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30)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近日爆发的海外洗钱丑闻,引起对岸中国大陆舆论对于官员腐败的新一轮省思。在北京当局拟修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后,不少论者要求直接从源头入手,尽早建立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昨天闭幕的十一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虽然议程包括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但是并没有具体结果。
修正案关于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正有两处,一是扩大对官员亲属非法获利的惩处;一是提高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惩处。
会议日前建议修改刑法第388条以权谋利的内容,把官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或与官员关系密切者(如情人)列入,凡是利用官员权力获益者都应被惩罚。
在法条修改后,刑责最高可以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官员也适用于此法条。
人大修改相关刑法法条的时机,恰好是台湾政坛爆发官员利用家庭成员违法的案例。今年刚下台的陈水扁在涉嫌的海外洗钱案中,牵涉的家族成员就包括妻子吴淑珍、儿子陈致中以及儿媳黄睿静。
人大会议也建议修改刑法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的重点在于加重刑责:“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陈水扁涉嫌的弊案中,他对于至今被揭发的海外银行账户新台币7亿元(约3138万新元)的来源,辩称是选举结余款,并坚称没有任何不法所得。他唯一承认的是违反了《公职人员财产法申报法》,罪行较轻的“申报不实”罪。
大陆舆论对于人大修改刑法第395条有不同的意见。有舆论要求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源头上解决官员收入问题,仿效台湾设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让官员的财产摊在阳光下接受社会检验,杜绝他们以权谋钱的门路。
检察官王威27日在《法制晚报》投书说,在缺乏官员财产申报法律的情况下,应该把官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他引述新加坡、汶莱和印度为例子说,这些国家的法律都把无法说明的财产来源视为贪污所得。
根据大陆的《惩治贪污条例》,贪污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中国青年报》同日一篇署名文章指出,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责只是权宜之计,应该早日把“阳光法”(财产申报制度及配套措施)提到议事日程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4年便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可是至今仍然没有落实,其中既得利益的官僚集团被视为是立法最大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