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来、内涵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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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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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 言 



民主集中制是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也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主要由其阶级基础的先进性、指导思想的先进性和组织及活动原则的先进性所决定。组织及活动原则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系统地研究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由来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中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尽管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概念,但历来主张工人阶级政党本身既是民主的,同时又必须是高度集中的。

早在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完全体现了这一原则。同盟章程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有义务互相帮助。同盟的各级组织,从基层到中央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撤换之。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要同下级机关保持联系,并向下级组织报告全盟的情况。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和重大问题,都要经地方组织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全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修改章程和做出一切决议,有权开除犯错误的盟员,有权决定中央委员会的所在地和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同盟各级组织必须向全盟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每个盟员必须定期向所在的区部、支部进行联系,接受组织的领导。章程还规定了盟员的条件和严格的纪律,入盟要履行严格手续,盟员必须承认共产主义,其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目的,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处分盟员必须按程序进行。共产主义者同盟就是按照这些原则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的。因此列宁指出:“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地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归功于马克思和恩格斯。

19世纪60年代,国际工人协会成立时,马克思为国际协会起草了《协会临时章程》,后来修改为《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在国际工人协会和机构中,总委员会的负责人,一律由民主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选出的总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全协会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每个支部不论人数多少,都有权派出一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上,每个代表有一票选举权。每个承认并维护协会原则者均可成为会员,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每个支部都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但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有任何抵触,而且每个支部不能变为与协会共同目标不符的特殊任务的分立主义组织。这些规定体现了既民主又集中的组织原则。巴黎公社失败之后,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进一步扩大了总委员会的职权,以加强对各支部的领导。于是巴枯宁打起了反对任何权威,主张自治的旗帜。为了批驳这种观点,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论证了革命权威和集中统一的重要性,认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指出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没有这样的权威,很难保证协会的集中领导,缺乏集中领导就不会有统一的和指导性的意志,要进行任何合作都是不可能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战斗力。当然,同时也指出,协会实行的这种集中原则,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是与党的民主原则相结合的。除了规定权力机关实行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和报告工作制度外,为把总委员会建成协会强有力的领导机关,制定了诸如集中领导制度,要求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一名普通战士。

以后在帮助欧洲各国建立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和指导第二国际前期活动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备和具体化了党的组织原则,比较充分地论述了党内民主的意义。认为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决定了它应该是民主的,而不是专制的。充分的党内民主生活是发挥全党积极性,培养新党员消灭各种非无产阶级成份,揭露并战胜腐败分子的一个基本条件。要发扬民主,就要反对把个人权力凌驾于党之上。

列宁从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学说为指导,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政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思想。20世纪初,列宁坚决摒弃经济派建立狭隘工会式的主张,提出建立集中统一的、有着既广大又严密组织的无产阶级政党。他认真总结了俄国社会民主党遭到破坏的教训,在《怎么办》一文中比较系统地提出要建设一个职业革命家组织的思想,强调应该自上而下的严格集中制。明确地把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作为党员的条件提出来,指出只有把党员吸收到党的组织里来,才能实现党对党员的监督和领导,否则,党就永远不会有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党的二大之后,列宁针对孟什维克反对集中领导和组织性、纪律性的思想和行为,进一步论述了集中制的内容和意义。他指出,集中制原则就是根据统一的章程来建立党和进行党的工作。集中制的原则要求,全党一切权力集中在党中央,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地方和中央保持一致;全党服从统一的纪律,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部分服从整体,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全党统一计划,统一行动。实行这个原则,就是要保证党对各级组织、各群众组织和整个革命运动的坚强领导。没有这些条件,工人阶级的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党,就不能完成本阶级的任务。列宁认为当时强调集中制主要是因为党刚成立不久,党内存在严重的组织涣散、思想动摇的情况和派别活动,党的主要任务是“自上而下”地组建党的组织和基层的组织。另一方面是处在沙皇专制制度统治之下,党只能在秘密状态下活动,党的活动需要讲究技术和采取密谋的组织形式,这种斗争形式,也决定了在组织上采取自上而下的集中制。

