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万维特稿 赖昌星遣返内幕
万维读者网 2006-05-19 15:04:48
万维读者高歌综合报道: 不出意外的话,赖昌星5月26日将被遣返。至此,远华走私案首犯将结束近7年的外逃生涯,回国接受审判。从逃向加拿大开始,赖氏接连打出的“政治牌”、 “人权牌”,甚至以离婚为手段想“赖”在加拿大。不过现在看来,出完牌的赖昌星已经无计可施,不得不接受遣返的事实。在民众看来,赖氏被遣返是件大快人心的事,但学界和法界人士更多看来,赖氏被遣返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的审判问题一点也不比遣返简单。
最新消息:赖昌星今天提上诉申请延迟遣返
据《环球华报》报道,中国远华集团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今天(19日)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上诉,申请延迟移民部下周五遣返的日期。
赖昌星的代表律师马塔斯(David Matas)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已于今天代表赖昌星向位于曼尼托巴省温尼伯格市的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上诉申请,要求延迟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定出5月26日的遣返日期。
马塔斯认为,由于受中国政府的影响,加拿大移民部对赖昌星一案存有预设立场,这次遣返前风险评估结果提前泄露给中国有关方面,也证明了这一点。马塔斯希望联邦法庭批准延迟遣返,以便赖昌星申请法庭对移民部的风险报告进行司法覆核。
马塔斯表示,联邦法庭的聆讯会安排在下周二或周三举行,估计会与渥太华的法官通过电话会议形式进行。如果法庭批准延迟遣返,马塔斯会申请对移民部风险评估的司法覆核。一旦被驳回,马塔斯说,他们会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上诉。
赖氏走完四步棋----
1>举家潜逃加拿大
2000年11月26日,加拿大皇家骑警发言人称,加拿大警方依然扣留涉及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和其妻子曾明娜,他们将于下周二接受温哥华移民及难民局聆讯,以决定是否继续扣留他们。
据香港《星岛日报》2000年11月26日26日报道,警方称,他们是应加拿大移民局的要求在温哥华拘捕两人,他们涉嫌违反移民条例,下星期要出庭聆讯。据悉,赖昌星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而遭警方拘捕的。由于赖昌星所持的入境证件为香港所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预料赖昌星将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香港。
据消息人士称,去年八月十一日,赖昌星从厦门机场乘飞机离开厦门后,直飞香港。赖昌星在香港没有入境,又购机票飞往菲律宾的马尼拉。因为持特区护照的赖昌星到菲律宾是可以免签证入境的。
在赖昌星出逃之后,次日中国警方即通过香港警方,紧急要求冻结赖昌星、曾明娜在香港的银行户口。身无巨款的赖昌星在马尼拉停留了几天,曾打电话向香港的好友姚志胜、许明良等人借钱。
在收到几个朋友的汇款后,赖昌星和曾明娜即登上飞机,飞往持香港特区护照不需签证的加拿大。因为,赖昌星在加拿大曾购有一幢房子,买了一部车,是除香港外资产最多的地方。
赖昌星刚到加拿大时,因为时时担心中国警方追捕,平时足不出户,靠几个朋友给的钱度日。这种平静日子过了一年多,赖昌星渐渐耐不住寂寞,开始出入加拿大的赌场,以赌博找寻乐趣。在手上缺钱之后,手气也差的多,赖昌星在赌场上愈输愈多,愈输愈赌。不多久,他手中的钱就输得差不多了。为钱所烦恼的赖昌星,这时也顾不了许多,到处打电话向香港和大陆的朋友追债要钱。
赖的这一举动令中国警方大为疑惑,一度不敢轻举妄动,事后才取笑道:毕竟为中国农民出身,怎么能愚蠢到这等地步。
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行踪很快就为中国警方所掌握,中国警方早已派人在赖昌星的住所附近监视。中国外交部并与加拿大进行交涉。由于加拿大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引渡罪犯的条件是对方国家不得将该犯人处死。这个条件是中国所无法接受的。
为此,在经过多次商议后,加拿大警方以逾期居留拘捕赖昌星,并将会将赖昌星移交给护照发出地香港处理。而由于赖昌星是中国政府的通缉犯,根据中港之间的协议,作为在内地犯案的刑事犯,赖昌星将被香港警方移交给中国警方法办。
2>申请难民身份被驳
2005年04月14日,加拿大法庭判决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
合议此案的3名法官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驳回赖昌星“难民”身份申请的决定正确无误。判决书说,移民和难民法庭2002年6月作出“存在重要理由认定赖昌星参与非法活动”的判断并无不当之处,因而不会按照赖昌星律师的诉求予以推翻。
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1999年从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7月向加拿大当局申请“难民”身份。一个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2002年6月21日驳回赖昌星的申请,认为这名走私案首犯不具备申请资格。赖昌星随后向位于温哥华的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代表赖昌星的加拿大律师在联邦法庭14日作出判决后表示,将在60天内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提前离婚准备后路
2005年09月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1日已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就“难民”身份提起的上诉申请。最高法院对此并未作出特别解释。据悉,赖昌星日前已与妻子曾明娜在加拿大正式离婚,并于上月获准。当地媒体质疑是为其家人留加做两手准备。报道引述熟悉加拿大移民法的律师的话指出,一般而言,难民申请人离婚后,若与本地人再婚,将有利于申请人以人道理由留下。这宗离婚申请在今年六月二十一日获批准。法官判曾明娜获丽昌物业,即目前曾与赖昌星软禁的物业,现估价约四十九万加元。
4>申请遣返风险评估
赖昌星在加拿大申请难民庇护未果,其要求准许上诉的申请也于9月初被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赖昌星还未用尽试图庇留加拿大的所有司法途径。赖昌星的律师更是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会为赖昌星提出《遣返前风险评估》。即使赖昌星在风险评估中获得不利的判决,他的律师仍可为他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上诉。
由于加拿大及中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处理赖昌星一案只能从外交及加拿大的移民制度两个途径。赖昌星目前正在加移民制度下设法谋求胜诉,因为该制度最终会决定嫌犯会否被遣返回国。
赖昌星的代表律师马塔斯(DavidMatas)2日在温尼辟(Winnipeg)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访问,表示将会为赖昌星继续争取留加,“下一步会是《遣返前风险评估》,我将会帮他做好申请。当中共有两个程序,申请表将会在15天内办妥,案件资料要在30天内递交。”
加拿大边境事务局的发言人JanisFergusson13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一般来说,当一个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这个人可能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Pre-removalRiskAssessment,下称“评估”)这项申请要由被遣返者提出,而审议程序由加拿大公民身份及移民部(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 of Canada)负责,成功申请评估的个案大概占5%。
因为私隐理由,Fergusson拒绝透露是否已收到来自赖昌星的评估申请。
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局发言人AngelaBattiston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访问时表示,若评估的申请人被证实受到政治、宗教、国籍、种族及肤色的迫害,又或是在遣返后会受到不人道对待,甚至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负责评估的官员会批准该人留在加拿大,并且可以申请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如果申请被拒,该申请人将会被遣返。
Battiston指出,有关特别的个案中,申请人只可以申请“局部”评估(LimitedAssessment)。这些人士都是犯下严重罪恶,被排除在难民庇护之外。即使被证明遣返有风险,也不可以申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像赖昌星一案,他的难民申请并非被拒,而是他被排除于难民保护之外。因此,他只合乎申请局部评估的资格。”Battiston说。
马塔斯透露,赖昌星已经要求他协助进行评估申请,他预期申请将很快会得到结果。由于赖昌星正遭拘留(Detention),他的难民庇护上诉被以“极速”处理。据了解,赖昌星在6月10日递交上诉申请,8月22日才完成递交所有案件材料。有关材料在8月31日才被送交法官,法官在一天之后便驳回上诉。
马塔斯相信评估也将同样被极速处理。“快有决定,因为他正遭拘留。当我一看到决定时,我就知道是因为他正受到拘留。”他表示,即使赖昌星的评估申请失败,赖昌星留加的道路仍然未到尽头。他可以为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法庭上诉,如果联邦法庭受理,赖昌星便可以留在加拿大。
Fergusson同样证实,一旦评估申请失败,赖昌星可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留加申请。但她强调,赖昌星“还没有到那个地步”。
按照加法律规定,嫌犯要在加留下、并寻求政府庇护或难民身份,而证据显示他们因为犯下非政治性罪行而被通缉,加不会受理有关申请。如果当局不认定嫌犯有理由获得加拿大保护,移民法中亦有一项条文容许当局干预有关申请,关键在于有否证据显示其所犯乃严重而非政治性罪行。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的裁判团于2002年6月公布一份长达294页的决定书,裁定赖氏夫妇“不可信和有严正理由去考虑赖昌星犯下走私及贿赂罪名”,亦看不出赖氏回国后会被迫害,因而赖昌星政治难民的申请被拒。期后赖昌星多番上诉,同样受到驳回。
Fergusson表示,赖昌星目前仍然遭受拘留。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将于本月22日举行有关赖昌星拘留的复核聆讯,在此日期前,赖昌星的拘留情况不变。“9月22日将会有关于赖昌星是否仍受拘留的决定,一旦他不再受到拘留,当日也会决定是否对结束他的拘留附带条件。”
遣返难题――两国司法文化冲突
与加拿大未签定引渡协议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前部长助理、国际刑警组织名誉副主席朱恩涛近日表示,赖昌星在加拿大避难绝不可能,加拿大正在对其进行遣返前的最后程序――风险评估,这个程序大概在三五个月内结束。“肯定要抓回赖昌星”,他对此持乐观态度。
2001年11月,中美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朱恩涛表示,虽然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但美国司法部已对二许起诉,“审判后判决了,就意味着会递解或遣返回来”。
朱恩涛说,自己一直从事国际刑警工作,所以被百姓问得最多的是如何把贪官从国外抓回来。由于中国目前只与19个国家有引渡协议,因此引渡逃犯回国有困难。不过,他指出,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是个积极因素,只要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辑令,181个成员国就要协助其他成员国抓捕逃犯。但是他也强调,其他成员国抓捕之后是否审判、递解,这些问题还需要解决。
朱恩涛说,根据双方协定,中国和加拿大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有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过去从海外通缉抓回一批外逃贪官,如1995年从美国抓回银行系统一位外逃的处长等。1998年以来,中国已从海外抓回外逃贪官230多人,目前仍有1000多人逍遥海外。
刑事审判缺少“缺席审判”
贪官携款外逃,人怎么抓?款怎么追?这都是司法部门面临的迫切问题。近两年,伴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以及反腐工作进程的加快,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其中,与追缴赃款密切相关,也最令人关注的,莫过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在6月19日结束的全国金融犯罪和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上,有专家认为,只要对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进行严格限定,引入缺席审判,将极大推动反腐进程。
刑事缺席审判,意味着法院将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辩护、质证缺位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各国对此一直持审慎态度。法制完备如美国、德国、丹麦等国,也只在轻罪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
一直以来,缺席审判在中国,只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审判的启动,则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到案为前提。
