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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淡水暖
去年网络上有个热门词,叫做“悍然”,2007年开春,又出来一个热门词,叫做“确保”,源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的一篇讲话,媒体在刊登的时候,把其中的一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出席汇报会并讲话。…并着重介绍了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有关情况。…要确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中的一句特意提出来强调为标题,比如《人民日报》21报道的标题就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确保物权法草案通过”。这个强调,表明了人大也留意到社会民众、各阶层对《物权法》的关注,从体现“开门立法”的角度,不失为一件好事情,所以引起网络上的热议,也算正常。
谈起“确保”,草民记起了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的时候,媒体上一些有关的讨论,其中心思想就是“看不懂”,当然,一部法律,要所有的人都“看懂”,没有这种可能,但是,如果绝大多数人都看不懂,就不正常了,因为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而法律条文是给人们以法制概念及行为规范的文件,大家都不懂,那谈什么守法,谈什么知法懂法,谈什么辨别违法。
《法制日报》在2005年7月作过一个调查,结果令人吃惊,72.5% 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 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一无所知。一部法律,其名称都不被72.5% 的民众所认知,那这部法律如何向社会普及呢,而其中一些形同“外星”语言的名词,比如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等,比医院的医生所写的“天书”也毫不逊色,如果社会大众无法从自身利益相关的角度正确理解这些名词,那可以想象,这样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只有极少数法律“专家”所能够把握,而这种“把握”实际上变成了“垄断”,垄断者就变成了“寡头”、“学阀”。当需要利用该法律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的时候,就为极少数“阀”们提供了似乎无限的解释空间,进而间接或者直接提供了获利空间,因为照字面理解,“物”似乎就是物质利益相关的东西,打官司,是要钱的。
那么,那些“力挺”和参与了起草的专家、学者们自己能够把道理向民众解释清楚吗,答案是不确定的,这一点,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家都予以了质疑,辽宁师范大学法学家梁剑兵引用过一个由搜狐网财经版邀请几位民法学者参加的网络讨论内容,关于“物权法”这个名词,主持人问这些《物权法》的“学者”们“到底什么是物权呢?”,权威们答曰:
陈华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现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方面的研究):物权,说简单一点就是权利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直接制定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直接支配权。简单一点说就是关于物的权利,物的直接支配,排除干涉的权利。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草案主要强调支配性,没有强调它的独立性。草案做了一个保留在变动当中,不动产当中,有一定的联系,你看草案的第二条第三款物权是权利直接支配,没有在定义中说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其实一个完整的物权应该强调刚才陈老师说这两个方面。
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这是学界中有一个对峙性,排它性和支配性。在法律上给它下这个定义,也可以起到宣誓的作用。但是关键一点,通过这个宣誓,大家知道它的哪些权利受到保护,或者哪些权利被法律调整。
以上数段话语是民法学专家们专门说给网络上的平民百姓听的,这些专家都具有洋博士的头衔,草民看了半天,没有看懂这几位对“物权”的解释究竟是在表达什么东西。据其它法学家介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是没有“物权”这个说法的,而《物权法》应该视为《民法通则》的下位法,《物权法》“诞生”了《民法通则》中所没有的法律概念或者说术语,那么,有法学家质疑,这是不是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基本结构。
再回过头来说“确保通过”,通过的前提步骤是审阅,审阅的前提是看懂,如果看不懂,谈何审阅,如果无法审阅,谈何通过,但是又要“确保通过”,那么,草民建议,能否在参加审阅的所有人大代表中先进性一个调查程序,就是在代表们阅读了2万多字的《物权法草案》之后,填写一张调查表,请代表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回答问题,比如:
1.什么是物权;
2.什么是用益物权;
3.什么是天然孳息;
4.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什么是地役权;
6.什么是权利质权;
7.什么是: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基于债权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8.什么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
9.什么是: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10.什么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还有诸多名词的含义、条文的立法原意等等,不事先通告“标准答案”,不但要求有客观选项,还要求对条文、名词、术语有主观简述,然后将所有代表的答卷进行分析,如果代表们对这部草案的认知高度一致,那“确保”就在情理之中,如果认知是五花八门,甚至不知所云,那就应该首先对代表们“普法”,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够谈得上真正的“确保通过”,否则,即便“通过”了,还是没有达到真正的立法目的。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法律的审阅的,反过来说,国家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大代表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搞懂《物权法》,真正体现“为民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所以,首先应该保证人大代表读懂《物权法》。
