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思科诉华为诉状:为什么华为是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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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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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中美巨人间的首次生死角斗,一场中美间继“美亚域名案”后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一场覆盖全部知识产权法的案件,一场美方占尽“主场”之利的案件,一场要求陪审团裁处而遥遥无期的案件,一场没有任何具体赔偿数额要求(极可能数额惊人)的案件,诉讼前景如何?

思科愤然起诉,华为冷静应对

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时间2003年1月24日宣布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uawei America, Inc.和FutureWei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华为”)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华为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它多项专利。思科称此次诉讼旨在寻求法律禁令以制止华为对其知识产权继续进行侵犯并弥补华为的非法侵权行为对思科所造成的损失。思科在美国时间1月23日宣布类似声明,当日思科股价上涨4.51%,同期NASDAQ指数仅上涨2.12%。而华为公司则称其在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一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华为公司将和法律顾问一起应对此事。

思科挥舞“长臂管辖”大棒提交的诉讼材料厚达77页

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笔者研读了思科公司提供的详细诉讼材料,更为具体的情况浮出海面。美国当地时间1月22日下午7点51分,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MARSHALL分院的书记员正式签收了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思科”)诉(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为”)、华为美国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美国”)和FutureWei技术公司(以下简称“FutureWei”)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诉讼材料。思科提交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共77页,其中诉状为25页,而证据为52页(主要为46页的思科著作权登记证和6页的思科与华为用户手册的比较图)。

有哪支球队愿意在一个陌生的场地和一个陌生的对手依据陌生的比赛规则来比赛呢?更何况裁判也是对方的同胞,甚至裁判的口令和手势也是完全不懂的。正如球赛有主客场之分,由哪个法院审理(即法律上的“管辖”),对于诉讼(特别是国际民商事案件)最终结果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思科公司为什么能把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告上美国的法院呢?因为思科在挥舞备受各国反对的“长臂管辖”的大棒。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法官曾指出,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各州制定了“长臂法律”(Long-arm Statutes),依据这种法律实行“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美国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在外国设有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如其子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外国法是有效的话,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该公司行使管辖权,其理由是该公司的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而黄庭长的以上阐述用到本案是极为准确的。

思科凭什么将中国华为列为第一被告

思科在诉状中称第一被告中国华为向全球销售其网络及通讯产品。中国华为通过第二被告华为美国和第三被告FutureWei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的辖区内销售产品。而FutureWei是中国华为的全资子公司,在德克萨斯州注册。至于华为美国也是中国华为的全资子公司,在加州的SAN JONES注册,而那里正是思科公司的大本营。为证明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思科公司共罗列了7大理由,主要是该法院辖区是华为侵权产品的目标销售地和实际销售地;中国华为和FutureWei建立了网站,使辖区内的居民能够访问而接触到侵权产品的信息并下载侵权的软件;华为在辖区建立了研发机构,并正在大力招募当地居民;华为一系列侵权严重损害了思科在该地的产品销售和研发机构的运作。从一般管辖理论而言,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思科将德州注册的FutureWei推上德州的法院被告席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将加州注册的华为美国列为被告则多少有些勉强,除非思科能够证明该辖区是华为美国的侵权地,即华为美国直接向该地销售了侵权产品或有其他侵权行为。

至于将中国华为列为第一被告则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网站侵权”一节更是令人难以置信。退一步而言,即使根据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思科暂时达到了其将中国华为推上美国被告席的目的,由于“长臂管辖”本身就受到全世界的反对,思科在全球的公众形象很难说不会打折扣。思科将中国华为强列为第一被告还有一个目的。不论是华为美国和FutureWei都是独立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公司,最后很难获得思科所期待的数额不详(可能数额惊人)的赔偿。而把拥有30亿美圆业绩的中国华为拉进来,思科大可高枕无忧了。

这场官司要打几年?

思科在诉状中明确要求法院进行陪审团审判(TRIAL BY JURY)。陪审团审判是普通法对抗式诉讼程序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根据美国《权利法案》的规定,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从刑事案件扩大到了民事案件中。美国陪审团的权力很大,它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听取双方提交的证据,同时接受法官的技术性提示(如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等),并根据这些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并最终做出裁决。陪审团的成员都是由法院当地普通公民组成,他们审理案件更多的是依据是常识和良知。虽然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在美国人已经开始怀疑普通老百姓是否有能力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做出正确的裁决。2000年4月,媒体就曾报道肯塔基州一个陪审团用掷硬币的方法来决定一名被告的生死。由于美国陪审团诉讼的程序比法官诉讼还要繁复,一个案件拖上几年还无法结案并不是十分罕见的。再加上本案涉及众多尖端的专业知识,本案最终何时了结实在是难以预料。当双方都觉得拖不起的时候(特别是面临无休止的庭审和飞涨的律师费),适当的和解也许是个体面的做法。当然,由于本案可能涉及数十亿美圆的市场,目前看,两大巨头和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思科是害怕加州的华人吗?

思科的总部在加州,思科的代理律师事务所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的总部也在加州(在德州没有分支机构),而华为美国的注册地同样在加州,那为什么思科要舍近求远,向偏僻的德州起诉华为呢?更何况从公司名称看,华为美国的实力应该要比FutureWei(华为总部甚至没有把这个德州的机构命名为华为某某)要强,那为什么思科要舍强求弱呢?

开始笔者大惑不解,在研究了美国的人口资料和美国的诉讼法后,笔者才揣摩出些道理。根据美国国家人口统计局的资料,在美国的华人人口总数目前已达到240万,其中加州最多,达98万人,而德州只有10万5千人。全加州的华裔人口已经超过菲律宾裔,是全加州亚裔最大族群。华人在加州人口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来自中国大陆的新移民日益增多。这些新移民与老华侨区别很大,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和收入都很高,并主要从事高科技产业。所以有人将集成电路的英文缩写“IC”在硅谷解释为印度(I )和中国(C)。随着华裔人口的增多,华人在美国参政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如陈焕英当选为加州州议会众议员,而一批华人在市议会等的选举中胜出,充分体现了华人在加州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如果思科选择在加州起诉,华为的律师肯定会将尽可能多的华人列入陪审团名单(根据美国宪法和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等,成功的可能性还很大),而这些华人陪审员倾向思科的可能性实在是不大。搞得不好,可能又会像“辛普逊涉嫌杀妻案”那样牵扯到最让美国人敏感的种族歧视问题来。反观德州,一向以民风保守出名,而且当地华人的影响要比加州的差很多。思科的诉讼策略可真是精益求精。
 
没啥,在国内反过来搞 “思科“ 一样的得心应手!而且很方便!几个行政命令就解决问题了!要是美国人走过了头,这家公司在中国也不会有好日子过!

其实他们的目的就是在已经看到不能再垄断下去的时候,用各种办法来减缓自己市场的损失吧了! 也是迫不得已的办法,这样做已经说明他们: 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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