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后的损失赔偿费
吴鹏先生于今年2月2日与车行Marvin Star签署了一份三年的长期租车合同(Lease)。吴先生将以15分/公里的价格租赁一部通用汽车生产的Pontiac Wave。
Posted Saturday, April 1, 2006
合同签署之后,吴先生发现这部车的保险费用比他想象的高多了,因此打消了租赁这部车的念头。
当车行将这部新车准备好之后,改变主意的吴先生不准备再提车。车行在2006年3月8日寄给吴先生的信中说,如果3月14日之前仍不见吴先生来提车,车行只得将这部车重新放回库存。届时,车行不仅要没收吴先生的$500元定金(deposit)。还要向他收下列费用:
1、 如需降价出售这部车导致的损失。
2、 从签约那天至将这部车送到新买主之日期间导致的所有利息。
3、 为新买主重做车检,
4、 清洗这部车所导致的费用。
5、重新出售这部车所导致的管理费用。
吴先生很纳闷,我都已经准备牺牲我这$500元的定金了,难道还要让我付更高的费用?
损失补偿费
安省汽车行业协会Brenda McIntyre说,汽车销售行业的规则是不准许车行在收取客户损失赔偿金之外,再向客户收取罚款。
吴先生与其车行签署的那份合同中指明,如果买方在汽车备好后7天内不去提车,车行则可能将合同取消。而所有由买方支付的定金,可能被车行没收作为损失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而非罚款(penalty)。
Bougadis, Chang LLP的张良成律师(Gregory L. Chang)就损失赔偿金解释说,它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当在买方签署了合同后,又试图违反同一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所可能遭受的损失额。而根据合同条款,由买方支付的定金,可能被用为损失费用的赔偿。
安省汽车行业协会(Ontario Motor Vehicle Industry Council, 简称OMVIC)公关部的Brenda McIntyre说,汽车销售行业的规则是,如果买方单方毁约,不准备提车的情况下,车行有权向买方索赔买方毁约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但是,车行不准许在收取客户损失赔偿金之外,再向客户收取罚款。也就是说,买方毁约的后果是要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卖方却不能向买方征收罚款。
作为一名不经常光顾车行的买方,吴先生虽多次阅读过合同的这一条款,却对条款中提到的所谓损失赔偿金的含意不甚明了。因此,他收到车行这封信后感到非常困惑和不解:由于他单方违背了合同条款而不去提车,车行会根据合同条款没收他的定金-他对此没有异议,但车行凭什么要他赔偿信中所列的那1-4点?这1-4 点的费用是车行的哪项支出?车行是否要求他在这笔定金之外再支付这些费用?
张律师对此解释道,车行的信中所列出的4项费用,就是车行在吴先生不去提车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既所谓的损失赔偿金。因此根据合同条款,车行将用这笔定金支付他们的损失,却不能在收取了吴先生的这笔定金后再向他收取一笔额外的损失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车行将吴的$500元扣留作为罚款,而再向吴收取上述4项费用作为其损失补偿费,这种做法便违反了行业规定。
问题是,车行给吴先生的信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那$500元的用途。
为 此,我给车行新车部经理Donald Grundy先生去电,请他解释这封信的明确意图及那4项费用。Grundy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告诉我他自己会去同吴先生谈。吴先生日后告诉我,他已经与Grundy达成协议:车行将保留他的$500元定金作为其损失补偿费用而他不必再额外支付那4项费用的支出。并且,为了让客户满意,这$500元还可用于他将来在该车行买车之用。吴先生说他对此结果满意。
应支付多少定金?
