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45岁下岗女工组织多人到阿富汗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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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早报网讯)华龙网-重庆晚报报道,为了赚钱,重庆女子王红秀辗转到阿富汗卖淫,之后,受老板指派,回国招募邻居朋友。前日,沙坪坝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王红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她的老板王敏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称,该案是我市首例跨国组织卖淫案。

  四年前 辗转前往阿富汗

  今年45岁的王红秀曾是沙坪坝区的一名下岗女工。2004年5月,她以“务工”为名,办理了去阿联酋的签证。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她在阿联酋从事卖淫活动时,认识了一个东北女子,该女子介绍她到阿富汗一个叫王敏的女人开的酒吧去卖淫,称那里的“收入”好些。2005年2月20日回国后,王红秀同王敏取得了联系,并于同年11月10日来到阿富汗,进入王敏开的柏林饭店(当地人称“飞飞酒吧”)从事卖淫活动。

  在“飞飞酒吧”,王敏为王红秀提供食宿,王红秀“接客”收入要分一半给王敏。经过一段时间,王红秀渐渐与王敏混熟,并知道了她的一些情况。原来,比她大两岁的王敏来自上海,在阿富汗有一个德国男朋友。这个德国人什么都听王敏的,经营执照上是那个德国人的名字,但真正的老板是王敏。王敏曾经在阿富汗开了一家“土耳其餐馆”,也从事卖淫活动,因阿富汗是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有关方面发现后立即将其取缔。王敏随后以德国人的名义开饭店,取名“柏林”,是为了听起来比较欧化,可以掩人耳目,比较方便招徕中国中年妇女来此卖淫。

  平时,如果“小姐”服务态度不好,王敏还会“管教”她们。

  两年前 介绍3女人入伙

  2006年2月,“生意兴隆”的王敏,要王红秀在重庆帮忙找几个四十岁左右的女人来阿富汗。王红秀打电话给重庆的朋友张某,介绍了自己在阿富汗的卖淫情况,邀张某也来阿富汗,还承诺为其办理赴阿富汗签证。听说王红秀在四个月内赚了两万多元,张某终于动心了。2006年3月9日,张某来到阿富汗王敏的酒吧从事卖淫活动。这样,阿富汗的重庆“姐妹团”开始壮大。

  尽管如此,王敏依旧认为酒吧“人手”不够。2006年4月,王敏又叫王红秀回国找人。带着这个使命,王红秀回到重庆。这次,她的目标依旧是邻居和朋友。她找到了石某和张某某,并为两人办理了到巴基斯坦的签证。石、张两人分别于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到达巴基斯坦伊斯坦布尔机场,王敏安排人在机场将她们接到自己的酒吧。

  张某某向检察机关供述,到了阿富汗后,她发现一切并非像王红秀说的那样好。这个酒吧只是一栋二层楼的别墅,里面被隔成一个个的小房间。因为阿富汗政局不稳定,酒吧门口24小时都有保安持枪保卫,不允许她和其他“小姐”离开半步。另外,每天最多的时候要接客六七个。

  “不管我们身体是否舒服,酒吧都强迫我们接客。”张某某还称,稍有不从,保安便会暴打她一顿。

  被举报 警方突查捣淫窝

  去年7月,阿富汗警方接到举报,称“飞飞酒吧”内有大批中国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警方决定搜查,可还没到酒吧,王敏便已经从德国男友处得到消息,要求所有“小姐”藏到酒吧地下室。警方赶到时,没有取到任何实质证据,无功而返。

  等警方搜查结束后,王敏先是安慰王红秀等“小姐”不用担心,自己与当地警方“关系很好”。同时,她还警告大家,如果哪个人敢报警,她绝不会放过那个人。

  三个月后,阿富汗警方再次突击检查“飞飞酒吧”。王红秀与“姐妹们”及老板王敏统统被捉。之后,阿富汗警方通知了我国驻阿富汗大使馆。

  同年10月31日,王敏、王红秀、石某等4人被遣送回我市。

  触刑法 协助组织卖淫罪

  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红秀辩称,自己是到阿富汗打工,不是卖淫。石某、张某则称自己打牌输了钱,想出去躲债,才叫她帮她们办理到阿富汗的签证。她们也是去打工,不是卖淫。王敏则辩称,自己并不是“飞飞酒吧”的老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红秀应老板王敏要求,介绍3人到阿富汗卖淫,并协助王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王红秀否认自己和邀约的其他3人到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本人在公安机关交代是从事卖淫活动,和其他3名证人证实是在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的证言不符,不予采纳。而王敏采取招募、容留的方法,组织多人在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国际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解意见也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王敏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王红秀有期徒刑6年,判处王敏有期徒刑11年。

