术界是一个十分常见的概念术语,其出现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它传入中国大陆却是在近一二十年间才发生的事。族群的英语对应词是ethnic group,其中的ethnic来源于希腊语ethnos,义指“种族(race)”。 英语ethnic一词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其意义表示不属于基督教或犹太教之列的“异教徒的”、“外来的”或“异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ethnic group被用来替代英语中的“部落(tribe)”和“种族(race)”。此后,该词的意义和用法逐渐变得宽泛起来。在当代英语中,ethnic的意义已演变、拓展为“人种的;种族的;具有种族特色的;(俗)某一特殊文化团体的”(《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一九八四年版)。
族群释义的演变拓展在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研究领域更加显著。周大鸣、郝时远等学者总结归纳了二十多种族群释义,通过对比定义的内容异同和时间顺序我们不难看出,人类学、社会学领域的族群释义如同普通英语词典中一样,呈现出一种明确无误的概念延伸和含义拓展趋势。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韦伯率先提出的综合性族群定义,不仅给其他族群释义奠定了基础,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许多的族群研究学者及其理论学说。例如,弗里德里克・巴斯(Fredrik Barth,1969)的族群边界理论,查尔斯・凯斯(Charles Keyes,1976)的族群原生性与工具性结合的辩证阐释理论,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1983)关于族群是想像社群的假说等,无一不是对韦伯定义的继承和发扬(潘蛟,2002)。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族群释义一方面继续强调种族、祖先、语言、文化、宗教等基本特征要素,另一方面也纳入了共同迁移、社会互动、职业模式等新要素。到了九十年代,族群定义中开始出现社会阶级、社会集团、都市和工业社会种族群体等全新成分。族群概念含义的逐步演变和扩展过程由此可见一斑。
族群释义尽管在不断扩展,其中一些核心要素却始终未变。首先,族群是人群的一种分类,它所表示的群体有一个名称符号。其次,族群的区别性特征在不同时代与场合体现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体貌(种族)、民族归属(国家、祖籍地等)、祖先记忆、宗教信仰、语言文化、历史习俗、共同迁移等因素一直在随社会的变化发展而更新拓展或侧重不一。第三,族群成员在心理、感情和价值观念上通过感知他者的特征而产生认同。第四,族群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维护群体的边界,同时排斥异己群体。第五,族群通常指在一个较大社会中居于文化非主流地位并且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群体,其中包括移民群体。概而言之,族群是一个极富弹性、可以伸缩的人群分类概念,它表示的人群范围可以根据参照对象的变换而改变。当我们处在不同时期和不同位置,或同一时期的不同位置,我们面临的族群界标及其概念内含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族群、民族、国籍之辨
同族群相比,民族一词在汉语中的出现和使用要早得多,人们对它的熟悉程度也要高得多。关于汉语“民族”二字的起源,有人说它是近代西方的舶来品,也有人论证它来自中国本土古代文献(见邸永君的研究)。但不论出自何处,对现代汉语“民族”一词的意义留下最深刻影响的,首先莫过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一九一三和一九二九年先后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两部著作中,斯大林首次提出并再度重申了一个广为中国各界所熟悉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286页)在斯大林的经典定义中,民族概念包含了三方面的关键内容:第一,民族是一个稳定的人群共同体;第二,民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形成的人群共同体;第三,民族这个人群共同体具有四方面的基本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三大内容和四项特征明确清楚地提醒人们,斯大林讨论的“民族”(ΗаЦИЯ)是指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即西方社会在构建民族国家时期形成的现代民族,其实质是政治共同体,相当于英语概念中的nation,或“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意义上的民族。
汉语“民族”的概念诠释,并未完全照搬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一九五三――一九五六年我国举行的大规模民族识别活动中,学者和政府工作者一致遵循和使用的民族概念,实质上是一种完全中国化后的斯大林民族理论。首先,中国化后的民族概念在外延所指上有了很大拓宽:斯大林定义中的民族只指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人们共同体,汉语的“民族”则指一切历史阶段的人们共同体。此外,中国化后的斯大林民族理论更具弹性,也更强调灵活运用,提倡民族的四个特征可以只具萌芽状态。