张律师说,少付定金是买方保护自己的一个手段。因为一旦买方单方违约,支付少额定金的消费者当然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安省汽车行业协会,McIntyre告诉我,根据汽车销售行业的规则,当车行所遭受的损失费用超过定金额时,仍可以向买方索要这笔差额。比如,当车行的损失额为$700元时,车行便可向客户索要那超过定金$500元之外的$200元。但车行必须列出其损失费用的详细清单,以证实其损失。
同样,McIntyre说,当车行的损失费用少于$500元时,车行应将剩余的差额部分还给消费者。因此,OMVIC提议消费者要求车行列出每项损失的详细清单,用以决定其应赔偿车行的损失额。
张律师解释说,根据合同条款,“如果买方在汽车备好后7天内不去提车,车行则可能将合同取消。而所有由买方支付的定金,可能被车行保留以作为损失赔偿金。”举例来说,根据合同条款,当车行的损失费用为$700元,即高于$500元时,车行则可能选择先将这$500元定金还给买方,然后向买方索要 $700元作为赔偿费用。
张律师指出,买方的这种毁约给车行造成的损失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车行在售车的过程中要经手一系列费用:其会计部门要退帐,推销人员的佣金要受影响,车行要重新整理他们向厂家提供的销售报告,甚至调整新车订单,以及将车重新入库所导致的一系列损失等等…
通常的买卖合约中,一旦一方毁约,双方的争端便不可避免。张律师说,通常会出现的争端不外下列几种可能:
-买方在违反了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仍决定向车行索要定金,而遭到车行拒绝。如果买方决定为这笔定金将车行告上法庭,车行则会反告买方要求其支付损失赔偿金。而这笔损失赔偿费用可能恰恰为定金额,也可能高于或低于定金额。车行此时必须向法庭提交详细费用清单,买方也会要求车行证实这些费用的发生。
-车行将$500元定金还给买方,并为其损失将买方告上法庭。同样,车行必须向法庭证实其损失。而这笔损失可能高于,低于或恰好为定金额。
最终决定买方毁约后所要向车行支付的费用为车行所能证实的因买方毁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之和。车行为了讨回其所有损失,显然可以选择将买方告上法庭。但为了一笔几百元的损失而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程序,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车行当然要考虑其效果/投入之比例。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事先将向买方收一笔足够能支付这些损失的定金。张律师指出,虽然在签署合同时支付多少定金是由消费者和车行双方共同拟定的一个数额,但车行将定金作为损失费用而写进合同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个通常做法。
那么定金是否足以支付车行的损失赔偿费用呢?或者,这笔定金是否会多于车行的损失费用?作为经营汽车出售生意的车行,当然事先了解这笔损失的数额。对此,张律师说,条款中规定的以定金支付损失赔偿的条款一般是对了解损失赔偿数额的车行有利,而对不了解其损失赔偿额的买方不利的一项条款。大多数情况下,在拟定这一条款时,车行当然了解客户支付的这笔定金是足以支付其损失赔偿金额的。
因此,张律师说,少付定金当然便是买方保护自己的一个手段。因为一旦买方单方违约,支付少额定金的买方当然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另外,汽车销售是没有冷却期的。因此,对所有将要签署买车合同的消费者来说,应以吴先生的经历为鉴,没有明确所购车辆保险费用等之前,不要匆忙签署合约。
如何向安省汽车行业协会(OMVIC)提交投诉
当消费者与车行出现争执后的另一个选择,那就是向OMVIC投诉。但前提是,消费者一定要向那些与OMVIC注册的车行,并通过那些与OMVIC注册的车行销售人员购车。OMVIC向出现争执的买卖双方提供类似调解(mediation)式的服务,向售方提供建议,以免双方对峙法庭。McIntyre介绍说,OMVIC每年处理安省大约800-900宗投诉。有些情况下,双方在OMVIC调解下仍不能达成和解,则需要上庭。而当某些车行破产,无法根据法庭判决向消费者提供赔偿的情况下,OMVIC则向消费者提供上限为1万5千元的保险补偿基金(compensation fund)。
McIntyre指出,当OMVIC收到数宗对同一车行的投诉后,会检查车行的各种记录,甚至对车行进行调查(investigation)。最严重的情况之下,OMIVC可取消车行在OMVIC的注册,车行从此则无法营业。
McIntyre 鼓励所有与车行出现争执的消费者,在无法自行解决其争执的情况下,与 OMVIC联系。McIntyre说,OMVIC有讲中文的官员提供双语服务(但限于人力,无法保证所有电话都由双语人员接听)。电话为1-800- 943-6002 ext.3105。OMVIC网址:www.omvic.on.ca.。消费者并可从该网站了解某一车行或销售人员是否与OMVIC注册等信息。
(来源:大中报 南 茜 )
吴鹏先生于今年2月2日与车行Marvin Star签署了一份三年的长期租车合同(Lease)。吴先生将以15分/公里的价格租赁一部通用汽车生产的Pontiac Wave。
Posted Saturday, April 1, 2006
合同签署之后,吴先生发现这部车的保险费用比他想象的高多了,因此打消了租赁这部车的念头。
当车行将这部新车准备好之后,改变主意的吴先生不准备再提车。车行在2006年3月8日寄给吴先生的信中说,如果3月14日之前仍不见吴先生来提车,车行只得将这部车重新放回库存。届时,车行不仅要没收吴先生的$500元定金(deposit)。还要向他收下列费用:
1、 如需降价出售这部车导致的损失。
2、 从签约那天至将这部车送到新买主之日期间导致的所有利息。
3、 为新买主重做车检,
4、 清洗这部车所导致的费用。
5、重新出售这部车所导致的管理费用。
吴先生很纳闷,我都已经准备牺牲我这$500元的定金了,难道还要让我付更高的费用?