1905年前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根据变化了的形势的特点,党的三大在党内生活民主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具体表现在:“l、在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党章上明确肯定地保证了任何少数派的权利”。2、“取消了中央委员会不经地方委员会的同意自行任免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3、规定了在秘密工作情况允可的范围内,要把全党和地方的工作向基层组织和党员通报。4、做出了“党的各种组织定期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出“希望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尽可能多组织我党各种组织的代表会议,”共同讨论党在理论上和策略上的一切问题。列宁认为进行这些组织上的改革,“以便在党内生活中尽可能地具体实行选举原则。”在塔墨尔福斯召开的第一次代表会议上,首先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的决议;党的四大第一次在党章上写上了“它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后,列宁较为完整地提出并阐述了党内民主制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二)、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做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三)、“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时候,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争论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展自己的意见。”但同时提出“我们反对任何分裂行为,我们主张服从代表大会的决议。”

十月革命后的头几年里,党的组织形式问题由于严重的军事斗争,成了军事化的“极端集中制”的形式,影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国内战争结束之后,在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新的组织形式,俄共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既强调活跃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性,又坚决反对派别活动,以保证全党的团结和统一。

列宁病重期间,建议扩大中央集体领导,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某一个人,指出要加强和完善中央的监察机构,扩大其职权,以此更好也更有效地监督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为了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列宁历来主张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他说:“我们主张集中制,但是必须认清,民主集中制一方面不同于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那么大。”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起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并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活动的。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不断总结我们党建设的新经验,科学地论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和作用。早在1927年,毛泽东就针对红四军内存在着的极端民主化的思想,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在组织上,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后来在《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一文中明确指出:“党要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重申了“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在《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党内指示中,对于如何正确实行民主集中制,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书记与委员,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上作了精辟的分析和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多次党内讲话和中央文件中强调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分散主义、个人独裁以及无政府主义倾向等。此后,他又针对高岗、饶漱石阴谋分裂党的事实,再次强调了要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反对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闹独立王国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理论上的概括和明确规定,指出民主集中制即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第八次代表大会把加强民主集中制作为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着重解决民主集中制中的上下级关系,集体领导和反对个人崇拜等三个问题,对民主集中制在执政党建设中的重要性加深了认识。后来由于个人崇拜和“左”的错误严重发展,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爆发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根据‘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和党的现状,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更加深化,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特别是把反对个人崇拜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党章上作了具体规定,发展了民主集中制。之后修改的党章都重申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且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任务,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条例》具体规定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以及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

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民主集中制,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是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

在党内实行高度民主,就是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平等地决定和参与管理党内事务。具体讲党内民主有制度非制度两种形式。民主制度是非制度民主的物质保障,它决定和制约着非制度的民主;民主精神、民主作风、民主方法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民主制度的派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主制度的要求,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保证。民主制度较严密、规范、稳定性强,而民主作风、民主方法等灵活多变,弹性大,二者相辅相成。

工人阶级政党之所以实行民主制度,其主要原因是由党的性质和世界观决定的。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员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的无产阶级群众优越的地方在于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他们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比一般工人阶级群众站得高,看得远,有较好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具有开展民主的前提条件。工人阶级政党忠实地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为了共同的宗旨和目标,其成员自觉自愿地在党的旗帜下集合在一起共同奋斗。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标决定了在党内党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内生活上能实行民主制。

工人阶级政党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理论基础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以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的革命实践为依据的。正如《共产党宣言》所提出的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在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它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以此为着眼点,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然是党的事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源泉,因而合乎逻辑地在党内实行民主制度。

工人阶级政党内部的民主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首先表现为主体的普遍性,所有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年龄大小、党龄长短、文化程度都一律平等,都享有民主权利,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党务管理和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党内既不存在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也没有某些成员处于任意受人宰割的地位的现象。其次表现在民主权利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在参与决策、决定干部、实行监督等方面均享有民主权利,可以说党员的民主权利适应于党内生活和党内活动的一切方面。

第二,真实性和可靠性。党员的民主权利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保证实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党员要实行对党内事务的管理,并不是事事都要党员一切动手,而只能推举一定数量的代表去直接进行管理,选举是产生代表的办法,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机构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是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正是在选举的基础上,党的机关才成为民主行使权力的中心。

领导干部的监督制与罢免制。只有将选举制与监督、罢免制结合起来,党员的民主权利才是可靠的和彻底的。监督权是选举权的进一步实现,是对选举权的有力保障,党员对选举出来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的行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这种监督包括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等一切方面。在实行监督的基础上,党员对领导干部,依据一定程序行使罢免权。