然而,在抓捕贪官、追缴赃款过程中,由于缺席审判的缺乏,跨境反腐工作逐渐显得捉襟见肘。比如,我们要求他国协助引渡人犯、没收财产,但他国法律却往往将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合作前提。一面要追回国家财产,请求配合协助;一面又因被告人缺位,拿不出有效判决。这样的尴尬,令中国的协助要求屡屡碰壁。
即便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把法院判决规定为资产返还的依据。可见,若我们死抠教条,恪守陈规,将大大不利于国际反腐工作的开展。
为缓解上述法律困境,专家们曾尝试给出不同方案,一是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出来,在民事诉讼中处分被告人财产;二是仿照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单独对犯罪资产进行判决。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开制约引渡、追赃的法律桎梏,最适当的方案,依然是引入缺席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意见,在被告人已经被给予一切必要通知,包括告知审判时间和地点等,以及被要求出席法庭审判,但被告人自己决定不出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并不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出庭审判权”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不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旨相悖,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对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进行适时、适当的变通亦无不可。为适应反腐追赃的需要,中国有必要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适用范围,应该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各类经济犯罪。
引入刑事缺席审判,目的在于便利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滥用审判权,忽略被告人的权益。所以,对缺席审判的适用程序,必须进行严格限定。具体表现为:在被告人缺位的前提下,法院仍应依法履行送达和告知程序。在指定期限内,被告人不做任何表示,或者明确表示不出席法庭审判的,方可视为其对审判出席权的放弃。为防止司法机关滥用缺席审判权限,对严重犯罪的缺席审判,还应附加证据标准、案发年限等一系列限定条件。如此,方能保证判决文书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打击腐败犯罪,是一个国际合作的过程。各国政治、法律的差异,为国际反腐合作制造了诸种障碍。突破上述障碍,意味着我们需要扭转观念、灵活应变,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地做出选择。对携款外逃的贪官进行缺席审判,就是选择之一。
“死刑不引渡”成障碍
近日,中国警官小组将逃匿中国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文桢从上海押解回美国。遣返美籍犯罪嫌疑人,标志着中美警方执法合作已进入实质阶段。而外逃女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5月14日已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杨秀珠案金额达2.532亿元人民币,是目前外逃贪官群体中较引人注目的一员。据调查,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抓获杨秀珠等人当然值得欣慰,但是否能成功引渡回国受审,依然是一个悬念。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问题,如何尽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都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从国际法上讲,如有双边引渡条约,那么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但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美国等国并不在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之列,因此将杨秀珠等人引渡回国还是一个难题。按照国际惯例,我们通过外交途径向荷兰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供犯罪证据;荷兰方面则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把犯罪嫌疑人交给我方。由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引渡外逃贪官原则上必须按照荷兰本国的司法程序。
目前,中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中国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杨秀珠就是按照第二种途径由国际刑警抓获的。
抓获外逃贪官其实只是第一步,还有后边的引渡、取证、审判等一系列较为繁琐的程序。尤其是引渡,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引渡工作经常陷入僵局。比如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都没有被引渡成功。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障碍就是死刑问题。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国际社会的传统原则。罪犯逃往国只要断定遣返罪犯后,按照逃出国的法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通常情况下就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而两国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反倒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引渡”包含很浓厚的政治色彩。政治因素往往在实际中成为妨碍引渡成功更为深层的问题。
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应当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发挥灵活性,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遣返内幕――中加外交角力
中国外交交涉的胜利
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目前,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抓获贪官不容易,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如何让引渡大批携巨款外逃贪官不再成为遥遥无期,更是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双边引渡签约寥寥
从国际法上讲,假如有了双边引渡条约,那么将在国外被抓获的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而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等国并不在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之列。
按照引渡条约的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抓获贪官的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提供犯罪证据;抓获贪官的所在国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把犯罪嫌疑人交给中国。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把在国内犯罪国外抓获的官员引渡回来原则上要按照抓获贪官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这种情况下,两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对于类似情形,国际惯例通常采用的是驱逐出境(也叫遣返)。驱逐出境一是针对在国外犯罪的外国人,一是针对在本国犯罪跑到国外的犯罪分子。遣返可能很耗时?在没有双边条约的前提下,通过外交途径谈判方式,国际上并没有通行的时间表,可能会耗时颇久,也可能会很快解决。
目前,中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适用于引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两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和有请求引渡的行为,按中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条件;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中国的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
抓获贪官其实只是第一步,还有后边的引渡,取证、审判,尤其是引渡,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都会给引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大走私犯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还赖在加拿大,几年都没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证。
特殊引渡手法面面观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做法自古就有。公元前1280年,古埃及的拉麦赛二世和赫迪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签订和平协定,规定相互引渡逃到对方的罪犯。如今,有关引渡的国际、国内法律已相当成熟。一般认为,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刑事罪犯,其基本条件是“双重归罪”(即被指控的行为在两国均构成犯罪),引渡的直接后果是使被引渡者接受刑事处罚。
实践中,有几种特殊的引渡做法。一是简易引渡,即被引渡人自己提出回国。如果一个罪犯在被捕国将受到的惩处比在案发国严厉,就有可能主动提出引渡回国。二是暂时引渡。比如,某国在审理一个案子时,需要被另一个国家逮捕的人作证,可提出暂时引渡的请求,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将罪犯送回。三是伪装引渡。这种做法是以“驱逐出境”为名,达到引渡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的“索布伦案”即是一例。索布伦是美国人,因犯间谍罪在美国被判长期监禁。他在上诉期间逃到以色列。以色列决定将他驱逐回美国。途经伦敦时,索布伦用刀子刺伤自己,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伤愈后,索布伦向英国法院申诉,说英美引渡条约不包括间谍罪。但英国还是将他“驱逐”回美国。
实现引渡的前提是临时逮捕。请求引渡国可直接与被请求国联系,也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实施。当一个国家对外逃罪犯发出逮捕令后,可立即将罪犯的面部特征、人身情况以及所犯罪行报告给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总部向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刑警通缉令”,俗称“红单子”、“红色通缉令”,成员国警方如发现罪犯在本国境内,即可将其临时逮捕。当然,在多数国家,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令只起一种通知的作用,是否逮捕罪犯通常由被请求国审查决定。临时逮捕实施后,如果罪犯提出政治避难或申请难民身份之类的请求,就可能进入可长可短的司法程序。
“引渡”中的政治牌
引渡制度存在几条传统的原则,一是“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西方国家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被请求国有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多数国家承认 “本国公民不予引渡”的原则,但有些国家则不承认这一原则。另外,引渡应符合“相同原则”,即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些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引渡应适用“罪行特定原则”,即嫌犯在被引渡回国后只能以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加以审判或处罚,不能就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也不能将嫌犯再引渡给第三国。