汉语“民族”一词可以用来泛指一切历史阶段的人们共同体,这就导致汉语“民族”与俄语ΗаЦИЯ(民族)和英语nation(民族)在含义所指上出现了极大的不相符和不对等现象,并进而导致了当代汉语中民族、族群概念不分,以及民族一词长期被误解、误用和误译的现象。在汉语权威词典《辞海》中,“民族”词条的解释除完整采纳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外,还包含其他的义项说明。通观词典中的各种释义,我们总结出汉语民族一词至少包含四种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表示族群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少数民族、民族政策、民族学院等。第二层次表示中华民族构成单位(即英语中保留使用的汉语音译minzu)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五十六个民族、民族团结、汉族、藏族等。第三层次表示政治独立体即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nation-state) 概念意义的民族,如中华民族、日本民族、加拿大民族等。第四层次表示族类共同体或民族共同体(ethnos)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阿拉伯民族、日耳曼民族、法兰西民族、犹太民族等。除了表示不同层次的概念意义外,汉语民族一词还可以用来表示按不同时代和不同生产、生活方式划分出来的人类群体。例如,根据历史阶段的不同,汉语中有原始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之分;根据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我们又有狩猎民族、游牧民族、农业民族、工业民族之说。
汉语民族一词的多样性含义,给参加中外国际学术和政治交流的许多学者带来了不少概念使用和翻译上的困难。例如,当代美国人类学家斯蒂文・ 郝瑞就曾指出,汉语民族一词无法转译,因此他在自己的英文著作中保留使用了中文音译的minzu。这样做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仍有必要详细解释和说明minzu的具体含义。因为汉语民族一词的外延所指过于宽泛,它已失去用作一个分类或分析概念所应具备的价值功能和明晰特征。因此,汉语“民族”在转译为英语时,应根据具体语境中的具体含义分别翻译为ethnic group, nation, ethnos, 或界定明确、外延单一的汉语音译minzu。汉语音译minzu如果要在英语中长期使用,并成为中外学者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概念术语,学界就必须对它的外延所指和概念意义给予明确一致的界定,用它专指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以及其中任何一个民族单位。否则,英文中的minzu最终也会像其汉字母体一样,由于含义庞杂而无法成为一个指称明确的分类概念。
近年国内关于民族、族群概念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但由于民族一词的多层次含义在我国各个阶层和领域早已深入人心,民族概念的误用或滥用――相对于国际常用的民族(nation)概念而言――已成为汉语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现象而无法更改。出于同样原因,族群一词在我国的使用至今也还局限于十分狭窄的学术圈内。尽管如此,对于民族一词的汉英误译现象,目前至少已得到了一些学者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纠正。例如,费孝通先生几年前就已声明,过去他将“民族学院”翻译成Institute of Nationality是不通的,会让人理解成“国籍学院”;国家民委的英译名已由原来的 The State Nationality Affairs Commission 更改为 The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民族团结》杂志的英译名也已由原来的 Nationalities Unity 改为 Ethnic Unity。此外,在外事场合,凡指涉少数民族的地方,也都由原来的 nationality 改成了ethnic groups。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十分有助于澄清民族概念的本质含义,并促使我国的民族概念和用法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民族”英译的纠正和更改,源自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越来越多的国际交往中,有关部门和人士对英语nationality本质含义的进一步了解、认识和接受。我们知道,在国际法律用语中,nationality 同nation一样,具有“主权”含义,表示个人和群体的国籍归属。在我国,少数民族或汉族作为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这一国家实体的单位成员,法律上并不具备民族自决的政治独立性。因此,把我国五十六个民族或少数民族的“民族”译为英语的nationality(国籍), 难免会在国际政治和学术交往中引发歧义和误解, 这样不仅不利于中外思想文化交流,还可能被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所利用。 与nationality(国籍)紧密相连的nation(民族;民族国家)一词,在英语世界中通常与国家概念联系在一起,暗含民族自决之意,具有提出独立建国的合理性。换言之,民族(nation)不只是一个人群分类概念,还是一个被现代国家体制制度化了的具有领土主权的群体分类概念。民族 (nation) 标志着个人和群体的国籍(nationality)身份,具有不可争辩的政治、法律效应。在当今世界上,除极少数人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外,绝大多数群体和个人都不可能同时属于两个国家(nation-state)或民族(nation)。
民族(nation)是从政治体制和现代国家主权上强制划分的群体范畴;族群(ethnic group)是从历史传统和文化特征上彼此区分的群体概念。民族含义是法定、绝对的,不能也不许随意变更;族群概念是相对的,其指称范围可大可小,可以随着参照对象的改变而改变。国籍(nationality)作为反映人们的民族和国家归属的概念术语,其意义也是明确不变的。总之,民族、族群和国籍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如果忽视它们的含义差别,就会造成概念混淆和使用混乱,这对探讨和研究民族、族群问题是十分不利的。
关于族群、民族、国籍等概念的翻译与思考
谌华玉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领域,人们一直在努力探讨和研究族群、民族、部落、种族等实体概念,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种种对立统一和矛盾冲突关系。然而,由于受到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不同社会结构和学术思潮的影响,不同学派和学科之间的学者们对这些实体概念的定义和诠释并不完全一致。在我国,由于文化思想和学科发展曾先后受到苏联学派和英、美学派的双重影响,人们对民族、族群等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更是彼此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关它们的种种“误读、误用、误译和误批现象”至今依然存在。