损失补偿费
安省汽车行业协会Brenda McIntyre说,汽车销售行业的规则是不准许车行在收取客户损失赔偿金之外,再向客户收取罚款。
吴先生与其车行签署的那份合同中指明,如果买方在汽车备好后7天内不去提车,车行则可能将合同取消。而所有由买方支付的定金,可能被车行没收作为损失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而非罚款(penalty)。
Bougadis, Chang LLP的张良成律师(Gregory L. Chang)就损失赔偿金解释说,它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当在买方签署了合同后,又试图违反同一合同的情况下,卖方所可能遭受的损失额。而根据合同条款,由买方支付的定金,可能被用为损失费用的赔偿。
安省汽车行业协会(Ontario Motor Vehicle Industry Council, 简称OMVIC)公关部的Brenda McIntyre说,汽车销售行业的规则是,如果买方单方毁约,不准备提车的情况下,车行有权向买方索赔买方毁约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但是,车行不准许在收取客户损失赔偿金之外,再向客户收取罚款。也就是说,买方毁约的后果是要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卖方却不能向买方征收罚款。
作为一名不经常光顾车行的买方,吴先生虽多次阅读过合同的这一条款,却对条款中提到的所谓损失赔偿金的含意不甚明了。因此,他收到车行这封信后感到非常困惑和不解:由于他单方违背了合同条款而不去提车,车行会根据合同条款没收他的定金-他对此没有异议,但车行凭什么要他赔偿信中所列的那1-4点?这1-4 点的费用是车行的哪项支出?车行是否要求他在这笔定金之外再支付这些费用?
张律师对此解释道,车行的信中所列出的4项费用,就是车行在吴先生不去提车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既所谓的损失赔偿金。因此根据合同条款,车行将用这笔定金支付他们的损失,却不能在收取了吴先生的这笔定金后再向他收取一笔额外的损失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车行将吴的$500元扣留作为罚款,而再向吴收取上述4项费用作为其损失补偿费,这种做法便违反了行业规定。
问题是,车行给吴先生的信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那$500元的用途。
为 此,我给车行新车部经理Donald Grundy先生去电,请他解释这封信的明确意图及那4项费用。Grundy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告诉我他自己会去同吴先生谈。吴先生日后告诉我,他已经与Grundy达成协议:车行将保留他的$500元定金作为其损失补偿费用而他不必再额外支付那4项费用的支出。并且,为了让客户满意,这$500元还可用于他将来在该车行买车之用。吴先生说他对此结果满意。
应支付多少定金?
