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案:合同之痒?品牌之争?民族产业之劫?
记者 文婧 张莫
2007年04月17日09:42 http://mnc.people.com.cn/GB/5623730.html
4月3日本报以《宗庆后后悔了》为题,首次全面披露达能欲强行收购娃哈哈的详情。由此引发了双方你来我往数个回合的交锋,以及众多媒体的热烈跟进报道。4月13日,娃哈哈集团发表声明,称应政府要求停止媒体口水战。
在此期间,社会各方的辩论随着事件的发展愈显白热化。目前,娃哈哈达能的媒体口水战虽戛然而止,但留下的有关合同法律、知识产权和民族产业三大辩题仍在激荡不已。
辩题一:合同之痒
正方观点:合同应该与时俱进
“既然达能在变,为何当年的合约就只能一成不变?”《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评论《与时俱进方能海阔天空》。文中表示,就娃哈哈自身发展而言,在复杂多变的中国饮料市场上,“有宗庆后就有娃哈哈的今天,没有宗庆后就没有娃哈哈的今天”,是谁都无法回避的事实,而“依靠达能不可能把娃哈哈发展到今天”也是不争的事实(有乐百氏等达能控股企业的命运为证)。今天众多国外资本在投资中国企业时,都有一个“对赌”协议,当中国企业的业绩达不到其要求时,要采取诸多惩罚性措施。而娃哈哈依靠宗庆后的卓越才能,可以说远超当年达能的期望。在此背景下,修改10年前的协议实质上是对企业家才能的一次再定价。达能如果明智的话,理当有所作为。
反方观点:不要过分情绪化,合同的是合同,应当按照契约办事
中国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接受和讯网访谈时表示,在合同执行期间,宗庆后没有遵守合同,擅自成立非合资公司并使用娃哈哈品牌,属于违约在先。如果宗庆后认为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错误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要求修改合同。也可以提请董事会讨论,如果遭到拒绝还可以根据《公司法》来谋求支持。但是在没有做类似努力的情况下,却另起炉灶成立非合资企业,显然是与合同不符,是违约在先,从法律角度讲是站不住脚的。
辩题小结:吃一堑、长一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撰文表示,在与外资企业合资时,中国企业必须考虑自有品牌的保护问题,防止合资企业长期亏损而导致商标易手,也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增加持有股份,获得控股地位,从而完全控制商标权。在寻求外资合作伙伴时,中国企业除了注意外资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之外,还应当在合资协议中签订保护自有品牌的条款。譬如,可以通过品牌租赁的方式,将有形资产作价出资,但将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排除在外,通过签订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确保无形资产不断增值。
中方企业为了扩大在合资企业所占份额,往往将无形资产评估之后作价出资,这样做看起来可以获得短期收益,但是却将辛苦培育起来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捆绑在合资企业上,一旦合资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合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那么,中方企业将会失去自己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
记者 文婧 张莫
2007年04月17日09:42 http://mnc.people.com.cn/GB/5623730.html
4月3日本报以《宗庆后后悔了》为题,首次全面披露达能欲强行收购娃哈哈的详情。由此引发了双方你来我往数个回合的交锋,以及众多媒体的热烈跟进报道。4月13日,娃哈哈集团发表声明,称应政府要求停止媒体口水战。
在此期间,社会各方的辩论随着事件的发展愈显白热化。目前,娃哈哈达能的媒体口水战虽戛然而止,但留下的有关合同法律、知识产权和民族产业三大辩题仍在激荡不已。
辩题一:合同之痒
正方观点:合同应该与时俱进
“既然达能在变,为何当年的合约就只能一成不变?”《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评论《与时俱进方能海阔天空》。文中表示,就娃哈哈自身发展而言,在复杂多变的中国饮料市场上,“有宗庆后就有娃哈哈的今天,没有宗庆后就没有娃哈哈的今天”,是谁都无法回避的事实,而“依靠达能不可能把娃哈哈发展到今天”也是不争的事实(有乐百氏等达能控股企业的命运为证)。今天众多国外资本在投资中国企业时,都有一个“对赌”协议,当中国企业的业绩达不到其要求时,要采取诸多惩罚性措施。而娃哈哈依靠宗庆后的卓越才能,可以说远超当年达能的期望。在此背景下,修改10年前的协议实质上是对企业家才能的一次再定价。达能如果明智的话,理当有所作为。
反方观点:不要过分情绪化,合同的是合同,应当按照契约办事
中国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接受和讯网访谈时表示,在合同执行期间,宗庆后没有遵守合同,擅自成立非合资公司并使用娃哈哈品牌,属于违约在先。如果宗庆后认为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错误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要求修改合同。也可以提请董事会讨论,如果遭到拒绝还可以根据《公司法》来谋求支持。但是在没有做类似努力的情况下,却另起炉灶成立非合资企业,显然是与合同不符,是违约在先,从法律角度讲是站不住脚的。
辩题小结:吃一堑、长一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撰文表示,在与外资企业合资时,中国企业必须考虑自有品牌的保护问题,防止合资企业长期亏损而导致商标易手,也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增加持有股份,获得控股地位,从而完全控制商标权。在寻求外资合作伙伴时,中国企业除了注意外资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之外,还应当在合资协议中签订保护自有品牌的条款。譬如,可以通过品牌租赁的方式,将有形资产作价出资,但将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排除在外,通过签订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确保无形资产不断增值。
中方企业为了扩大在合资企业所占份额,往往将无形资产评估之后作价出资,这样做看起来可以获得短期收益,但是却将辛苦培育起来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捆绑在合资企业上,一旦合资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合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那么,中方企业将会失去自己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