族群释义的演变与扩展
尽管族群在国外学术界是一个十分常见的概念术语,其出现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但它传入中国大陆却是在近一二十年间才发生的事。族群的英语对应词是ethnic group,其中的ethnic来源于希腊语ethnos,义指“种族(race)”。 英语ethnic一词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其意义表示不属于基督教或犹太教之列的“异教徒的”、“外来的”或“异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ethnic group被用来替代英语中的“部落(tribe)”和“种族(race)”。此后,该词的意义和用法逐渐变得宽泛起来。在当代英语中,ethnic的意义已演变、拓展为“人种的;种族的;具有种族特色的;(俗)某一特殊文化团体的”(《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一九八四年版)。
族群释义的演变拓展在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研究领域更加显著。周大鸣、郝时远等学者总结归纳了二十多种族群释义,通过对比定义的内容异同和时间顺序我们不难看出,人类学、社会学领域的族群释义如同普通英语词典中一样,呈现出一种明确无误的概念延伸和含义拓展趋势。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韦伯率先提出的综合性族群定义,不仅给其他族群释义奠定了基础,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许多的族群研究学者及其理论学说。例如,弗里德里克・巴斯(Fredrik Barth,1969)的族群边界理论,查尔斯・凯斯(Charles Keyes,1976)的族群原生性与工具性结合的辩证阐释理论,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1983)关于族群是想像社群的假说等,无一不是对韦伯定义的继承和发扬(潘蛟,2002)。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族群释义一方面继续强调种族、祖先、语言、文化、宗教等基本特征要素,另一方面也纳入了共同迁移、社会互动、职业模式等新要素。到了九十年代,族群定义中开始出现社会阶级、社会集团、都市和工业社会种族群体等全新成分。族群概念含义的逐步演变和扩展过程由此可见一斑。
族群释义尽管在不断扩展,其中一些核心要素却始终未变。首先,族群是人群的一种分类,它所表示的群体有一个名称符号。其次,族群的区别性特征在不同时代与场合体现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体貌(种族)、民族归属(国家、祖籍地等)、祖先记忆、宗教信仰、语言文化、历史习俗、共同迁移等因素一直在随社会的变化发展而更新拓展或侧重不一。第三,族群成员在心理、感情和价值观念上通过感知他者的特征而产生认同。第四,族群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维护群体的边界,同时排斥异己群体。第五,族群通常指在一个较大社会中居于文化非主流地位并且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群体,其中包括移民群体。概而言之,族群是一个极富弹性、可以伸缩的人群分类概念,它表示的人群范围可以根据参照对象的变换而改变。当我们处在不同时期和不同位置,或同一时期的不同位置,我们面临的族群界标及其概念内含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族群、民族、国籍之辨
同族群相比,民族一词在汉语中的出现和使用要早得多,人们对它的熟悉程度也要高得多。关于汉语“民族”二字的起源,有人说它是近代西方的舶来品,也有人论证它来自中国本土古代文献(见邸永君的研究)。但不论出自何处,对现代汉语“民族”一词的意义留下最深刻影响的,首先莫过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一九一三和一九二九年先后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两部著作中,斯大林首次提出并再度重申了一个广为中国各界所熟悉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286页)在斯大林的经典定义中,民族概念包含了三方面的关键内容:第一,民族是一个稳定的人群共同体;第二,民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形成的人群共同体;第三,民族这个人群共同体具有四方面的基本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三大内容和四项特征明确清楚地提醒人们,斯大林讨论的“民族”(ΗаЦИЯ)是指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即西方社会在构建民族国家时期形成的现代民族,其实质是政治共同体,相当于英语概念中的nation,或“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意义上的民族。
汉语“民族”的概念诠释,并未完全照搬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一九五三――一九五六年我国举行的大规模民族识别活动中,学者和政府工作者一致遵循和使用的民族概念,实质上是一种完全中国化后的斯大林民族理论。首先,中国化后的民族概念在外延所指上有了很大拓宽:斯大林定义中的民族只指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人们共同体,汉语的“民族”则指一切历史阶段的人们共同体。此外,中国化后的斯大林民族理论更具弹性,也更强调灵活运用,提倡民族的四个特征可以只具萌芽状态。