去年网络上有个热门词,叫做“悍然”,2007年开春,又出来一个热门词,叫做“确保”,源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的一篇讲话,媒体在刊登的时候,把其中的一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出席汇报会并讲话。…并着重介绍了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有关情况。…要确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中的一句特意提出来强调为标题,比如《人民日报》21报道的标题就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确保物权法草案通过”。这个强调,表明了人大也留意到社会民众、各阶层对《物权法》的关注,从体现“开门立法”的角度,不失为一件好事情,所以引起网络上的热议,也算正常。
谈起“确保”,草民记起了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的时候,媒体上一些有关的讨论,其中心思想就是“看不懂”,当然,一部法律,要所有的人都“看懂”,没有这种可能,但是,如果绝大多数人都看不懂,就不正常了,因为法律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而法律条文是给人们以法制概念及行为规范的文件,大家都不懂,那谈什么守法,谈什么知法懂法,谈什么辨别违法。
《法制日报》在2005年7月作过一个调查,结果令人吃惊,72.5% 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 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一无所知。一部法律,其名称都不被72.5% 的民众所认知,那这部法律如何向社会普及呢,而其中一些形同“外星”语言的名词,比如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等,比医院的医生所写的“天书”也毫不逊色,如果社会大众无法从自身利益相关的角度正确理解这些名词,那可以想象,这样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只有极少数法律“专家”所能够把握,而这种“把握”实际上变成了“垄断”,垄断者就变成了“寡头”、“学阀”。当需要利用该法律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的时候,就为极少数“阀”们提供了似乎无限的解释空间,进而间接或者直接提供了获利空间,因为照字面理解,“物”似乎就是物质利益相关的东西,打官司,是要钱的。
那么,那些“力挺”和参与了起草的专家、学者们自己能够把道理向民众解释清楚吗,答案是不确定的,这一点,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家都予以了质疑,辽宁师范大学法学家梁剑兵引用过一个由搜狐网财经版邀请几位民法学者参加的网络讨论内容,关于“物权法”这个名词,主持人问这些《物权法》的“学者”们“到底什么是物权呢?”,权威们答曰:
陈华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现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方面的研究):物权,说简单一点就是权利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直接制定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直接支配权。简单一点说就是关于物的权利,物的直接支配,排除干涉的权利。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草案主要强调支配性,没有强调它的独立性。草案做了一个保留在变动当中,不动产当中,有一定的联系,你看草案的第二条第三款物权是权利直接支配,没有在定义中说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其实一个完整的物权应该强调刚才陈老师说这两个方面。
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这是学界中有一个对峙性,排它性和支配性。在法律上给它下这个定义,也可以起到宣誓的作用。但是关键一点,通过这个宣誓,大家知道它的哪些权利受到保护,或者哪些权利被法律调整。
以上数段话语是民法学专家们专门说给网络上的平民百姓听的,这些专家都具有洋博士的头衔,草民看了半天,没有看懂这几位对“物权”的解释究竟是在表达什么东西。据其它法学家介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是没有“物权”这个说法的,而《物权法》应该视为《民法通则》的下位法,《物权法》“诞生”了《民法通则》中所没有的法律概念或者说术语,那么,有法学家质疑,这是不是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基本结构。
再回过头来说“确保通过”,通过的前提步骤是审阅,审阅的前提是看懂,如果看不懂,谈何审阅,如果无法审阅,谈何通过,但是又要“确保通过”,那么,草民建议,能否在参加审阅的所有人大代表中先进性一个调查程序,就是在代表们阅读了2万多字的《物权法草案》之后,填写一张调查表,请代表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回答问题,比如:
1.什么是物权;
2.什么是用益物权;
3.什么是天然孳息;
4.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什么是地役权;
6.什么是权利质权;
7.什么是: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基于债权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8.什么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
9.什么是: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10.什么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还有诸多名词的含义、条文的立法原意等等,不事先通告“标准答案”,不但要求有客观选项,还要求对条文、名词、术语有主观简述,然后将所有代表的答卷进行分析,如果代表们对这部草案的认知高度一致,那“确保”就在情理之中,如果认知是五花八门,甚至不知所云,那就应该首先对代表们“普法”,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够谈得上真正的“确保通过”,否则,即便“通过”了,还是没有达到真正的立法目的。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法律的审阅的,反过来说,国家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大代表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搞懂《物权法》,真正体现“为民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所以,首先应该保证人大代表读懂《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