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公布“八禁” 29日是违纪官员最后期限
编辑:常雪梅
2007年06月15日07:07 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7206/67707/5867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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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纪委公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针对当前以权谋私的新形式,提出了“八个严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在30天内主动说清,可以从宽处理,否决严惩不贷。
导读: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喜闻四直辖市纪委书记皆由中央空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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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全文)
十条戒律 规定细化超出以往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
2.收受干股;
3.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
5.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
6.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7.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8.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10.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亮点解读――
直指隐蔽性腐败难题 增强了可操作性
交易形式:(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什么人将被“从宽” 如何理解和执行“最后通牒”
“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何勇对《规定》的执行提出了三条注意事项:
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
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规定》的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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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纪委公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针对当前以权谋私的新形式,提出了“八个严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在30天内主动说清,可以从宽处理,否决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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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喜闻四直辖市纪委书记皆由中央空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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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全文)
十条戒律 规定细化超出以往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
2.收受干股;
3.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
5.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
6.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7.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8.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10.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亮点解读――
直指隐蔽性腐败难题 增强了可操作性
交易形式:(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什么人将被“从宽” 如何理解和执行“最后通牒”
“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何勇对《规定》的执行提出了三条注意事项:
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
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规定》的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