张律师说,少付定金是买方保护自己的一个手段。因为一旦买方单方违约,支付少额定金的消费者当然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安省汽车行业协会,McIntyre告诉我,根据汽车销售行业的规则,当车行所遭受的损失费用超过定金额时,仍可以向买方索要这笔差额。比如,当车行的损失额为$700元时,车行便可向客户索要那超过定金$500元之外的$200元。但车行必须列出其损失费用的详细清单,以证实其损失。
同样,McIntyre说,当车行的损失费用少于$500元时,车行应将剩余的差额部分还给消费者。因此,OMVIC提议消费者要求车行列出每项损失的详细清单,用以决定其应赔偿车行的损失额。
张律师解释说,根据合同条款,“如果买方在汽车备好后7天内不去提车,车行则可能将合同取消。而所有由买方支付的定金,可能被车行保留以作为损失赔偿金。”举例来说,根据合同条款,当车行的损失费用为$700元,即高于$500元时,车行则可能选择先将这$500元定金还给买方,然后向买方索要 $700元作为赔偿费用。
张律师指出,买方的这种毁约给车行造成的损失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车行在售车的过程中要经手一系列费用:其会计部门要退帐,推销人员的佣金要受影响,车行要重新整理他们向厂家提供的销售报告,甚至调整新车订单,以及将车重新入库所导致的一系列损失等等…
通常的买卖合约中,一旦一方毁约,双方的争端便不可避免。张律师说,通常会出现的争端不外下列几种可能:
-买方在违反了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仍决定向车行索要定金,而遭到车行拒绝。如果买方决定为这笔定金将车行告上法庭,车行则会反告买方要求其支付损失赔偿金。而这笔损失赔偿费用可能恰恰为定金额,也可能高于或低于定金额。车行此时必须向法庭提交详细费用清单,买方也会要求车行证实这些费用的发生。
-车行将$500元定金还给买方,并为其损失将买方告上法庭。同样,车行必须向法庭证实其损失。而这笔损失可能高于,低于或恰好为定金额。
最终决定买方毁约后所要向车行支付的费用为车行所能证实的因买方毁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之和。车行为了讨回其所有损失,显然可以选择将买方告上法庭。但为了一笔几百元的损失而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程序,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车行当然要考虑其效果/投入之比例。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事先将向买方收一笔足够能支付这些损失的定金。张律师指出,虽然在签署合同时支付多少定金是由消费者和车行双方共同拟定的一个数额,但车行将定金作为损失费用而写进合同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个通常做法。
那么定金是否足以支付车行的损失赔偿费用呢?或者,这笔定金是否会多于车行的损失费用?作为经营汽车出售生意的车行,当然事先了解这笔损失的数额。对此,张律师说,条款中规定的以定金支付损失赔偿的条款一般是对了解损失赔偿数额的车行有利,而对不了解其损失赔偿额的买方不利的一项条款。大多数情况下,在拟定这一条款时,车行当然了解客户支付的这笔定金是足以支付其损失赔偿金额的。
因此,张律师说,少付定金当然便是买方保护自己的一个手段。因为一旦买方单方违约,支付少额定金的买方当然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另外,汽车销售是没有冷却期的。因此,对所有将要签署买车合同的消费者来说,应以吴先生的经历为鉴,没有明确所购车辆保险费用等之前,不要匆忙签署合约。
如何向安省汽车行业协会(OMVIC)提交投诉
当消费者与车行出现争执后的另一个选择,那就是向OMVIC投诉。但前提是,消费者一定要向那些与OMVIC注册的车行,并通过那些与OMVIC注册的车行销售人员购车。OMVIC向出现争执的买卖双方提供类似调解(mediation)式的服务,向售方提供建议,以免双方对峙法庭。McIntyre介绍说,OMVIC每年处理安省大约800-900宗投诉。有些情况下,双方在OMVIC调解下仍不能达成和解,则需要上庭。而当某些车行破产,无法根据法庭判决向消费者提供赔偿的情况下,OMVIC则向消费者提供上限为1万5千元的保险补偿基金(compensation fund)。
McIntyre指出,当OMVIC收到数宗对同一车行的投诉后,会检查车行的各种记录,甚至对车行进行调查(investigation)。最严重的情况之下,OMIVC可取消车行在OMVIC的注册,车行从此则无法营业。
McIntyre 鼓励所有与车行出现争执的消费者,在无法自行解决其争执的情况下,与 OMVIC联系。McIntyre说,OMVIC有讲中文的官员提供双语服务(但限于人力,无法保证所有电话都由双语人员接听)。电话为1-800- 943-6002 ext.3105。OMVIC网址:www.omvic.on.ca.。消费者并可从该网站了解某一车行或销售人员是否与OMVIC注册等信息。
(来源:大中报 南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