实现引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缔结的条约实现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公约实现引渡。一些国际公约有引渡条款,如果某一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承担引渡义务。三是通过协商实现引渡。在国际上,引渡问题经常会引起纠纷,中国也正面临着这一问题。多数国家特别是中国罪犯经常出逃的发达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同时,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某些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致使外逃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目前备受中国人关注的赖昌星案也被引渡问题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所困扰。如对赖昌星的引渡就存在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需要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交涉的结果也有待进一步观察。再者,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加拿大已废除死刑,根据加法律,不能将罪犯引渡给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国家。要引渡赖昌星,也无法回避这一障碍。
在引渡程序上存在所谓的双重审查制,即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以及在被请求国同意给予协作时,这一引渡请求首先都须经过被请求国司法部门的审查,再由其行政当局审查,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如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对等原则等,由被请求国作出最终决定。一个国家在收到另一国家的引渡请求时,它可以决定将有关嫌犯引渡给该请求国,或拒绝该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其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除非被请求国需承担有关条约或公约的义务,它没有义务必须把某嫌犯引渡给其他国家。该国如果决定给予引渡时,也可以加上若干合理的条件。
“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由两国之间的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比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
在国际社会,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传统的原则。如果罪犯逃往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罪犯逃出国要把这个罪犯判为死刑,罪犯逃往国不会引渡。有些国家即便没有废除死刑,他们只要断定你要判这个人死刑,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哪些条件可以引渡,哪些条件不可以引渡,更多取决于本国法律做的具体的规定,各国之间法律存在的差异,也会造成引渡的障碍。
笔者认为,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中西引渡条约的威慑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首次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引渡条约的生效为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性较高的模式,对赖昌星等在逃案犯和以后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
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但是,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 “应当拒绝引渡”。
据介绍,中国目前共与二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其中主要是越南、泰国、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迟迟不能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主要障碍就是死刑犯引渡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个条款是条约的核心内容。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参赞拉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西班牙宪法不承认死刑,中西双方在各自法律体制不同的情况下能成功缔结引渡条约,体现了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尊重。拉索说,西班牙内政部于本月在华设立代表处,专职负责包括引渡在内的两国司法合作。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2005年10月,双方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
司法主权得到实际行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黄风教授表示:“贪官外逃多数选择欧美国家为目的地。但在此之前,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未有引渡条约。此次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可以说是中国在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关于此次条约中关于死刑犯拒绝引渡的规定,黄教授表示,“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国司法主权单方面的约束,但它的社会效果是积极的。这是一种利弊权衡的问题。合作毕竟是双方或者多方的事情,首先我们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才可能谈及合作问题。与其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如做出一定的让步,将其绳之以法,这样我们的司法主权才能得到实际的行使。”
关于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过不同意见,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认为,引渡涉及两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问题,存在冲突是必然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并未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从社会效果看,引渡回来总比逍遥法外的社会效果好,这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此次条约的通过无疑将增强中国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力度。
加拿大不愿成为罪犯天堂
加拿大联邦法院2004年2月3日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家属不具备“难民资格”。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宣读的判决书说,此前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被迫害的证据,也没有发现赖昌星的子女会因为赖昌星案而被中国迫害的依据。“我并不认为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此前的判决有什么错误,他(赖昌星)所犯下的走私和行贿罪行和政治无关,”麦凯法官在长达30页的判决书中说。
受到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走私要犯赖昌星1999年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同年11月,加拿大政府根据中方要求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时任吉尼斯司法部长的卡普兰决定对他的申请进行干预。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的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经过半年的审理后作出裁决,拒绝为涉嫌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通缉重犯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这份长达294页的裁决书说,法庭审核了几千份文件并访问了几十位证人,认为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也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所谓“政治迫害”。按照国际法,他们不是难民,赖昌星本人与家属所以不具备获得加拿大难民身份的资格。
两周后,赖昌星对此案提出上诉。2002年7月14日,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联邦法庭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
赖氏还想“赖”下去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布上述判决结果后,赖昌星表示“失望”。赖昌星的律师戴维・马塔斯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
根据联邦法院的裁决,赖昌星如果对判决有疑问,可以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起异议。
自从2002年6月以来,赖昌星夫妇一直处于被软禁的状态。当时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在否决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后,移民局释放了赖氏夫妇,但对他们采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他们逃跑。
移民局规定,赖氏夫妇除医疗等紧急情况外,赖昌星只能在每天下午1时至4时外出,曾明娜只许在每天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外出。除了每周三向移民局例行报到外,赖氏夫妇不许同时外出。未经批准,赖氏夫妇不得从目前的居所搬走。他们也不得在任何赌场出现,不得与黑社会分子接触。
法律专家指出,目前赖昌星和他的律师马塔斯已黔驴技穷,很难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马塔斯甚至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恶意的诬蔑和攻击,但都没有改变法院的裁决,此案审理结果最终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赖昌星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延长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继续挣扎着在加拿大“赖”下去,妄想以“拖”应变。如果这桩官司最终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花上几年时间。
加方态度很关键
加方对赖昌星做出“不是难民”的判决后,记者就该案今后可能的走向采访了相关法律界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博士认为,即使赖昌星不具备加拿大难民身份,他是否能被“引渡”回国受审仍是未知数。因为这个案子牵扯的因素很多,涉及的人也很多,赖昌星的最终命运也不完全把握在中方手中。
对于加方法院目前的判决结果,刘仁文认为是“公正”的。赖昌星上诉后,也非常可能维持原判。如果丧失“难民”身份,赖昌星作为一个被异国通缉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请。那时,他将以何种身份待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待多久,以及会不会再逃往别的国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态度。
至于加方会如何处置,刘仁文推测,加方不太可能做出一些有伤加中外交关系的决策,但也并非意味着中方就能顺利将其引渡“回国”。在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政府的决策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意见的制约,包括一些民间团体,譬如某些人权组织。
所以,对于赖昌星一案,最终可能还需要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外交协商途径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专家邵沙平教授认为,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之所以会被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根本原因在于赖所犯的罪行是国际公认需要打击的刑事犯罪,涉及贪污、走私、洗黑钱等,而并非政治原因。
另外,从法律角度讲,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申请“难民”的资格。因此,如果赖在17日前上诉,加拿大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邵沙平还说,赖昌星案目前的判决结果对那些潜逃和打算潜逃国外的贪官是一个打击。中国政府更应该做的是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从金融、法律、行政等各方面建立“制度反腐”机制,阻止和减少贪官和犯罪商人外逃现象。同时,要与其他国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对于潜藏在中国的外国犯罪分子积极打击,达到双赢效果??
