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百姓忙救灾,“精英”忙逼债

  • 主题发起人 主题发起人 mds
  • 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mds

资深人士
VIP
注册
2006-09-30
消息
14,406
荣誉分数
94
声望点数
208
黎阳

2008.5.18

中国的老百姓在齐心协力忙着救灾,中国的“精英”却迫不及待忙着逼债——2008年5月16日《证券时报》一篇报道“商业银行处尴尬境地:房倒人不死按揭贷款仍需还”把“精英”的冷酷无情和趁火打劫的凶狠嘴脸暴露得淋漓尽致(见附件):

——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各方一致认为这种债务关系不会因房屋损毁而解除,贷款者仍需还清余款。同时大部分银行鉴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

——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既然是“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各方一致认为”,可见不是哪个个别“精英”的主意,而是“精英”整体的“一致意见”: 不管灾民否已经家破人亡,不管灾民的房子是否已经变成一堆毫无用处的瓦砾,不管灾民是否还有劳动能力和生计,是否处于被救济状态,是否已经一贫如洗,是否必须从新开始安家,是否还有力量还债,只要还有口气就必须还债,而且“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换句话说,“理论上”连救灾捐款也可以被扣下抵债。只要没有被地震震死,就休想躲开这阎王债。(幸好还没有规定死人也必须还债。)

“精英”们在这里又一次卖弄“专业知识”“忽悠”人:“从民法看”、“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显然,作为商业公司,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条条款款都是向灾民逼债有理,似乎无懈可击,灾民们简直走投无路,下半辈子只能砸锅卖铁卖儿卖女,把后半生的工资收入全送给债主,自己当“杨白劳”了。

然而“精英”们故意不提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个人破产——如果地震导致灾民倾家荡产,一贫如洗,那就完全符合“个人破产”的条件,完全有资格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还债责任。——这可是“国际惯例”,凭什么不能在这里“国际接轨”?

是“精英”们不知道世界上有“个人破产法”这种制度吗?根本不是——人家明明知道,但就是不想在中国实施,所以才会说“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如果中国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那银行就无权“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这将对谁的利益不利?“精英”们显然根本没打算替普通灾民的生存考虑。

为什么“精英”们迫不及待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却绝口不提“个人破产法”?实际效果现在一目了然了:只许富人们通过“企业破产法”合法赖帐,不许灾民通过“个人破产法”免除无法承担的义务。——财产抵押只能抵押现有财产,哪有把尚未到手的收入也算成可抵押的财产的?排除灾民个人破产的可能,要他们必须还债,实际就把人家今后的收入全扣押了,逼着人家下半辈子当长工。这是符合哪一门子逻辑的法律?

如果中国金融、法律界的“精英”们当真懂专业,当真有良知,当真想为救灾做点切切实实的事情,那现在应该做的是立即制定通过“个人破产法”,一则亡羊补牢,弥补现有中国法律的一个大漏洞,把严重不公平的法律体系纠正得公平一点,二则算是为灾民解除后顾之忧,多少为抗震救灾做一点善事。这难道不合情吗?不合理吗?不现实吗?不符合国情吗?不符合国际惯例吗?而他们这样做了吗?根本没有,非但如此,反而利用其“专业知识”胡说八道,给刚刚死里逃生的灾民头上戴紧箍,心里压石头,让他们雪上加霜。

2008年,中国遭受雪灾时,扭转乾坤的是普通中国老百姓。中国遭受西方媒体诬蔑时,扭转乾坤的是普通中国老百姓。中国遭受地震灾害时,扭转乾坤的还是普通中国老百姓——在中国遭到的一连串天灾人祸面前,中国的“精英”们何在?都干了些什么?是谁顶天立地?是谁创造了奇迹?是谁创造了历史?是百姓,还是“精英”?

