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祖桦
按各国宪制通例,一国的宪法应该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但是,中国却是“宪法无用论”。原因在于:
1、宪法立、改、废的渠道畅通无阻。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宪法随着每一次政局变化而俱变,宪随人改、宪随党改、宪随军改、宪随政改,直至今天,竟然没有一次可以例外。新领袖上台、新思想确立、新政策启用,都成为宪法或废立、或修改的理由。宪法的唯一命运就是等待着被超越、被违反和被更改,缺乏必要的确定性。
2、宪法实施的道路条条不通。由于宪法文义的内在矛盾、宪法与现实政治之间的外在矛盾,由于没有对“合宪”的司法审查和对“违宪”的宪法诉讼,使宪法的实施没有监督、没有保障。文革时期党政部门和激进团体普遍和持续的违宪行为并不是特例,普遍和持续的违宪在今天仍是常态,如纪检委的侦查权、双规权,公安机关的劳教、收审决定权,显然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政法委的职能与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赋予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显然有实质冲突,长期以来各级党委对一府两院不是进行“政治领导”而是对人、对事进行具体的、事务性的领导,党的领导人不仅通过发文件、听汇报、作指示、写批示来实施领导,也常常亲自上阵、为民做主,一府两院“对党负责、向党汇报”是有审查、有追纠、有责任、有后果的,是一种强约束体系,而“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往往是走形式、走过场,人大自己也照样得对党负责、向党汇报。对此,人大、党委和一府两院均有违宪之嫌。
3、以上两点已经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成为空中楼阁了,但这还不是宪法无用论的主要原因,使宪法丧失权威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通过其自身、通过某些宪法原则或条文,已经把最高的效力权威明确无误的、百分之百的让渡给了另一个权威(领袖、主义的代言人群体)。而这“另一个权威”正是凌驾于宪法之上、超越于宪制框架、与宪政体系不兼容的,这“另一个权威”不依宪法的程序而产生,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或任命不得有损于这个权威,是否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宪法也必须以这个先于宪法和高于宪法的权威的意志为依据。我们姑且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
按各国宪制通例,一国的宪法应该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但是,中国却是“宪法无用论”。原因在于:
1、宪法立、改、废的渠道畅通无阻。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宪法随着每一次政局变化而俱变,宪随人改、宪随党改、宪随军改、宪随政改,直至今天,竟然没有一次可以例外。新领袖上台、新思想确立、新政策启用,都成为宪法或废立、或修改的理由。宪法的唯一命运就是等待着被超越、被违反和被更改,缺乏必要的确定性。
2、宪法实施的道路条条不通。由于宪法文义的内在矛盾、宪法与现实政治之间的外在矛盾,由于没有对“合宪”的司法审查和对“违宪”的宪法诉讼,使宪法的实施没有监督、没有保障。文革时期党政部门和激进团体普遍和持续的违宪行为并不是特例,普遍和持续的违宪在今天仍是常态,如纪检委的侦查权、双规权,公安机关的劳教、收审决定权,显然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政法委的职能与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赋予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显然有实质冲突,长期以来各级党委对一府两院不是进行“政治领导”而是对人、对事进行具体的、事务性的领导,党的领导人不仅通过发文件、听汇报、作指示、写批示来实施领导,也常常亲自上阵、为民做主,一府两院“对党负责、向党汇报”是有审查、有追纠、有责任、有后果的,是一种强约束体系,而“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往往是走形式、走过场,人大自己也照样得对党负责、向党汇报。对此,人大、党委和一府两院均有违宪之嫌。
3、以上两点已经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成为空中楼阁了,但这还不是宪法无用论的主要原因,使宪法丧失权威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通过其自身、通过某些宪法原则或条文,已经把最高的效力权威明确无误的、百分之百的让渡给了另一个权威(领袖、主义的代言人群体)。而这“另一个权威”正是凌驾于宪法之上、超越于宪制框架、与宪政体系不兼容的,这“另一个权威”不依宪法的程序而产生,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或任命不得有损于这个权威,是否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宪法也必须以这个先于宪法和高于宪法的权威的意志为依据。我们姑且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宪法的最高权威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