重大问题讨论制。凡是党内的重大问题,都需交由全体党员和党员代表讨论。党员是党的主体,一切权力的载体和源泉,他们不仅要了解党内事务,而且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党的范围内,决议未做出之前,党员可以就各种问题,充分地独立地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压制、排斥、打击。当然对于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指出,绝对不允许公开发表或在群众中扩散。更不允许拉帮结派,搞宗派活动。党内重要事务和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和决定,避免无休止的争论,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并允许少数人在服从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前提下,以恰当的程序和方式说服多数人。

实行集体领导制。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内部,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通过集体讨论,禁止个人专断。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党内民主在党委内部的体现和反映。毛泽东这样指出:“鉴于种种历史教训,鉴于个人的智慧必须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发挥较好作用和使我们工作中少犯错误,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在责任问题上,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内不仅需要民主,而且必须在民主基础上坚持党的集中制,以保障组织、意志和行动的一致。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一点,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员具有共同的信仰和理想,存在着集中统一的容观基础和内在要求,况且共产主义这种崇高理想,对每个党员具有认知、规范、教育、聚合的功能,能组织党员自觉地服从于集中统一。此外党的任务是领导工人阶级的解放事业取得彻底胜利,为了能够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党必须成为严密统一的整体,形成集中统一的领导核心,党的集中统一表现在:

l、党的意志的统一。全党必须有统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有统一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严格的无产阶级世界观只有一个,就是马克思主义。”因此必须坚决反对意识形态、指导思想的多元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生命,更不允许丝毫怀疑或阳奉阴违。这些重大问题上的统一,都是全党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所在,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的组织都必须坚持和拥护,并以此为旗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在政治上与思想上同党中央――全党意志的代表,保持一致,维护党的意志统一。

2、党的组织统一,即全党在组织形式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具体讲,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全党所有组织都必须服从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领导,坚决反对各行其是,搞宗派,闹独立;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服从党的组织领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党具有统一的党章和严明的纪律。

3、党的行动一致。在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明确决定之后,全党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彻底地执行,决不允许有半点犹豫、仿徨,更不允许抵制、破坏。党员个人要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一切言论和行动都要从大局出发,防止和克服极端个人主义,否则,必须受到党纪的处分。

上述三者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组织统一是思想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的物质基础和组织保障;思想意志统一是组织统一、行动统一的思想前提;行动统一又是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的归宿和落脚点。

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二者是能够而且应该统一的。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我们认为,民主与集中是不同序列上的两个概念,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主要是解决权力属于谁的问题,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强调党员是党的权力主体,要求全体党员自觉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参与或影响决策和管理。扩大和健全党的民主,就是从根本上保证和强化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通过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倘若离开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认识不到自己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将其置于领导和决策之外,忽视或轻视党员共同决定和参与党内事务管理,党内民主就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丧失战斗力。由此看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并不会造成对集中统一的危害,与集中统一领导无任何冲突,恰恰相反,更有利于集中统一领导。

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运行方式问题以及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问题,如果说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权利的话,那么集中则是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原则和规范问题,使党的组织结构、组织形式更加严密,党员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中央与地方组织关系合理、科学、规范,保证全党成为严密统一的整体,形成统一的核心,产生极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实现思想、行动的一致,否则,全党思想混乱、组织松散,各自为政,最终限入一盘散沙的无政府状态,党内民主也难保障。因而加强集中领导不仅不会侵犯、践踏党内民主,而且有利于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民主与集中概念序列的不同性决定了二者不仅不相互排斥、矛盾,而且必须统一起来。从决策过程看,党内民主是决定党内事务的制度,但民主讨论,最终是要集中的,否则,将沦为议而不决的空谈,所以集中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和途径选择,是民主的自身要求。既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么只能是民主决定的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种集中不同于官僚主义的集中、专制主义的集中、个人主义的集中,这种集中的前提就是党内集中的民主性质,只有依据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做出的决定,才能代表大多数的利益和愿望,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形成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全党形成思想统一、行动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条件,同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特征和内在要求;而集中则是在民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映民主的要求,是实现民主的结果和保证。当然,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决定、制约于集中,并通过集中来反映自己的存在。而集中作为结果,只能服从民主,并体现民主的要求,集中并不限制和约束民主的发展,恰恰相反,它是对民主的发展和实现起保证和促进作用。集中强调经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决定统一全体党员的行动。

