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们为什么强烈感到需要《物权法》:从两个上访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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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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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田


这些天湖北省正在召开省人大和政协会议,许多上访人员也结队来到会场洪山礼
堂周围,试图突破警戒线、把自己的意愿上交参加会议的代表和官员,希图以此
求得问题的解决。其中有两件似乎很平常的诉求,值得当作故事来讲一讲,同时
也就此做点分析。

第一个上访案由是湖北蕲春县九棵松大队的群体上访事件,他们这个群体相对较
大,超越了新的信访条例最高限制人数,达到三十五人。他们的诉求很简单:就
是要把本大队的第一号当权派撤职。一个略知内情的人士透露,这个大队境内有
全国三大超纯石英矿,改革后的大规模开采,使得这个大队很快就富裕起来,根
据新时期的评判标准,大队的当权派最后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此外还是一个什么
级别的劳模。在内部分配政策上,大队最高级别的当权派年收入在数十万元,一
般企业的主管人员在数万元,普通老百姓的年收入不过数千元。不管城市的改革
开放推进到何等国际化的地步,也不管主流知识精英们对于接轨“人类主流文明
”做了多少鼓吹工作,但是,九棵松大队千百年来却是一个基于农业生产方式的
共同体社会,他们有着基于共同体生活方式的正义信念,共同体的内部社会经济
关系定位长期与农民的正义信念是协调的,而且在毛泽东时代还曾经以最符合农
民传统的方式得到强化。所以,今天这种典型的“两极分化”的分配方案,在大
队内部长期无法得到认同和接受。在上访村民看来,这些支撑两极分化的知识精
英制造的理论和官员们制定的政策,都严重脱离共同体社会的一般要求,比旧社
会的地主收租制更受村民的敌视。这些上访村民,不见得掌握了当权派多么切实
的腐败材料,但是他们的不满是真实的,他们的强烈不满是根据旧社会的老传统
和毛泽东时代的新传统对照之后得出来的,村民对于什么事情是对的、是具有合
法性的看法,完全不同于知识精英们的接轨学术思想,也不同于权力部门的政策
思路。我们从最善良的估计出发,这个大队的当权派完全可能没有什么非法行为
,他们可能仅仅作为村民无法接受的、破坏共同体一般规范的政策制定者和最大
受益人形象而存在的,因此,这个当权派就有资格成为村民要通过上访来“扳倒
”的恰当对象。在这个村民上访事件的背后,本质上是改革后的政策制定思路和
精英学术所依据的价值,与乡村基层社会中间的强大共同体传统信念之间的尖锐
对立,权力部门的政策和知识精英的说教在乡村社会产生了受益巨大的追随者,
却激怒了更多的未受益者,他们从共同体传统出发拒绝接受两极分化的“普世价
值”。

另外一个上访案由,是黄梅县招待所的下岗买断女工,在招待所改制之后,她们
丧失了工作机会。对于权力部门和知识精英而言,经营不善的招待所转为私有,
同时也是为了提高资产家营收益,最低限度可以给政府财政减负。对于上访女工
而言,她们如果工作不努力,应该接受管理者的处理。但是,招待所本身的效益
状况,不在她们能够负责的范围之内,以此为理由让她们丧失工作机会,是不合
理的。而且,黄梅县的工商业很落后,她们所丧失的那一份工作机会之后,就失
去了再就业机会。如果远出打工,即便是能够找到一份合意的工作,对于有家有
口的她们而言,则意味着远离丈夫和孩子,这对于她们而言,存在一个巨大的有
形利益和无形利益总和上的巨大落差。由于她们所感受到的巨大利益落差,即便
与很低的成功概率乘积之后来衡量,她们显然认定仍然值得付出抗争和上访成本


从这两个上访案例看,无论是村民从共同体信念出发的上访,还是下岗女工基于
巨大利益受损感受的上访,都不见得是违法和腐败案例所激发出来的,根本原因
在于上访者感到自身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肯定和保护。如果这些案由是少数人的
不法行为所激发,还只能说是偶然和个别情形,经过调节和处理,还能够在现有
框架下给予合理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反过来,他们上访所诉求的东西,并非偶
然因素带来的,在根本上是无法解决的。这实际上也已经成为上访事件的死结:
政府无法针对上访案由进行有效的作为,以消弥存在于民间的严重不满情绪;因
此,有很多上访“专业户”成年累月地奔波在各个政府之间。