赖上诉为何被驳回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博士何帆认为,作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国的司法机关抓获,必定难逃罪责,因此从1999年8 月逃至加拿大开始就着手申请难民身份。所谓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一旦难民的身份被确认,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骗取难民身份以逃避来自中国的刑事追诉。
2001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正式就赖昌星的难民地位进行聆讯。赖昌星的律师施展种种手段并寻找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难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赖。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难民上诉程序非常复杂,其律师希望通过聆讯、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环节将案子拖到最后一个环节,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扬言要把该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然而,这次加拿大历史上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聆讯的结果却大出赖昌星的预料。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作出裁决,拒绝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并认定其身份为逃犯而不是难民。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原因之一是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对其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中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的努力,应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检察部门的官员和相关领域的学者赴加作证,除了证明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还阐述了中国刑事法治、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方面的发展和现状,澄清了加方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误解或不正确认识,也反驳了一些不合事实的评判。
裁决作出后,赖昌星的律师迅速提出上诉。但是,随着“9・11”后各国间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强,赖昌星再也无法借助“难民”身份来逃避罪责。
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为庇护罪犯的天堂。在其国内,仅赖昌星的难民身份聆讯一案就花去加方近1000万加元的费用,引起了加国舆论的普遍不满,赖昌星本人也被该国国内媒体评价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在国际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为赖昌星的案件影响和中国在禁毒、反洗钱等刑事执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联邦法庭的司法审查旨在确定移民部的决定是否合理,而不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赖昌星不符合难民的资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构成方面搜集更多证据。
此次赖昌星被联邦法院驳回上诉,显然大大增加了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内受审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赖昌星将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使得赖昌星有向联邦上诉法院寻求另一个听证会的机会。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联邦上诉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中国和加拿大方面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这必然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而引渡过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问题、赖昌星转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缴和没收问题,都需要中加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协调。冯俊扬马妮娜(据新华社、新京报)
赖昌星“难民”案
1999年
8月,受到中国司法部门通缉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要犯赖昌星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企图在加拿大寻求政治避难。
2000年
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
11月,加拿大政府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
2001年
6月,加拿大有关部门经过5个月的听证后,宣布拒绝赖“难民资格”申请。
11月,加拿大移民局执法部门将赖昌星夫妇拘留。
2002年
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作出裁决,拒绝为通缉重犯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加移民局代表认为,赖昌星一家是抵加10个月后才提出“难民”申请的,这期间一直与国内保持联系,赖是在发现自己无法逃脱走私等罪名后,才决定提出“难民”申请,因此,赖并非“政治难民”。
法庭宣布后,赖昌星一反常态,不停地抱怨加拿大政府“受到中国政府的重重压力”,不得不拒绝他与家人的“难民”申请。赖昌星随即被送入了监狱。
不久,加拿大移民局将赖昌星夫妇带到温哥华国际机场,要把赖昌星递解出境,但赖昌星赖着没有走。两周后,赖昌星对此案提出上诉。
6月25日,加拿大皇家骑警指控赖昌星企图通过获得假护照在加拿大寻求“难民庇护”,并从事洗黑钱活动。
加拿大皇家骑警在指控书中说,警方从赖昌星夫妇2001年11月首次被捕后就一直在对他们进行调查。赖昌星夫妇利用地下金融系统进行洗黑钱活动。
6月28日,加拿大移民局就是否继续关押赖昌星夫妇作出决定:有条件释放赖昌星夫妇,等候“难民申请”的上诉结果。释放条件是:两人缴纳8万加元保释金;禁止他们去赌场或与黑帮成员发生联系;必须待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3小时;赖昌星夫妇要定期向当局报到,除了去移民局之外,赖昌星与曾明娜的外出必须错开时间。对温哥华移民与难民局的这一裁定,加联邦移民部的律师抗议说,这个决定等于给赖昌星夫妇一个留在加拿大的机会。
7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
2004年
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
法学专家解读:国际反腐公约是否溯及赖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去年签署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责成缔约国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签约国把盗窃并存放在国外的不义之财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给该资产的原属国家。
加拿大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即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持积极态度。在国家社会加大反腐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将不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加拿大难民法的法学专家凯瑟琳・道弗恩指出,加拿大致力于旨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这与加拿大的移民法并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变后者或后者与前者抵触的问题。国际难民法已经指定了有关严重犯罪者的“例外情况”,加拿大自己的难民法还扩大了这方面的“例外情况”,目前有关赖昌星难民庭审案的中心问题将在这个框架下作出决定。
法学专家指出,尽管赖昌星是在加拿大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前出逃至加拿大的,但公约原则上可以溯及赖案,不应该存在与难民公约产生矛盾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基本符合难民的条件,但同时又是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两项公约将促使加拿大重新思考赖昌星一案。
遣返悬疑――赖氏不会被判死刑
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这使得赖昌星企图获得难民资格的梦想第三次破灭。一时间,赖昌星再次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他为什么会在加拿大“赖”这么久?还有哪些手段可能让他继续“赖”下去?最终会不会被遣返回国?记者为此采访了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诚。
通过不断诉讼“赖”到现在
杨诚曾在2001年作为加拿大移民部的专家证人,参加了赖昌星难民案的第一次审判。杨诚说,当时加拿大移民部一共请了四位专家证人,都是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很有研究的外籍专家。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从西方的观点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发表意见,说明赖昌星如果被遣返回中国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对赖昌星方面请的证人的证词进行驳斥。
回顾一下赖昌星在加拿大的经历: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以游客身份潜逃到温哥华;2000年7月,赖昌星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难民申请; 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2001年7月,赖昌星向加拿大难民委员会裁判庭提出诉讼,要求加拿大承认他的难民身份,从此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程序。杨诚说:“赖昌星就是通过不断的诉讼一直留在加拿大的。”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难民委员会裁判庭裁定赖昌星“不可信和有严重理由去考虑赖昌星犯下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赖昌星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这一次失败后,赖昌星又于2002年8月26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要求联邦法院撤销难民裁判庭的裁判。2004年2月3日,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司法复议的要求,但允许其继续上诉。此后不久,赖昌星上诉至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今年4月14日的判决中,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赖昌星提出的所有要求,将赖昌星提出上诉的理由全部否定。
“总而言之,赖昌星就是利用加拿大的诉讼程序,接连不断地打官司,在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没有办法将其驱逐出境,”杨诚说。
最快明年四五月份被遣返
据杨诚介绍,赖昌星还有两招可以利用:第一招是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不成,第二招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
14日,联邦上诉法院的审判结果宣布后,赖昌星的律师表示将在60天内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杨诚分析说,如果最高法院接受赖昌星的上诉,最高法院安排开庭日期至少要数月之久,这个案件时间会拖得很长。但杨诚认为,最高法院有99%的可能不会受理赖昌星的上诉,因为在加拿大,每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很多,最高法院必须考虑该案件是否有受理的价值。赖昌星难民案从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定来看,作出裁定的三位法官没有任何分歧,另外,赖昌星所有的上诉理由都被驳回了。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受理赖昌星的上诉前景非常渺茫。但是,从赖昌星提出上诉到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
在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之后,赖昌星可以使用的最后一招就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风险评估由移民部做出,指对赖昌星被驱逐出境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又要花上大约半年。如果评估的结果对赖昌星不利,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要求法院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杨诚认为法院最终不会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不过赖昌星可以借以再“赖”一段时间。
杨诚说,赖昌星的官司还会一直败下去,他只是通过打官司来拖延时间。杨诚估计,最快到明年四五月份,赖昌星用尽所有的诉讼程序,加拿大会将其遣返。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尽管移民部的评估结果对赖昌星不利,但是加拿大移民部部长可以以“人道主义”的理由,允许赖昌星留在加拿大。不过,杨诚认为移民部部长不会作出此决定,因为赖昌星是一名在逃犯,与一般的非法入境人员不同。