从组织形式看,党内的集中基础是民主,它决定着集中的性质。集中强调整体对部分、中央对地方的权力,而党中央是按民主原则选举出来的,具有民主性质,决定了它是全党利益的最高代表,党的中央组织对地方实施领导的同时,又要听取地方的意见,使党的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相一致。党的上下级组织也是如此。集中强调党的章程和纪律的统一性和约束力,同样是以党内民主为基础的,因为党的章程和纪律,是由党员或党员代表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制定的,反映和保障着党的整体利益。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党纪,也就是尊重全党利益和意志,因此更为自觉;强调党员加入一个组织,服从党的组织,也是民主的集中,因为党员加入党组织完全是自愿的。

基于以上分析,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本不会导致专制、独裁。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意义和方法

民主集中制从内容上讲,是既民主又集中,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在集中领导下保障民主;从行为准则上讲,是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完备的党内生活制度。总结工人阶级政党的历史经验,什么时候坚持这一原则,党便朝气蓬勃,否则便蒙受极大损失。坚持这一原则,对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只有正确地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才能体现和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工人阶级政党不仅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而且是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部队。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工人阶级的领导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是工人阶级有组织的部队,它的性质和任务要求它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和坚强的战斗力,而不能是先进分子的简单数目总和,而应该是有高度的组织纪律的统一的战斗整体。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把工人阶级先进分子从各个方面组织起来,集中工人阶级的一切优秀品质、意志和愿望,这样的党就能代表工人阶级的阶级利益,又能成为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求解放的战斗司令部。只有以正确原则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有纪律、步调一致地统一行动,才能正确地处理好党内关系,成为坚强的部队。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须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是用组织统一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如果没有组织上的统一作保证,党处于涣散状态,就难以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根本谈不上战斗力,同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员充分地行使各种民主权利,真正体验到自己真正在管理党务,才能增强全体党员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他们的智慧和热情,调动全党的积极性。

前些年,随着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党内出现了一种借口发扬党内民主,希望把民主集中制改为民主制的主张。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不是一般地对中央的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而且自称为党内不同政见者,甚至公开在社会上反对党的纲领和路线。这个事实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同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要坚持党的性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反对任何否定民主集中制的言行。

第二、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以党的思想路线为基础,又以正确的组织路线作保证的,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组织上的运用和体现,党员平等地、自主地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并且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和处理问题,就能集中党员群众的经验和智慧,体现党员群众的意志和党的根本宗旨,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必然提高全体党员民主决策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不仅支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会变成党员的自觉行动。此外,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行动统一,从组织上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出现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的不良局面。

第三、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提高反腐拒变能力,纯洁党的队伍。党内民主集中制将党的组织和党员,党的上级和下级,党中央与地方组织之间,党的领导机关、党员干部与广大党员群众之间密切联系起来。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有效地形成了权力制约机制,增强了党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的能力,有利于杜绝和铲除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防止野心家、阴谋家混入党内,篡夺党的领导权。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情况下,全党的集中领导和严格的纪律,可以抵制各种剥削阶级思想对党的肌体的侵蚀,反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因而,为了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首先,深入进行党性教育,使全党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尽管我们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为唯一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但少数党员在思想上并不是十分明确和始终不渝,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上的片面性,导致在实践上总是执行不力。因而很有必要在全党学习党章的过程中,进行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全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都能坚定不移地自觉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同时从制度入手,加强党规党法建设,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具有强度、力度和权威性。

其次,根据国情党情,发展党内民主。我们的党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执政的大党,有7000多万党员。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发展又很不平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状况有很大差异。所以发展党内民主,必须考虑到全党各个方面的适应能力,既要积极,克服片面强调客观条件,而又不思进取的有条件论,加强党内民主的总体研究,防止党内发展民主的自发性;又要采取慎重态度,循序渐进,把握党内民主发展的正常节奏,切忌不顾实际,单凭主观原则和理想贸然行事。

第三,发扬民主或集中统一领导,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中国共产党面临着领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只有保持高度统一,才能形成和发挥自己的战斗力。为了能够承担起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责任,必须在民主基础上形成意志统一、组织统一和行为统一。这是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可靠保证,因此扩大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是一致的,民主愈充分,集中的程度也就愈高。有损于党的集中统一,那就不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要求的民主,而是无政府主义、分散主义。当然,集中统一,同缺乏党内民主的权力过分集中,机械的集中或个人专断的集中也不是一码事。权力过分集中非但不会增强党的战斗力,而且会窒息党的生命力。无论是发扬民主,还是实行集中统一,二者必须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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