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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在接受采访时,右腿忽然疼痛,他不得不按摩几下再说话
校长雨夜步行回家遇车祸肇事者逃逸后出现神秘目击者称看到车牌号码但需花钱买线索
车祸目击证人索要10万“重谢费”
因缺乏线索过了近5个月警方仍未能破案对于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是否担责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
直到今天上午,雨夜被车撞伤而找不到肇事者的河南省洛阳市某驾校校长王浩,仍然在等待索要10万元“重谢费”的目击证人提供肇事逃逸者的线索。
今年4月13日,王浩冒雨步行回家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警方在侦查这起肇事逃逸案件时,因暂时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而搁浅。
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却神秘出现了目击证人,对方自称掌握了肇事车的牌号,经过讨价还价最终索要10万元“重谢费”,并保证“肇事车辆会沿着线索被迅速找到。”
当王浩将目击证人举报给公安机关后,目击证人面对警察却矢口否认自己目击了车祸。
突发车祸
雨夜回家校长被逆行车撞倒失去知觉
今年4月13日深夜,河南省洛阳市某驾校校长王浩从朋友处办完事后,冒雨沿珠江路右侧步行回家。由于没有打伞,王浩的脚步非常匆忙。
当时,一辆银灰色的轿车突然亮着远光灯,从路的左侧迎面逆行驶来。车辆在距王浩50至100米时,连续在路上几个左右摇摆后,径直朝王浩撞来。躲闪不及的王浩只听得耳边一声闷响,随即失去了知觉。
银灰色轿车的车主在发觉肇事后,并没有停车,而是立刻提速消失在夜幕里。据介绍,事发大约15分钟后,王浩在急救人员的紧急施救下,暂时恢复了意识。
证人现身
司机逃逸一男子自称记下了车牌号
从交管部门事后的勘察分析看,该车车主肇事后甚至没有减速的明显迹象。
正当王浩忍着腿部的剧痛和医护人员沟通,讲述自己的伤情时,几名年龄在25岁左右的男青年悄悄靠拢过来。
其中一名男青年有意压低声音对王浩说:“哥们儿,赶紧记住我的手机号码,我刚才看见了车祸的全过程,并且记下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记住一定找我,一定……”
知道这个消息意味着将有可能给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带来重大突破的王浩,迅速用手机记下了对方的手机号码。此后不久,王浩再次昏迷不醒。
提出要钱
主动探望“重谢费”由两千涨到五万
经过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右腿粉碎性骨折的王浩在昏迷了十几个小时后,逐渐恢复了正常的意识。经过询问王浩得知,由于事发当天时间较晚,又下着中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一时没有找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后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介绍,立即让王浩想起了当晚那几位自称是目击证人的话。
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一大早,正当王浩准备拨通那个神秘的电话号码时,那几名男青年却主动赶到医院探望他。目击证人主动上门,让王浩和他的家属大喜过望,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充满了信心。
在王浩的授意下,家属当天中午专程将几人请到高档酒店好好“吃”了一顿。用餐期间,家属按照王浩的意思向对方作出了承诺:“如果能够准确地提供事发当晚的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一定以现金方式表示重谢。”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让王浩和其家属吃惊不小。
对方首先提出付2000元的感谢费,王浩在3天之内就付清了这笔费用。然而对方却依然拒绝说出当晚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理由是“没有达到重谢的标准”。
这让王浩感到非常疑惑,随后和对方的几次接触中,线索费又从5000元、1万元涨到了5万元!
突然变卦
面对民警目击证人一口咬定不知道
一方面忍受着伤痛的折磨,另一方面又和目击证人谈不拢线索费的高低,这让病床上的王浩苦恼不已。最后王浩报警,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随后,警方传讯了屡次和王浩接触商量“线索费”高低的几名男青年。然而,似乎早已经料到公安机关会有此举的几个人,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表现得十分老练――一口咬定当晚自己什么也不知道,亦不能证明当晚的任何情况。
这让警方束手无策,超过传讯期限后警方只得放回了几人。
继续追讨
走出公安机关要求兑现“重谢”承诺
从公安机关出来后,几人立即和王浩及其家属进行了联系,并声称:“你们的这种想法,我早已经考虑在前,如果你们还想寻找那名肇事者的话,还是乖乖来和我们谈。并且你事先对我们有过‘重谢’的承诺,我们只是要求你兑现承诺,并没有任何过分的要求,请你们仔细考虑……”
几天后,王浩的伤情鉴定报告制作完毕,该报告显示王浩的伤情为“重伤害”。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且肇事逃逸的应该依法从重处理。
而此时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却几乎没有任何进展,这让王浩担心不已。医院的医疗明细账目显示,王浩的伤病前后已经花去数万元,这还不包括价格不菲的后期治疗费用。
再次加码
谈判数十次要价提高到10万元
时间在王浩和几名目击证人的数十次谈判中过去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依然毫无进展。王浩在医院度过了近2个月的治疗后,拖着一瘸一拐的伤腿走出了病房,回到了工作岗位。
让他耿耿于怀的不仅仅是伤病的折磨,几名目击证人的开价也越来越高,最后对方甚至提出了10万元的天文数字!而王浩对“重谢”的标准也没有作出自认为满意的定义。
“我确实给人家做出过‘一定重谢’的承诺,这个我不能否认,但是‘重谢’是多少呢?2000元还是5万元,甚至10万元,这些都没有办法来衡量,我感觉对方有些敲诈的味道。”王浩无奈地说。
拒绝采访
“不愿意过多说愿意相信就让受害人来谈”
9月4日,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期间,王浩用手机免提接通了一名目击证人小亮的电话。
对方表示自己对当晚的情况非常了解,确实看到了肇事车辆车牌号码。
此外,小亮还向王浩透露,他已经通过自己的渠道和肇事车辆的车主取得了联系,并再次确定当晚该车确实在洛阳市珠江路出过车祸,撞了人……
后来,记者多次拨通小亮的手机,就此事提出采访要求,对方均以“不愿意过多说这个事情,你愿意相信我就让受害人来谈,不愿意相信我就不用来”为由,予以了拒绝。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证人明知案情而不履行作证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上,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此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北京金朔律师事务所林峰
要10万感谢费涉嫌敲诈
林峰律师就此事发表观点时认为,小亮等人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首先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按照法律精神,任何公民都应该有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义务,因为金钱的原因而放弃这种义务是不应该的。
其次,假设小亮等人确实是当晚的目击证人,就有法律上作证的义务。
而从2000元的感谢费开始,他们不停地把费用一直加到10万元,已经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依法应该对他们采取必要措施。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韩一村
公民不作证不能强制
接受记者采访时,韩一村律师则对林峰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
他认为,既然王浩曾经做出过“重谢”的承诺,就应该有“重谢”的内容。
“重谢”是什么标准应该由他们双方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是一种承诺合同的民事纠纷,上升不到刑事责任,小亮等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法律上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当公民不履行这个义务时,公权机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侦查交通肇事案件,可以从其他渠道想办法,不应该对小亮等人采取刑事手段,否则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
新闻延伸
国外证人多享有缄默权
记者翻阅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刑事法律后发现,西方国家在对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上,大多以“人权第一”为由,严格立法规定并保护了证人的缄默权。
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证人不想作证时,公权机关是无权进行强制作证的。
此外,个别西方国家的公诉机关或者刑事案件受害人,为了让重大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大多许诺了优厚的经济条件和其他诱人的承诺。
本版文并摄/特稿记者朱顺忠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