遣返回中国内地的可能最大
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会被遣返到何地?杨诚说目前存在一些争议。一种可能是将其遣返到香港,因为赖昌星是从香港进入加拿大的。但是香港政府认为赖昌星在香港的居民身份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所以香港方面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其入港。第二种可能是赖昌星逃到第三国,借以逃避可能被遣送的结果。不过,基于赖昌星目前在加拿大处于被监视居住的状态,他逃往第三国的可能性也不大,而且中国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一般国家不可能接收他。因此,杨诚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内地的可能性最大。
何时会判决?――估计两年左右
赖昌星被遣返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什么时候会对赖氏进行判决?由于赖昌星案件复杂,涉及人员众多,所以判决的时间不会太快。余振东被遣返后将近两年后才被判决,以此看来,赖昌星的判决也估计在两年后下达。不过,也不排除法院从快的原则及时判决的可能。
如何判处?――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公安部部长助理朱恩涛2006年3月5日透露:“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和“中行开平案”主犯许超凡、许国俊即将被引渡回国。
朱恩涛说,现在加拿大方面正在对赖昌星走最后的程序,做风险评估。所谓风险,就是加方担心把他递解回中国后,中国会判处他死刑,因为在西方,一般经济犯罪是不允许判处死刑的。所以,加方有可能要求我们书面承诺不判他死刑。中方可能会承诺。
赖昌星难民申请记录
・1999年8月 赖昌星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 赖昌星一家的难民听证第一次开始,至8月10日暂时休会。听证于9月12日在温哥华继续进行。
・2002年6月21日 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当天11时15分,3名移民部人员将赖昌星拘捕,几乎在拘捕赖昌星的同时,其妻曾明娜也被拘捕。
・2002年6月28日 赖昌星夫妇被羁留一星期,获有条件释放。
・2002年8月26日 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要求加拿大联邦法院下令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
・2003年7月14日 为中加两国政府高度关注的赖昌星难民上诉案,在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就其上诉申请事由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再次驳回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
・2005年3月14日 联邦法院聆讯赖案。
赖昌星简历
・1958年出生于晋江。
・1991年4月迁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远华国际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
・1999年8月出逃境外。
(万维综合 转载请注明)
万维读者网 2006-05-19 15:04:48
万维读者高歌综合报道: 不出意外的话,赖昌星5月26日将被遣返。至此,远华走私案首犯将结束近7年的外逃生涯,回国接受审判。从逃向加拿大开始,赖氏接连打出的“政治牌”、 “人权牌”,甚至以离婚为手段想“赖”在加拿大。不过现在看来,出完牌的赖昌星已经无计可施,不得不接受遣返的事实。在民众看来,赖氏被遣返是件大快人心的事,但学界和法界人士更多看来,赖氏被遣返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的审判问题一点也不比遣返简单。
最新消息:赖昌星今天提上诉申请延迟遣返
据《环球华报》报道,中国远华集团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今天(19日)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上诉,申请延迟移民部下周五遣返的日期。
赖昌星的代表律师马塔斯(David Matas)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已于今天代表赖昌星向位于曼尼托巴省温尼伯格市的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上诉申请,要求延迟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定出5月26日的遣返日期。
马塔斯认为,由于受中国政府的影响,加拿大移民部对赖昌星一案存有预设立场,这次遣返前风险评估结果提前泄露给中国有关方面,也证明了这一点。马塔斯希望联邦法庭批准延迟遣返,以便赖昌星申请法庭对移民部的风险报告进行司法覆核。
马塔斯表示,联邦法庭的聆讯会安排在下周二或周三举行,估计会与渥太华的法官通过电话会议形式进行。如果法庭批准延迟遣返,马塔斯会申请对移民部风险评估的司法覆核。一旦被驳回,马塔斯说,他们会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上诉。
赖氏走完四步棋----
1>举家潜逃加拿大
2000年11月26日,加拿大皇家骑警发言人称,加拿大警方依然扣留涉及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和其妻子曾明娜,他们将于下周二接受温哥华移民及难民局聆讯,以决定是否继续扣留他们。
据香港《星岛日报》2000年11月26日26日报道,警方称,他们是应加拿大移民局的要求在温哥华拘捕两人,他们涉嫌违反移民条例,下星期要出庭聆讯。据悉,赖昌星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而遭警方拘捕的。由于赖昌星所持的入境证件为香港所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预料赖昌星将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香港。
据消息人士称,去年八月十一日,赖昌星从厦门机场乘飞机离开厦门后,直飞香港。赖昌星在香港没有入境,又购机票飞往菲律宾的马尼拉。因为持特区护照的赖昌星到菲律宾是可以免签证入境的。
在赖昌星出逃之后,次日中国警方即通过香港警方,紧急要求冻结赖昌星、曾明娜在香港的银行户口。身无巨款的赖昌星在马尼拉停留了几天,曾打电话向香港的好友姚志胜、许明良等人借钱。
在收到几个朋友的汇款后,赖昌星和曾明娜即登上飞机,飞往持香港特区护照不需签证的加拿大。因为,赖昌星在加拿大曾购有一幢房子,买了一部车,是除香港外资产最多的地方。
赖昌星刚到加拿大时,因为时时担心中国警方追捕,平时足不出户,靠几个朋友给的钱度日。这种平静日子过了一年多,赖昌星渐渐耐不住寂寞,开始出入加拿大的赌场,以赌博找寻乐趣。在手上缺钱之后,手气也差的多,赖昌星在赌场上愈输愈多,愈输愈赌。不多久,他手中的钱就输得差不多了。为钱所烦恼的赖昌星,这时也顾不了许多,到处打电话向香港和大陆的朋友追债要钱。
赖的这一举动令中国警方大为疑惑,一度不敢轻举妄动,事后才取笑道:毕竟为中国农民出身,怎么能愚蠢到这等地步。
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行踪很快就为中国警方所掌握,中国警方早已派人在赖昌星的住所附近监视。中国外交部并与加拿大进行交涉。由于加拿大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引渡罪犯的条件是对方国家不得将该犯人处死。这个条件是中国所无法接受的。
为此,在经过多次商议后,加拿大警方以逾期居留拘捕赖昌星,并将会将赖昌星移交给护照发出地香港处理。而由于赖昌星是中国政府的通缉犯,根据中港之间的协议,作为在内地犯案的刑事犯,赖昌星将被香港警方移交给中国警方法办。
2>申请难民身份被驳
2005年04月14日,加拿大法庭判决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
合议此案的3名法官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驳回赖昌星“难民”身份申请的决定正确无误。判决书说,移民和难民法庭2002年6月作出“存在重要理由认定赖昌星参与非法活动”的判断并无不当之处,因而不会按照赖昌星律师的诉求予以推翻。
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1999年从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7月向加拿大当局申请“难民”身份。一个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2002年6月21日驳回赖昌星的申请,认为这名走私案首犯不具备申请资格。赖昌星随后向位于温哥华的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代表赖昌星的加拿大律师在联邦法庭14日作出判决后表示,将在60天内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提前离婚准备后路
2005年09月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1日已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就“难民”身份提起的上诉申请。最高法院对此并未作出特别解释。据悉,赖昌星日前已与妻子曾明娜在加拿大正式离婚,并于上月获准。当地媒体质疑是为其家人留加做两手准备。报道引述熟悉加拿大移民法的律师的话指出,一般而言,难民申请人离婚后,若与本地人再婚,将有利于申请人以人道理由留下。这宗离婚申请在今年六月二十一日获批准。法官判曾明娜获丽昌物业,即目前曾与赖昌星软禁的物业,现估价约四十九万加元。
4>申请遣返风险评估
赖昌星在加拿大申请难民庇护未果,其要求准许上诉的申请也于9月初被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赖昌星还未用尽试图庇留加拿大的所有司法途径。赖昌星的律师更是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会为赖昌星提出《遣返前风险评估》。即使赖昌星在风险评估中获得不利的判决,他的律师仍可为他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上诉。
由于加拿大及中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处理赖昌星一案只能从外交及加拿大的移民制度两个途径。赖昌星目前正在加移民制度下设法谋求胜诉,因为该制度最终会决定嫌犯会否被遣返回国。
赖昌星的代表律师马塔斯(DavidMatas)2日在温尼辟(Winnipeg)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访问,表示将会为赖昌星继续争取留加,“下一步会是《遣返前风险评估》,我将会帮他做好申请。当中共有两个程序,申请表将会在15天内办妥,案件资料要在30天内递交。”
加拿大边境事务局的发言人JanisFergusson13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一般来说,当一个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这个人可能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Pre-removalRiskAssessment,下称“评估”)这项申请要由被遣返者提出,而审议程序由加拿大公民身份及移民部(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 of Canada)负责,成功申请评估的个案大概占5%。
因为私隐理由,Fergusson拒绝透露是否已收到来自赖昌星的评估申请。
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局发言人AngelaBattiston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访问时表示,若评估的申请人被证实受到政治、宗教、国籍、种族及肤色的迫害,又或是在遣返后会受到不人道对待,甚至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负责评估的官员会批准该人留在加拿大,并且可以申请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如果申请被拒,该申请人将会被遣返。
Battiston指出,有关特别的个案中,申请人只可以申请“局部”评估(LimitedAssessment)。这些人士都是犯下严重罪恶,被排除在难民庇护之外。即使被证明遣返有风险,也不可以申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像赖昌星一案,他的难民申请并非被拒,而是他被排除于难民保护之外。因此,他只合乎申请局部评估的资格。”Battiston说。
马塔斯透露,赖昌星已经要求他协助进行评估申请,他预期申请将很快会得到结果。由于赖昌星正遭拘留(Detention),他的难民庇护上诉被以“极速”处理。据了解,赖昌星在6月10日递交上诉申请,8月22日才完成递交所有案件材料。有关材料在8月31日才被送交法官,法官在一天之后便驳回上诉。
马塔斯相信评估也将同样被极速处理。“快有决定,因为他正遭拘留。当我一看到决定时,我就知道是因为他正受到拘留。”他表示,即使赖昌星的评估申请失败,赖昌星留加的道路仍然未到尽头。他可以为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法庭上诉,如果联邦法庭受理,赖昌星便可以留在加拿大。
Fergusson同样证实,一旦评估申请失败,赖昌星可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留加申请。但她强调,赖昌星“还没有到那个地步”。
按照加法律规定,嫌犯要在加留下、并寻求政府庇护或难民身份,而证据显示他们因为犯下非政治性罪行而被通缉,加不会受理有关申请。如果当局不认定嫌犯有理由获得加拿大保护,移民法中亦有一项条文容许当局干预有关申请,关键在于有否证据显示其所犯乃严重而非政治性罪行。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的裁判团于2002年6月公布一份长达294页的决定书,裁定赖氏夫妇“不可信和有严正理由去考虑赖昌星犯下走私及贿赂罪名”,亦看不出赖氏回国后会被迫害,因而赖昌星政治难民的申请被拒。期后赖昌星多番上诉,同样受到驳回。
Fergusson表示,赖昌星目前仍然遭受拘留。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将于本月22日举行有关赖昌星拘留的复核聆讯,在此日期前,赖昌星的拘留情况不变。“9月22日将会有关于赖昌星是否仍受拘留的决定,一旦他不再受到拘留,当日也会决定是否对结束他的拘留附带条件。”
遣返难题――两国司法文化冲突
与加拿大未签定引渡协议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前部长助理、国际刑警组织名誉副主席朱恩涛近日表示,赖昌星在加拿大避难绝不可能,加拿大正在对其进行遣返前的最后程序――风险评估,这个程序大概在三五个月内结束。“肯定要抓回赖昌星”,他对此持乐观态度。
2001年11月,中美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朱恩涛表示,虽然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但美国司法部已对二许起诉,“审判后判决了,就意味着会递解或遣返回来”。