物权法的讨论,沸沸扬扬地讨论了很久,但是基本上没有底层民众参与和讲话。
把这两个上访案由的双方意愿“翻译”一下,可以看出上访诉求和被诉求的双方
不同的心态。就九棵松大队的当权派而言,上访的群众反对他的高收入的不满可
能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相关人士也透露没有查到他有什么问题,只是发现他的内
弟有些经济问题已经被“双规”了),对于大多干部而言,这些群众可能仅仅是
出于“红眼病”而上访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收益甚至工作和生活的安宁,物权法
不仅需要,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来保护他免于上访群众的“干扰”。对于黄
梅县招待所的资产受让者而言,女工们的不满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他们的,但是也
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因素,新的资本家迫切需要自己的资产和经营活动免于一切过
去利害关系的影响,他是一个善意取得者。反过来,对于上访者而言,法律和政
策是否得到认真的实施,资产转让和分配过程本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可能是不
重要的,关键在于他们那些曾经与他们生产和生存状态密切相关的资产(或利益
),现在不能作为他们改进生存状态的支撑,而仅仅作为少数人发家致富的手段
,而这本身是不正当的,也是不可接受的,他们的上访其实就是他们自己意志的
体现,也是他们对于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的坚定认识所转化而来的行动。上
访群众对于自己的“正义信念”是很执着的,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相信他们关于
正义的信念应该得到政府的确认,在被公安人员拉上回老家的大客车时,上访群
众坚定地宣称“湖北黑了天,我们要到北京去上访”,如果不出重大意外的话,
估计三月份北京全国人大和政协开会的时候,他们的身影也会出现。反过来,九
棵松大队那位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内部几乎肯定会按照盛华仁的“确保通过
”要求,投票支持物权法的。

西方政治学研究中间,有一个“捕获政府”的概念,指的是利益集团通过影响政
府的政策和实施方式以实现小集团利益,结果是政府看上去是为他们的利益而作
为(或者不作为)的。很显然,如果一份财产的取得,受到了非常多的人的反对
和嫉恨;如果一种收入分配规则,得不到多数人的拥护,那么,处在那个少数地
位上的受益者,就会更强烈地感受到对“保护”的需要。对于一个政权而言,维
护一种两极分化非常严重的社会经济体系,很显然就得面对更多的反对者、以及
反对者更强烈的反对,维护成本就得提高。在上访者看来,湖北省的政府机构和
权力部门对他们上访诉求的冷遇,是作为与他们上访对象的利益联结在一起的证
据来理解的,所以他们才会有“黑了天”的判断,翻译成政治学概念就是政府被
利益集团“捕获”。

大致上可以认为,精英们对于财产安全的忧患意识,与民间遭遇到的潜在反对程
度是成正比的,一份财产的取得在民间信念里越是被认定不正当,那么,精英们
就越发指望从政府和司法系统得到更为切实的强力保护。从物权法争论的双方看
,一方认为不正当的条款,另一方越是认定必须明确写入,双方都拒绝妥协和后
退。其实,这个不妥协的争论,正与现实中间的民众强烈质疑和因此诱发的精英
们的强烈“不安全感”相一致,一方越是质疑的地方,就是另一方越发感到需要
保护的地方。

从物权法的起草和讨论过程看,很多人都是从特定的原则出发,去判断某个条款
和规则的合理性,很少有人从现实中不同群体之间利害关系冲突的强度和法律的
实施成本出发,去思考这样一个关键问题:一切社会关系(或者规则)的保护都
是有成本的,反对者越多的规则,其保护成本就越高。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带来的
社会冲突,以及防止冲突的保护成本,如同在江河上修筑水坝一样,水坝上下游
的水头落差越大,水体对水坝的“扬压力”就越大,水坝就必须修筑得更加牢固
可靠,建设成本也就要相应上升。水坝上下游的水体,基于海拔高度不同而具有
不同的势能,而分化社会中间不同的群体明显拥有非常不同的“正义信念”,落
差太大就肯定造成上下游信念之间无法交流,甚至带来信念上的尖锐对立和冲突


面对着民间广泛存在的别种正义信念,为了维护一个与他们信念不一致的特定规
则,我们以法律这样一种强制方式去实施他们反对的“保护”是否明智?从长远
和整体的视野看,面对着潜在的反对者,中国政府和司法系统能够付出一个什么
样的保护成本,才能对富人达成有效的保护?在政府和一般民众的关系上,也似
乎存在一个严重的选择:在基层民众执着的“正义信念”面前做点什么?在说理
和教育都无法生效的情况下,继续过去那种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态度,让上访
者长期奔波在上访途中,是明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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