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通协议停止固话竞争 律师呼吁信产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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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 07:0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从今年3月1日起,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决定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外界评价,原本互为竞争对手的两家公司突然握手言和,意味着各方主导区域内不再可能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

  5月22日,作为电信消费者,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福建省委党校法学部王利平副教授致信信息产业部,对两大固话运营商达成的互不竞争协议、形成南北寡头分治局面的行为进行了抨击。他们呼吁信息产业部对这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竞争协议”遭质疑

  两位学者联名发出的信函针对的协议是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今年2月达成的减少恶性竞争、实现规范经营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月16日在北京签署,目的是不搞恶性竞争,不打恶性价格战。

  2002年5月16日,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网通集团挂牌成立,其中电信占据南方21个省市的电信资源,而网通则据守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10个省市的固定电话业务。过去几年里,为进入对方领地,电信和网通历尽艰辛,相互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设备投资不断加重,价格战也屡屡发生。同时,手机资费的大幅度降低和“接听免费”的实现,让移动网络对固定网络的替代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固定电话运营商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根据最近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出发点最主要为:本着“维持现状、面对现实、规范将来”的精神;规范市场行为,开展理性竞争,避免恶性价格战。

  双方的合作内容主要为:自2007年3月1日起,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的所有项目投资;双方在对方领域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甚至停止发展新的企业政府客户。有评论称,这是2002年中国电信拆分为南电信、北网通后双方关系最大的一次变化。

  李方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通电信的所谓“互不竞争”合作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圈地运动”,最终是为了形成南北寡头分治局面,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从三方面分析了“不竞争”的种种弊端。

  “一是不符合市场规律。”李方平说,电信网通双方将停止在对方领域发展新客户,这实际上是再次划分势力范围,保持各自的垄断区域,这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大背景明显格格不入。“从经济学理论来说,市场经济强调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而双方却明确表示停止竞争,这种倒退行为怎能成立。”

  “固话运营商提出的‘规范经营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之说,也是站不住脚的。”李方平认为,我国相关电信条例要求互联互通,如果双方遵循这一准则,完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重复建设完全没有必要,也就没有了现在所说的重复建设现象。

  在李方平看来,影响通信技术发展也是合作协议的一大弊端。他认为,电信垄断,毫无疑问会阻碍技术进步,扭曲资源配置,导致价格失真、管理低效、服务品质低下等诸多弊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最终也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于己也不利。

  “合作协议的第三大弊病,是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受限,不利于用户权益的保护。”李方平说,两巨头退出竞争后,各方主导区域内不再可能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因电信与网通的垄断格局,自由选择权无从谈起。“没有竞争,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消费者的利益绝对无法保障。”

  电信网通否认“南北协议”损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两位学者致函信息产业部一事,电信和网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5月底通过媒体作出了回应。

  电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互不竞争协议”只是市场发展达到更高阶段时的企业理性选择,而并非是“对电信用户的阴谋”。“该协议出台的背景,是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都已经没有固网运营商盈利。这几年固网运营商被移动运营商挤压得太苦了!”

  “正是共同的困境,使中国电信、网通的联合显得顺理成章。”中国电信内部人士说,近一年来两家公司一直有停战、减少内耗的打算,只不过今年年初,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即将单向收费的消息,把这种合作提早了。两家公司现在都认识到,他们共同面对的最大的冲击来自于移动通信,而不是彼此之间。

  中国电信内部人士认为,由于不是电信从业人员,李方平请求函中所持观点太片面太不科学,把企业回归理性发展的良好意愿全部抹杀了。

  “我们两家都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企业的责任。协议正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出台的。”网通内部人士介绍说,“不熟悉电信业的人,怎么能轻易对一个复杂问题下定论呢?