抗震救灾不但要救在生命上、物质上、心理上,而且要救在法律上:立即制定通过“个人破产法”,为因地震而倾家荡产的灾民提供一条法律出路。否则天灾之后必有人祸,许多贫困灾民将逃出地震的火坑又陷入“精英”们的债务地狱,仍然苦难重重。——这点看来根本不能指望“精英”,他们一门心思想的不是如何帮助灾民,而是如何从灾民身上压榨出最后的一滴血,一块肉,一根筋。要救这种“法律灾”,同样还得靠老百姓自己。

说“平时只见‘精英’不见百姓,紧要关头只见百姓不见‘精英’”看来不够准确:根本就不该对“精英”们有任何指望:不出来还好,一出来更糟,尤其紧要关头——“精英”们一露脸准没好事。比如现在,中国老百姓在忙救灾,中国“精英”们在忙逼债;老百姓抗震救灾显亲情,“精英”们向灾民逼债露狰狞——如此“精英”,毫无人性,能指望他们什么?

“精英”们在中国天灾人祸时的表演,如同鲁迅所说:“恰如用棍子搅了一下停滞多年的池塘,各种古的沉滓,新的沉滓,就都翻着筋斗漂上来,在水面上转一个身,来趁势显示自己的存在了。”“在这个时候,趁势在表面来泛一下,明星也有,文艺家也有,警犬也有,药也有……也因为趁势,泛起来就格外省力。但因为泛起来的是沉滓,沉滓又究竟不过是沉滓,所以因此一泛,他们的本相倒越加分明,而最后的运命,也还是仍旧沉下去。”


附件:商业银行处尴尬境地:房倒人不死按揭贷款仍需还?

新闻来源:证券时报于May 16,2008 03:22:27

就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各方一致认为这种债务关系不会因房屋损毁而解除,贷款者仍需还清余款。同时大部分银行鉴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

近日,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有意见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损,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为此,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事实上,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显示,抵押品灭失且消费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约保证,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终止贷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险范围内,则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对因消费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致使银行未能得到全额补偿的,消费者仍负有付款的责任。

显然,作为商业公司,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记者经查阅后发现,美国在1973年通过的《洪灾保护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贷款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必须附有洪涝灾害损失保险;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后也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品灭失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目前,大部分银行明确表示,鉴于地震灾区的巨大损失,出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银行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对于未投保的受损房屋,预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出资帮助修复。但是,由于我国开展房屋按揭的历史还很短,期间遇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情况也很少,无论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还期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朗。
 
人都死了, 还要父债子还吗, 天理比你那狗屁知识,规定高百倍.
 
政府发出这个规定很及时,有力的阻止了“精英”们的趁火打劫!



央行和银监会规定银行不得向灾区借款人催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06: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陈琰) 针对灾区借款人如何还款及取现等问题,央行和银监会昨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通知》要求,银行须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即日起开始执行。


央行银监会决定对灾区实施特殊金融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23: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 王宇、姚均芳)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19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政策包括将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通知指出,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实现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
  通知要求灾区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此外,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
  另据记者了解,从20日起,经央行同意,受灾严重的成都、绵阳等6市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而在地震发生之前央行曾宣布,从5月20日起,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上调0.5个百分点。
  此外,针对灾区居民对被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央行副行长苏宁日期曾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央行将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既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央行银监会紧急出台震区金融服务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3:20 第一财经日报

  
fac03ed6f56090a780a6069a8f5f5186.jpg

昨日,一位理县居民在临时搭起的帐篷中存款 新华社图

受到汶川大地震影响而未能按时还贷者,金融机构应如何对待?昨日晚间,央行联合银监会联合发布紧急通知称,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这份题为《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下称《通知》)的文件面向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当地金融机构,列出了八项具体措施支持震区金融服务。

  《通知》称,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为灾后重建做好准备,央行和银监会决定对上述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对于在地震发生前已经发放的贷款,《通知》称,应给予妥善安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通知》指出,要尽快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调查、跟踪和确认工作,尽力保障客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抗震救灾的同时,及时摸清各类财产,包括营业场所、业务运作设备、各类档案资料等受灾情况,对各类财产损失要分门别类,准确评估登记;要保护好客户和银行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实时跟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罹难和失踪人员名单,严格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核对其与本行相关债权债务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处理好其家属和直接相关人员的查询核实工作。

  此外,《通知》表示,要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资源调配力度,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的信贷需求。要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通知》称,要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特事特办,确保抗震救灾捐款、汇款通道顺畅运行;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做好资金调运和汇划,保障灾区客户提取现金的需求,保证救灾款项及时入账和拨付。

  《通知》还规定,金融机构要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张喆
 
后退
顶部
首页 论坛
消息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