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nt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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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魏先生通过中介机构申请移民加拿大,历时六年,终因评估结果分数不够,被拒绝签证。综上,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21580元,并按此款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诉讼费2349元,原告负担1854元,被告负担495元。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31日电:魏先生通过中介机构申请移民加拿大,历时六年,终因评估结果分数不够,被拒绝签证。魏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未按服务协议为其努力,故起诉索赔。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服务合同,中介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2002年,魏先生委托某咨询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会同加拿大海外移民中心为其申请定居签证。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后,魏先生支付该公司服务费21580元,后又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方面汇款加币1250元。2008年4月26日,魏先生收到加拿大使馆移民处的拒绝签证通知书,理由是未获得足够分数、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魏先生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为他免费上诉或再申请一次,但中介公司未作任何努力,也未退还服务费。魏先生同时认为,他在六年等待期间,提交过四次公证文件和三次无刑证明,并参加了雅思英语考试,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为此,魏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双方合同关系,被告返还服务费21580元及加币1250元(折合人民币8750元),并赔偿公证费、无刑证明费、雅思考试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近4.5万元及累计六年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后,被告向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由于原告的移民申请被拒绝,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到加拿大移民局发出的正式书面拒绝通知书后45天内(至2008年6月10日),被告应当将服务费返还原告。因被告不再为原告提供服务,并延迟返还服务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
原告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汇款加币1250元,并非向被告支付,其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公证费、无刑证明费、雅思英语考试费系合同约定的属原告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故其要求被告退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因合同纠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被告应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6月1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被告不作答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21580元,并按此款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诉讼费2349元,原告负担1854元,被告负担495元。(冯琳 徐德利)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31日电:魏先生通过中介机构申请移民加拿大,历时六年,终因评估结果分数不够,被拒绝签证。魏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未按服务协议为其努力,故起诉索赔。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服务合同,中介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2002年,魏先生委托某咨询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会同加拿大海外移民中心为其申请定居签证。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后,魏先生支付该公司服务费21580元,后又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方面汇款加币1250元。2008年4月26日,魏先生收到加拿大使馆移民处的拒绝签证通知书,理由是未获得足够分数、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魏先生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为他免费上诉或再申请一次,但中介公司未作任何努力,也未退还服务费。魏先生同时认为,他在六年等待期间,提交过四次公证文件和三次无刑证明,并参加了雅思英语考试,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为此,魏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双方合同关系,被告返还服务费21580元及加币1250元(折合人民币8750元),并赔偿公证费、无刑证明费、雅思考试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近4.5万元及累计六年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后,被告向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由于原告的移民申请被拒绝,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到加拿大移民局发出的正式书面拒绝通知书后45天内(至2008年6月10日),被告应当将服务费返还原告。因被告不再为原告提供服务,并延迟返还服务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
原告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汇款加币1250元,并非向被告支付,其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公证费、无刑证明费、雅思英语考试费系合同约定的属原告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故其要求被告退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因合同纠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被告应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6月1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被告不作答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21580元,并按此款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诉讼费2349元,原告负担1854元,被告负担495元。(冯琳 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