朱恩涛说,自己一直从事国际刑警工作,所以被百姓问得最多的是如何把贪官从国外抓回来。由于中国目前只与19个国家有引渡协议,因此引渡逃犯回国有困难。不过,他指出,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是个积极因素,只要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辑令,181个成员国就要协助其他成员国抓捕逃犯。但是他也强调,其他成员国抓捕之后是否审判、递解,这些问题还需要解决。
朱恩涛说,根据双方协定,中国和加拿大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有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过去从海外通缉抓回一批外逃贪官,如1995年从美国抓回银行系统一位外逃的处长等。1998年以来,中国已从海外抓回外逃贪官230多人,目前仍有1000多人逍遥海外。
刑事审判缺少“缺席审判”
贪官携款外逃,人怎么抓?款怎么追?这都是司法部门面临的迫切问题。近两年,伴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以及反腐工作进程的加快,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其中,与追缴赃款密切相关,也最令人关注的,莫过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在6月19日结束的全国金融犯罪和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上,有专家认为,只要对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进行严格限定,引入缺席审判,将极大推动反腐进程。
刑事缺席审判,意味着法院将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辩护、质证缺位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各国对此一直持审慎态度。法制完备如美国、德国、丹麦等国,也只在轻罪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
一直以来,缺席审判在中国,只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审判的启动,则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到案为前提。
然而,在抓捕贪官、追缴赃款过程中,由于缺席审判的缺乏,跨境反腐工作逐渐显得捉襟见肘。比如,我们要求他国协助引渡人犯、没收财产,但他国法律却往往将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合作前提。一面要追回国家财产,请求配合协助;一面又因被告人缺位,拿不出有效判决。这样的尴尬,令中国的协助要求屡屡碰壁。
即便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把法院判决规定为资产返还的依据。可见,若我们死抠教条,恪守陈规,将大大不利于国际反腐工作的开展。
为缓解上述法律困境,专家们曾尝试给出不同方案,一是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出来,在民事诉讼中处分被告人财产;二是仿照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单独对犯罪资产进行判决。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开制约引渡、追赃的法律桎梏,最适当的方案,依然是引入缺席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意见,在被告人已经被给予一切必要通知,包括告知审判时间和地点等,以及被要求出席法庭审判,但被告人自己决定不出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并不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出庭审判权”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不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旨相悖,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对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进行适时、适当的变通亦无不可。为适应反腐追赃的需要,中国有必要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适用范围,应该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各类经济犯罪。
引入刑事缺席审判,目的在于便利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滥用审判权,忽略被告人的权益。所以,对缺席审判的适用程序,必须进行严格限定。具体表现为:在被告人缺位的前提下,法院仍应依法履行送达和告知程序。在指定期限内,被告人不做任何表示,或者明确表示不出席法庭审判的,方可视为其对审判出席权的放弃。为防止司法机关滥用缺席审判权限,对严重犯罪的缺席审判,还应附加证据标准、案发年限等一系列限定条件。如此,方能保证判决文书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打击腐败犯罪,是一个国际合作的过程。各国政治、法律的差异,为国际反腐合作制造了诸种障碍。突破上述障碍,意味着我们需要扭转观念、灵活应变,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地做出选择。对携款外逃的贪官进行缺席审判,就是选择之一。
“死刑不引渡”成障碍
近日,中国警官小组将逃匿中国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文桢从上海押解回美国。遣返美籍犯罪嫌疑人,标志着中美警方执法合作已进入实质阶段。而外逃女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5月14日已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杨秀珠案金额达2.532亿元人民币,是目前外逃贪官群体中较引人注目的一员。据调查,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抓获杨秀珠等人当然值得欣慰,但是否能成功引渡回国受审,依然是一个悬念。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问题,如何尽最大可能挽回经济损失,都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从国际法上讲,如有双边引渡条约,那么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但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美国等国并不在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之列,因此将杨秀珠等人引渡回国还是一个难题。按照国际惯例,我们通过外交途径向荷兰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供犯罪证据;荷兰方面则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把犯罪嫌疑人交给我方。由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引渡外逃贪官原则上必须按照荷兰本国的司法程序。
目前,中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中国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杨秀珠就是按照第二种途径由国际刑警抓获的。
抓获外逃贪官其实只是第一步,还有后边的引渡、取证、审判等一系列较为繁琐的程序。尤其是引渡,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引渡工作经常陷入僵局。比如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都没有被引渡成功。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障碍就是死刑问题。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国际社会的传统原则。罪犯逃往国只要断定遣返罪犯后,按照逃出国的法律有可能被判处死刑,通常情况下就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而两国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反倒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引渡”包含很浓厚的政治色彩。政治因素往往在实际中成为妨碍引渡成功更为深层的问题。
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应当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发挥灵活性,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遣返内幕――中加外交角力
中国外交交涉的胜利
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目前,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抓获贪官不容易,如何解决引渡外逃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碍,如何让引渡大批携巨款外逃贪官不再成为遥遥无期,更是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双边引渡签约寥寥
从国际法上讲,假如有了双边引渡条约,那么将在国外被抓获的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就会顺利许多。而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1个国家,荷兰等国并不在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之列。
按照引渡条约的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抓获贪官的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提供犯罪证据;抓获贪官的所在国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把犯罪嫌疑人交给中国。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把在国内犯罪国外抓获的官员引渡回来原则上要按照抓获贪官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这种情况下,两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对于类似情形,国际惯例通常采用的是驱逐出境(也叫遣返)。驱逐出境一是针对在国外犯罪的外国人,一是针对在本国犯罪跑到国外的犯罪分子。遣返可能很耗时?在没有双边条约的前提下,通过外交途径谈判方式,国际上并没有通行的时间表,可能会耗时颇久,也可能会很快解决。
目前,中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追捕外逃贪官:一是引渡,适用于引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两国签订有引渡条约和有请求引渡的行为,按中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条件;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区域性的司法协助,中国的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的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一途径,每年都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落网。
抓获贪官其实只是第一步,还有后边的引渡,取证、审判,尤其是引渡,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异,都会给引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大走私犯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还赖在加拿大,几年都没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证。
特殊引渡手法面面观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做法自古就有。公元前1280年,古埃及的拉麦赛二世和赫迪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签订和平协定,规定相互引渡逃到对方的罪犯。如今,有关引渡的国际、国内法律已相当成熟。一般认为,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刑事罪犯,其基本条件是“双重归罪”(即被指控的行为在两国均构成犯罪),引渡的直接后果是使被引渡者接受刑事处罚。
实践中,有几种特殊的引渡做法。一是简易引渡,即被引渡人自己提出回国。如果一个罪犯在被捕国将受到的惩处比在案发国严厉,就有可能主动提出引渡回国。二是暂时引渡。比如,某国在审理一个案子时,需要被另一个国家逮捕的人作证,可提出暂时引渡的请求,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将罪犯送回。三是伪装引渡。这种做法是以“驱逐出境”为名,达到引渡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的“索布伦案”即是一例。索布伦是美国人,因犯间谍罪在美国被判长期监禁。他在上诉期间逃到以色列。以色列决定将他驱逐回美国。途经伦敦时,索布伦用刀子刺伤自己,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伤愈后,索布伦向英国法院申诉,说英美引渡条约不包括间谍罪。但英国还是将他“驱逐”回美国。
实现引渡的前提是临时逮捕。请求引渡国可直接与被请求国联系,也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实施。当一个国家对外逃罪犯发出逮捕令后,可立即将罪犯的面部特征、人身情况以及所犯罪行报告给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总部向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刑警通缉令”,俗称“红单子”、“红色通缉令”,成员国警方如发现罪犯在本国境内,即可将其临时逮捕。当然,在多数国家,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令只起一种通知的作用,是否逮捕罪犯通常由被请求国审查决定。临时逮捕实施后,如果罪犯提出政治避难或申请难民身份之类的请求,就可能进入可长可短的司法程序。
“引渡”中的政治牌
引渡制度存在几条传统的原则,一是“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一些西方国家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被请求国有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多数国家承认 “本国公民不予引渡”的原则,但有些国家则不承认这一原则。另外,引渡应符合“相同原则”,即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些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引渡应适用“罪行特定原则”,即嫌犯在被引渡回国后只能以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加以审判或处罚,不能就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也不能将嫌犯再引渡给第三国。