汉语“民族”一词可以用来泛指一切历史阶段的人们共同体,这就导致汉语“民族”与俄语ΗаЦИЯ(民族)和英语nation(民族)在含义所指上出现了极大的不相符和不对等现象,并进而导致了当代汉语中民族、族群概念不分,以及民族一词长期被误解、误用和误译的现象。在汉语权威词典《辞海》中,“民族”词条的解释除完整采纳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外,还包含其他的义项说明。通观词典中的各种释义,我们总结出汉语民族一词至少包含四种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表示族群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少数民族、民族政策、民族学院等。第二层次表示中华民族构成单位(即英语中保留使用的汉语音译minzu)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五十六个民族、民族团结、汉族、藏族等。第三层次表示政治独立体即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nation-state) 概念意义的民族,如中华民族、日本民族、加拿大民族等。第四层次表示族类共同体或民族共同体(ethnos)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阿拉伯民族、日耳曼民族、法兰西民族、犹太民族等。除了表示不同层次的概念意义外,汉语民族一词还可以用来表示按不同时代和不同生产、生活方式划分出来的人类群体。例如,根据历史阶段的不同,汉语中有原始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之分;根据生产、生活方式的不同,我们又有狩猎民族、游牧民族、农业民族、工业民族之说。
汉语民族一词的多样性含义,给参加中外国际学术和政治交流的许多学者带来了不少概念使用和翻译上的困难。例如,当代美国人类学家斯蒂文・ 郝瑞就曾指出,汉语民族一词无法转译,因此他在自己的英文著作中保留使用了中文音译的minzu。这样做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仍有必要详细解释和说明minzu的具体含义。因为汉语民族一词的外延所指过于宽泛,它已失去用作一个分类或分析概念所应具备的价值功能和明晰特征。因此,汉语“民族”在转译为英语时,应根据具体语境中的具体含义分别翻译为ethnic group, nation, ethnos, 或界定明确、外延单一的汉语音译minzu。汉语音译minzu如果要在英语中长期使用,并成为中外学者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概念术语,学界就必须对它的外延所指和概念意义给予明确一致的界定,用它专指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以及其中任何一个民族单位。否则,英文中的minzu最终也会像其汉字母体一样,由于含义庞杂而无法成为一个指称明确的分类概念。
近年国内关于民族、族群概念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但由于民族一词的多层次含义在我国各个阶层和领域早已深入人心,民族概念的误用或滥用――相对于国际常用的民族(nation)概念而言――已成为汉语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现象而无法更改。出于同样原因,族群一词在我国的使用至今也还局限于十分狭窄的学术圈内。尽管如此,对于民族一词的汉英误译现象,目前至少已得到了一些学者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纠正。例如,费孝通先生几年前就已声明,过去他将“民族学院”翻译成Institute of Nationality是不通的,会让人理解成“国籍学院”;国家民委的英译名已由原来的 The State Nationality Affairs Commission 更改为 The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民族团结》杂志的英译名也已由原来的 Nationalities Unity 改为 Ethnic Unity。此外,在外事场合,凡指涉少数民族的地方,也都由原来的 nationality 改成了ethnic groups。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十分有助于澄清民族概念的本质含义,并促使我国的民族概念和用法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民族”英译的纠正和更改,源自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越来越多的国际交往中,有关部门和人士对英语nationality本质含义的进一步了解、认识和接受。我们知道,在国际法律用语中,nationality 同nation一样,具有“主权”含义,表示个人和群体的国籍归属。在我国,少数民族或汉族作为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这一国家实体的单位成员,法律上并不具备民族自决的政治独立性。因此,把我国五十六个民族或少数民族的“民族”译为英语的nationality(国籍), 难免会在国际政治和学术交往中引发歧义和误解, 这样不仅不利于中外思想文化交流,还可能被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所利用。 与nationality(国籍)紧密相连的nation(民族;民族国家)一词,在英语世界中通常与国家概念联系在一起,暗含民族自决之意,具有提出独立建国的合理性。换言之,民族(nation)不只是一个人群分类概念,还是一个被现代国家体制制度化了的具有领土主权的群体分类概念。民族 (nation) 标志着个人和群体的国籍(nationality)身份,具有不可争辩的政治、法律效应。在当今世界上,除极少数人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外,绝大多数群体和个人都不可能同时属于两个国家(nation-state)或民族(nation)。
民族(nation)是从政治体制和现代国家主权上强制划分的群体范畴;族群(ethnic group)是从历史传统和文化特征上彼此区分的群体概念。民族含义是法定、绝对的,不能也不许随意变更;族群概念是相对的,其指称范围可大可小,可以随着参照对象的改变而改变。国籍(nationality)作为反映人们的民族和国家归属的概念术语,其意义也是明确不变的。总之,民族、族群和国籍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如果忽视它们的含义差别,就会造成概念混淆和使用混乱,这对探讨和研究民族、族群问题是十分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