  记者 王明

  相关案例

  47岁卖淫女一年29次出境

  本报讯 47岁的成英(化名)一年之内29次到境外去卖淫,直到被香港警方发现后遣返回内地,为此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05年6月8日被起诉。

  2004年1月,她称要到香港去找钱给丈夫治病,从婆婆那里拿走丈夫妹妹张雨(化名)的户口资料,到南岸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补办身份证。正是凭着这张身份证,她到公安机关办理了到泰国去的护照、往来香港的通行证。

  从2004年2月9日到2005年1月18日,她29次非法出入到香港、泰国。因为她申请出境的理由是旅游,是跟旅行团出去,每次最多只能签14天,所以她不得不频繁地进进出出。2005年4月12日下午,经群众举报,偷越边境的成英被我市警方抓获。
 
GDP下的血泪--是什么让一群母亲变成了妓女?十元妓的原罪


作者:atangyurong1

苏州警方与某报记者突建奇功,扫荡了某黑灯舞厅,现场抓获了一批淫乱的嫖客和妓女。令记者啧啧称奇和大张笪挞的是:这些嫖客皆是些上了年纪的老汉,而妓女多是些中年妇女,嫖资10元即可为所欲为·····

  那些中年妇女,年纪大约与我们这些逐渐成为社会中坚的70年后者的母亲相仿吧?对于我们现今这个社会而言,她们相当于母亲一辈。经历过60年代的饥饿,经历过80年代勤扒苦做,经历过90年代的大规模下岗,身体能留存的性魅力想必已经荡然无几·····即便如此,她们幽灵般地出现在黑灯舞厅里,为了区区十元钱,奉献上自己疲乏、臃肿、衰老的身躯,接受生活的·····“再教育”。

  暗访并破获此案的记者字里行间充满了骄矜,俨然一副“扫黄打非之英雄”嘴脸,“正义的卫道士”,“侠义与道德的化身”,并严词痛斥了那些妓女的无耻:“只要10元钱,就任人蹂躏·····”

  英雄,且先放下你正义的剑,摸一摸你的良心——如果你有的话。

  这件事发生在苏州这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尤其让人感到悲伤。苏州在中国至少算是数一数二的高收入地区,多年前我在此地任实习记者时,我的同行月收入就超过了4000。而这些年苏州的高新技术园区迅速发展,令苏州一飞冲天,苏州一个市的财政收入,能压倒西南西北一个省的财政收入。

  然而在此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富庶之地,一些女人却前仆后继地愿意以10元的代价,出卖自己的苍老肉体。

  英雄啊,假如她们还有其他的生存途径,如你等受过高等教育,出入高档的写字楼,使用着电脑,月入数千,会愿意以身体的代价,换取10元钱的报酬么?10元钱,10元钱够你买一盒纸巾么,擦你在高档餐厅里用完点心的油亮的嘴?你须得想一想,这样绝望的代价后面,这样饱受凌辱的肉体后面,有没有一个嗷嗷待哺孩子?有没有一个毫无希望的家庭?有没有一个千疮百孔的人生?她们有其他能力获取住房么?她们有其他能力获取食物么?她们有其他途径获得医疗么?在更老一些之后,她们有钱给自己养老么?她们有钱来埋葬自己么?

  无独有偶,在同一天里,沈阳的16岁的少女黄娟,因为饥饿在超市偷窃了一块面包,而被店主威胁告到学校,求饶不成绝望自杀。16岁的孩子会因为饿,偷吃,而店主会因为一个孩子偷窃一点食物,而决不宽恕·····一条年轻的、品学兼优的花季生命就此终结。

  是什么让一个热爱学习同时也自尊要强的少女伸出了偷窃的手?饥饿······

  可以坚信,在这孩子饿得放下脸面的那个瞬间,那个城市里,成百上千的宴会正在举行,成碗成碟的美味正在被倒进厨房的泔水桶。同样,也有成百上千的老妇女们,为了10元钱朝陌生的男人敞开怀抱。

  说吧,英雄,告诉我,是什么让一个聪慧的学子变成了饥饿的老鼠,是什么让一群母亲变成了下贱的妓女。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罪孽?是她们罪孽深重?还是令她们沦落到这一步的环境更有罪?

  是的,她们有罪。偷窃,卖淫······这些都是无法见容于社会普遍道德水准的行为······

  多年前,美国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一个母亲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准备食物,在超市里偷窃面包。法官判决如下:她有罪。同样,令一个母亲饥寒交迫,不得不靠偷窃来养活孩子的社会同样有罪,我们在座的诸位都有罪。判罚每人一美圆,给那个偷窃的母亲.
 
四个月2万 一个月才5千 就这还心动?
切~~~~~~~~真是可笑 穷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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