实现引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缔结的条约实现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公约实现引渡。一些国际公约有引渡条款,如果某一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则需承担引渡义务。三是通过协商实现引渡。在国际上,引渡问题经常会引起纠纷,中国也正面临着这一问题。多数国家特别是中国罪犯经常出逃的发达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同时,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某些犯罪分子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致使外逃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目前备受中国人关注的赖昌星案也被引渡问题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所困扰。如对赖昌星的引渡就存在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需要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交涉的结果也有待进一步观察。再者,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加拿大已废除死刑,根据加法律,不能将罪犯引渡给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国家。要引渡赖昌星,也无法回避这一障碍。
在引渡程序上存在所谓的双重审查制,即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以及在被请求国同意给予协作时,这一引渡请求首先都须经过被请求国司法部门的审查,再由其行政当局审查,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如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对等原则等,由被请求国作出最终决定。一个国家在收到另一国家的引渡请求时,它可以决定将有关嫌犯引渡给该请求国,或拒绝该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其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除非被请求国需承担有关条约或公约的义务,它没有义务必须把某嫌犯引渡给其他国家。该国如果决定给予引渡时,也可以加上若干合理的条件。
“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由两国之间的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比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
在国际社会,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条传统的原则。如果罪犯逃往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罪犯逃出国要把这个罪犯判为死刑,罪犯逃往国不会引渡。有些国家即便没有废除死刑,他们只要断定你要判这个人死刑,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哪些条件可以引渡,哪些条件不可以引渡,更多取决于本国法律做的具体的规定,各国之间法律存在的差异,也会造成引渡的障碍。
笔者认为,我们在引渡问题的国际司法协助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为实现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让步和妥协,可以开展所谓有条件的引渡。
中西引渡条约的威慑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首次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引渡条约的生效为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性较高的模式,对赖昌星等在逃案犯和以后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
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但是,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 “应当拒绝引渡”。
据介绍,中国目前共与二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其中主要是越南、泰国、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迟迟不能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主要障碍就是死刑犯引渡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个条款是条约的核心内容。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参赞拉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西班牙宪法不承认死刑,中西双方在各自法律体制不同的情况下能成功缔结引渡条约,体现了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尊重。拉索说,西班牙内政部于本月在华设立代表处,专职负责包括引渡在内的两国司法合作。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2005年10月,双方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
司法主权得到实际行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黄风教授表示:“贪官外逃多数选择欧美国家为目的地。但在此之前,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未有引渡条约。此次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可以说是中国在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关于此次条约中关于死刑犯拒绝引渡的规定,黄教授表示,“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国司法主权单方面的约束,但它的社会效果是积极的。这是一种利弊权衡的问题。合作毕竟是双方或者多方的事情,首先我们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才可能谈及合作问题。与其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如做出一定的让步,将其绳之以法,这样我们的司法主权才能得到实际的行使。”
关于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过不同意见,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认为,引渡涉及两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问题,存在冲突是必然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并未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从社会效果看,引渡回来总比逍遥法外的社会效果好,这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此次条约的通过无疑将增强中国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力度。
加拿大不愿成为罪犯天堂
加拿大联邦法院2004年2月3日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家属不具备“难民资格”。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安德鲁・麦凯宣读的判决书说,此前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被迫害的证据,也没有发现赖昌星的子女会因为赖昌星案而被中国迫害的依据。“我并不认为移民和难民事务法庭此前的判决有什么错误,他(赖昌星)所犯下的走私和行贿罪行和政治无关,”麦凯法官在长达30页的判决书中说。
受到中国司法部门指控和通缉的走私要犯赖昌星1999年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2000年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同年11月,加拿大政府根据中方要求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时任吉尼斯司法部长的卡普兰决定对他的申请进行干预。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的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经过半年的审理后作出裁决,拒绝为涉嫌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通缉重犯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这份长达294页的裁决书说,法庭审核了几千份文件并访问了几十位证人,认为赖昌星和他的妻子曾明娜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也未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所谓“政治迫害”。按照国际法,他们不是难民,赖昌星本人与家属所以不具备获得加拿大难民身份的资格。
两周后,赖昌星对此案提出上诉。2002年7月14日,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联邦法庭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
赖氏还想“赖”下去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布上述判决结果后,赖昌星表示“失望”。赖昌星的律师戴维・马塔斯在联邦法院宣判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他们会继续上诉。
根据联邦法院的裁决,赖昌星如果对判决有疑问,可以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起异议。
自从2002年6月以来,赖昌星夫妇一直处于被软禁的状态。当时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庭在否决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后,移民局释放了赖氏夫妇,但对他们采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他们逃跑。
移民局规定,赖氏夫妇除医疗等紧急情况外,赖昌星只能在每天下午1时至4时外出,曾明娜只许在每天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外出。除了每周三向移民局例行报到外,赖氏夫妇不许同时外出。未经批准,赖氏夫妇不得从目前的居所搬走。他们也不得在任何赌场出现,不得与黑社会分子接触。
法律专家指出,目前赖昌星和他的律师马塔斯已黔驴技穷,很难再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马塔斯甚至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恶意的诬蔑和攻击,但都没有改变法院的裁决,此案审理结果最终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赖昌星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权利和司法程序延长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继续挣扎着在加拿大“赖”下去,妄想以“拖”应变。如果这桩官司最终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可能还要花上几年时间。
加方态度很关键
加方对赖昌星做出“不是难民”的判决后,记者就该案今后可能的走向采访了相关法律界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仁文博士认为,即使赖昌星不具备加拿大难民身份,他是否能被“引渡”回国受审仍是未知数。因为这个案子牵扯的因素很多,涉及的人也很多,赖昌星的最终命运也不完全把握在中方手中。
对于加方法院目前的判决结果,刘仁文认为是“公正”的。赖昌星上诉后,也非常可能维持原判。如果丧失“难民”身份,赖昌星作为一个被异国通缉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请。那时,他将以何种身份待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待多久,以及会不会再逃往别的国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态度。
至于加方会如何处置,刘仁文推测,加方不太可能做出一些有伤加中外交关系的决策,但也并非意味着中方就能顺利将其引渡“回国”。在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政府的决策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意见的制约,包括一些民间团体,譬如某些人权组织。
所以,对于赖昌星一案,最终可能还需要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外交协商途径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专家邵沙平教授认为,赖昌星的“难民资格”申请之所以会被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根本原因在于赖所犯的罪行是国际公认需要打击的刑事犯罪,涉及贪污、走私、洗黑钱等,而并非政治原因。
另外,从法律角度讲,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申请“难民”的资格。因此,如果赖在17日前上诉,加拿大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邵沙平还说,赖昌星案目前的判决结果对那些潜逃和打算潜逃国外的贪官是一个打击。中国政府更应该做的是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从金融、法律、行政等各方面建立“制度反腐”机制,阻止和减少贪官和犯罪商人外逃现象。同时,要与其他国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对于潜藏在中国的外国犯罪分子积极打击,达到双赢效果??
