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行查房”合法吗?

moy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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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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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处女嫖娼案”时有发生,也有男女恋人在宾馆被抓而被视为“嫖娼”受到罚款的。这些都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里往往有部门利益的驱使。


笔者认为,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澄清,公安机关和其它任何单位都无权对酒店、宾馆“例行查房”。


首先,“例行查房”违反宪法。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安全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保证社会稳定最基本的条件。


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了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住宅隐私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任何机关无权赋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权力,公安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作为公民住宅的客房。


其次,我国法律对搜查有着严格的规定,非有紧急情况和正当程序,不得对公民住宅实施检查或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也就是说,搜查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例行查房”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是一种带有搜查性质的检查,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再次,“例行查房”违背时代潮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很难想象,在一个公权随意干涉私权,公共权力得不到有效节制的社会里,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最后,“例行查房”也是对酒店和宾馆自主经营权的过度干预,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例行查房”既不合情理,更是非法的,这个制度应当尽快废除。


把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公民的隐私领域,这样做得不偿失。


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8日/李启咏
 
查房能有效地打击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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