  网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固网建设本身具有天然的垄断性,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整体投资非常大;而后进入者则需要另行建设网络,但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用户支撑,重建网络将无利可图,且是资源的严重浪费。2002年电信、网通肩负“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重任分家之后,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因为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引发的摩擦纠纷接连不断。

  这位人士还认为,我国的电信业如今是中国移动“独大”,但这种局面随着3G的临近而迫切需要改变。“中国电信业需要的不仅是一家世界规模最大的运营商,更需要所有运营商都成为有竞争力的运营企业,长远看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所以尽快构建势均力敌的运营主体是电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这份协议,正是这种历史必然趋势的体现。”

  关键在于加大监管力度

  记者注意到,随着两位学者致函信息产业部将电信网通“南北协议”一事推向浪尖,许多学者纷纷发表看法,多数认为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件事。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认为,2002年打破垄断、加强竞争的拆分措施,的确给我国通信业带来很大的发展动力,用户相关资费也有很大幅度的调整。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状是,这种竞争态势有过度的倾向,甚至可以用惨烈来形容,由此网络、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出现重复建设,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最终必然影响消费者的权益。

  专家认为,电信和网通相互签订的互不介入协议,并不代表双方将会退出市场竞争舞台。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大、运营商服务质量的提升,最终形成国家、企业、消费者三方受益的局面。

  本报北京6月7日电
 
法律专家致函信产部 呼吁调查电信网通合谋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 11:26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不管电信两巨头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没有竞争都不是中国电信市场的最佳选择,这已违背了社会进步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电信垄断,毫无疑问会阻碍技术进步,扭曲资源配置,导致价格失真、管理低效、服务品质低下等诸多弊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原本互为竞争对手的电信和网通,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根据相关法律,信息产业部负有破除电信垄断的职责。作为电信消费者,我们迫切请求贵部开展执法监督,责令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马上终止“合作协议”,重归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基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电信行业必将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中央政府于2001年通过了有关电信体制改革的36号文件,其指导方针是“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据此形成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将原中国电信分拆为新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南北分治,并鼓励两大集团公司在对方主导区域内自由竞争。

  作为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忠实用户,我们期待:此次改革能够给电信市场带来公平、有效的全新竞争格局。但难以预料的是,这对竞争对手突然握手言和,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也就是说,中国电信不在北方发展用户,中国网通也不在南方发展用户。

  互不竞争协议签署后,形成了南北寡头分治的局面。作为消费者,除了坐受宰割几乎别无选择。不管电信两巨头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没有竞争都不是中国电信市场的最佳选择,这已违背了社会进步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电信垄断,毫无疑问会阻碍技术进步,扭曲资源配置,导致价格失真、管理低效、服务品质低下等诸多弊端,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电信两巨头退出竞争后,各方主导区域内不再可能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没有竞争,何以形成市场调节价?没有竞争,关乎千万计的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电信资费标准又是如何出台的?以中国网通所属的北京分公司为例,512K带宽包月资费120元已维持了4年。2007年5月1日,新推的1兆带宽包月资费提高为138元;5月17日新推出2兆带宽包月资费又提高为188元。这一系列资费标准的确定,是否又根据中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众所周知:消费者若要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必须有一个自由、公平和有效竞争的市场存在。鉴于此,为了讨还法律赋予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选择权,我们特致函信息产业部报告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垄断情形,期望监管部门立刻予以查处和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规定:“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贵部在官方网站列明了本部门如下职责: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开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

  根据以上法律,贵部负有破除电信垄断的法定职责。作为电信消费者,我们迫切请求贵部开展执法监督,责令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马上终止“合作协议”,重归竞争。

  北京师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福建省委党校法学部 王利平副教授

  2007年5月20日

  这份“秘密协议”规定了什么?

  这是一份在业内广泛流传,但极少有消费者知情的协议。

  协议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相互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客户。其中,中国电信的“主导区域”指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中国网通的“主导区域”则指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1年,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政策,为加快打破垄断,原中国电信被切分为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电信的资源集中在南方21个省(自治市、直辖区);中国网通则主打北方10个省(自治市、直辖区)。

  协议的有效期为2007年3月1日 ̄ 12月31日。如果在有效期内,发生行业重组、发放新的移动牌照等重大事件,且双方对本协议均无异议,协议仍然继续生效。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两个企业的利益。电信在北方以及网通在南方的势力,都不能跟当地的网通以及电信同日而语。双方在以往竞争中,都采用非正常的手段抢夺市场,而达成协议有利于避免这种价格战。

  为达到这个目标,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双方将停止在非主导区域的所有项目投资。如果需要使用相应资源,应优先租用主导方的网络设施。

  协议还强制性规定:2007年,中国电信北方10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预算不超过3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55亿元;中国网通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预算不超过70亿元,收入预算不超过105亿元。(本报综合《第一财经日报》等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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