赖上诉为何被驳回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博士何帆认为,作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国的司法机关抓获,必定难逃罪责,因此从1999年8 月逃至加拿大开始就着手申请难民身份。所谓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依据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一旦难民的身份被确认,该难民将不得被强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国家。赖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骗取难民身份以逃避来自中国的刑事追诉。
2001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正式就赖昌星的难民地位进行聆讯。赖昌星的律师施展种种手段并寻找理由,力图为赖昌星争取难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赖。把中方关于赖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贿犯罪的主张曲解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国的司法制度,声称赖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国,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难民上诉程序非常复杂,其律师希望通过聆讯、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环节将案子拖到最后一个环节,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扬言要把该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然而,这次加拿大历史上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聆讯的结果却大出赖昌星的预料。2002年6月,加拿大难民局作出裁决,拒绝了赖昌星的难民申请,并认定其身份为逃犯而不是难民。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原因之一是负责调查赖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对其在中国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认定赖昌星的确在中国涉嫌走私罪及贿赂罪,该行为在中加两国都属于严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中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审的努力,应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检察部门的官员和相关领域的学者赴加作证,除了证明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外,还阐述了中国刑事法治、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方面的发展和现状,澄清了加方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误解或不正确认识,也反驳了一些不合事实的评判。
裁决作出后,赖昌星的律师迅速提出上诉。但是,随着“9・11”后各国间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强,赖昌星再也无法借助“难民”身份来逃避罪责。
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为庇护罪犯的天堂。在其国内,仅赖昌星的难民身份聆讯一案就花去加方近1000万加元的费用,引起了加国舆论的普遍不满,赖昌星本人也被该国国内媒体评价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在国际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为赖昌星的案件影响和中国在禁毒、反洗钱等刑事执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联邦法庭的司法审查旨在确定移民部的决定是否合理,而不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赖昌星不符合难民的资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构成方面搜集更多证据。
此次赖昌星被联邦法院驳回上诉,显然大大增加了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内受审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赖昌星将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使得赖昌星有向联邦上诉法院寻求另一个听证会的机会。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联邦上诉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中国和加拿大方面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这必然给通过司法途径正式引渡赖昌星造成一定的技术困难。而引渡过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问题、赖昌星转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缴和没收问题,都需要中加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和协调。冯俊扬马妮娜(据新华社、新京报)
赖昌星“难民”案
1999年
8月,受到中国司法部门通缉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要犯赖昌星举家从香港逃到加拿大,企图在加拿大寻求政治避难。
2000年
7月,赖昌星夫妇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
11月,加拿大政府把赖昌星软禁在他位于温哥华郊区的一所住宅内。
2001年
6月,加拿大有关部门经过5个月的听证后,宣布拒绝赖“难民资格”申请。
11月,加拿大移民局执法部门将赖昌星夫妇拘留。
2002年
6月21日,加拿大温哥华一个移民和难民法庭作出裁决,拒绝为通缉重犯赖昌星及其家属提供政治避难。
加移民局代表认为,赖昌星一家是抵加10个月后才提出“难民”申请的,这期间一直与国内保持联系,赖是在发现自己无法逃脱走私等罪名后,才决定提出“难民”申请,因此,赖并非“政治难民”。
法庭宣布后,赖昌星一反常态,不停地抱怨加拿大政府“受到中国政府的重重压力”,不得不拒绝他与家人的“难民”申请。赖昌星随即被送入了监狱。
不久,加拿大移民局将赖昌星夫妇带到温哥华国际机场,要把赖昌星递解出境,但赖昌星赖着没有走。两周后,赖昌星对此案提出上诉。
6月25日,加拿大皇家骑警指控赖昌星企图通过获得假护照在加拿大寻求“难民庇护”,并从事洗黑钱活动。
加拿大皇家骑警在指控书中说,警方从赖昌星夫妇2001年11月首次被捕后就一直在对他们进行调查。赖昌星夫妇利用地下金融系统进行洗黑钱活动。
6月28日,加拿大移民局就是否继续关押赖昌星夫妇作出决定:有条件释放赖昌星夫妇,等候“难民申请”的上诉结果。释放条件是:两人缴纳8万加元保释金;禁止他们去赌场或与黑帮成员发生联系;必须待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3小时;赖昌星夫妇要定期向当局报到,除了去移民局之外,赖昌星与曾明娜的外出必须错开时间。对温哥华移民与难民局的这一裁定,加联邦移民部的律师抗议说,这个决定等于给赖昌星夫妇一个留在加拿大的机会。
7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接受了赖昌星提出的“难民身份”上诉案。
2004年
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上诉。
法学专家解读:国际反腐公约是否溯及赖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去年签署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责成缔约国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并要求签约国把盗窃并存放在国外的不义之财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给该资产的原属国家。
加拿大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即将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持积极态度。在国家社会加大反腐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将不再是中国外逃贪官的天堂。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加拿大难民法的法学专家凯瑟琳・道弗恩指出,加拿大致力于旨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这与加拿大的移民法并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变后者或后者与前者抵触的问题。国际难民法已经指定了有关严重犯罪者的“例外情况”,加拿大自己的难民法还扩大了这方面的“例外情况”,目前有关赖昌星难民庭审案的中心问题将在这个框架下作出决定。
法学专家指出,尽管赖昌星是在加拿大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前出逃至加拿大的,但公约原则上可以溯及赖案,不应该存在与难民公约产生矛盾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基本符合难民的条件,但同时又是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原则上并不受难民法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两项公约将促使加拿大重新思考赖昌星一案。
遣返悬疑――赖氏不会被判死刑
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这使得赖昌星企图获得难民资格的梦想第三次破灭。一时间,赖昌星再次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他为什么会在加拿大“赖”这么久?还有哪些手段可能让他继续“赖”下去?最终会不会被遣返回国?记者为此采访了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诚。
通过不断诉讼“赖”到现在
杨诚曾在2001年作为加拿大移民部的专家证人,参加了赖昌星难民案的第一次审判。杨诚说,当时加拿大移民部一共请了四位专家证人,都是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很有研究的外籍专家。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从西方的观点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发表意见,说明赖昌星如果被遣返回中国不会受到不公正待遇,对赖昌星方面请的证人的证词进行驳斥。
回顾一下赖昌星在加拿大的经历: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以游客身份潜逃到温哥华;2000年7月,赖昌星向加拿大政府提出难民申请; 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2001年7月,赖昌星向加拿大难民委员会裁判庭提出诉讼,要求加拿大承认他的难民身份,从此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程序。杨诚说:“赖昌星就是通过不断的诉讼一直留在加拿大的。”
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难民委员会裁判庭裁定赖昌星“不可信和有严重理由去考虑赖昌星犯下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赖昌星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这一次失败后,赖昌星又于2002年8月26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要求联邦法院撤销难民裁判庭的裁判。2004年2月3日,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司法复议的要求,但允许其继续上诉。此后不久,赖昌星上诉至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今年4月14日的判决中,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赖昌星提出的所有要求,将赖昌星提出上诉的理由全部否定。
“总而言之,赖昌星就是利用加拿大的诉讼程序,接连不断地打官司,在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没有办法将其驱逐出境,”杨诚说。
最快明年四五月份被遣返
据杨诚介绍,赖昌星还有两招可以利用:第一招是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不成,第二招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
14日,联邦上诉法院的审判结果宣布后,赖昌星的律师表示将在60天内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杨诚分析说,如果最高法院接受赖昌星的上诉,最高法院安排开庭日期至少要数月之久,这个案件时间会拖得很长。但杨诚认为,最高法院有99%的可能不会受理赖昌星的上诉,因为在加拿大,每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很多,最高法院必须考虑该案件是否有受理的价值。赖昌星难民案从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定来看,作出裁定的三位法官没有任何分歧,另外,赖昌星所有的上诉理由都被驳回了。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受理赖昌星的上诉前景非常渺茫。但是,从赖昌星提出上诉到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
在最高法院作出不受理的决定之后,赖昌星可以使用的最后一招就是在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后再次申请司法复议。风险评估由移民部做出,指对赖昌星被驱逐出境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又要花上大约半年。如果评估的结果对赖昌星不利,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复议,要求法院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杨诚认为法院最终不会撤销移民部的评估结果,不过赖昌星可以借以再“赖”一段时间。
杨诚说,赖昌星的官司还会一直败下去,他只是通过打官司来拖延时间。杨诚估计,最快到明年四五月份,赖昌星用尽所有的诉讼程序,加拿大会将其遣返。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尽管移民部的评估结果对赖昌星不利,但是加拿大移民部部长可以以“人道主义”的理由,允许赖昌星留在加拿大。不过,杨诚认为移民部部长不会作出此决定,因为赖昌星是一名在逃犯,与一般的非法入境人员不同。
遣返回中国内地的可能最大
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会被遣返到何地?杨诚说目前存在一些争议。一种可能是将其遣返到香港,因为赖昌星是从香港进入加拿大的。但是香港政府认为赖昌星在香港的居民身份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所以香港方面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其入港。第二种可能是赖昌星逃到第三国,借以逃避可能被遣送的结果。不过,基于赖昌星目前在加拿大处于被监视居住的状态,他逃往第三国的可能性也不大,而且中国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一般国家不可能接收他。因此,杨诚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内地的可能性最大。
何时会判决?――估计两年左右
赖昌星被遣返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什么时候会对赖氏进行判决?由于赖昌星案件复杂,涉及人员众多,所以判决的时间不会太快。余振东被遣返后将近两年后才被判决,以此看来,赖昌星的判决也估计在两年后下达。不过,也不排除法院从快的原则及时判决的可能。
如何判处?――可能不会判处死刑
公安部部长助理朱恩涛2006年3月5日透露:“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和“中行开平案”主犯许超凡、许国俊即将被引渡回国。
朱恩涛说,现在加拿大方面正在对赖昌星走最后的程序,做风险评估。所谓风险,就是加方担心把他递解回中国后,中国会判处他死刑,因为在西方,一般经济犯罪是不允许判处死刑的。所以,加方有可能要求我们书面承诺不判他死刑。中方可能会承诺。
赖昌星难民申请记录
・1999年8月 赖昌星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 赖昌星一家的难民听证第一次开始,至8月10日暂时休会。听证于9月12日在温哥华继续进行。
・2002年6月21日 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当天11时15分,3名移民部人员将赖昌星拘捕,几乎在拘捕赖昌星的同时,其妻曾明娜也被拘捕。
・2002年6月28日 赖昌星夫妇被羁留一星期,获有条件释放。
・2002年8月26日 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要求加拿大联邦法院下令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
・2003年7月14日 为中加两国政府高度关注的赖昌星难民上诉案,在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就其上诉申请事由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再次驳回赖昌星一家提出的难民申请。
・2005年3月14日 联邦法院聆讯赖案。
赖昌星简历
・1958年出生于晋江。
・1991年4月迁居香港。
・1991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远华国际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
・1999年8月出逃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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