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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亲身经历:在加拿大我把华人女律师告上法庭
网友初道 2009-01-29 10:39 信息港论坛
打官司是很伤脑筋,很麻烦的事,平民百姓不是忍无可忍,万不得已,没人喜欢纠缠于官非。劳民伤财暂且不论, 那种悬而末决,胜负难料的状态,实在不是一种愉快经验。尤其身在他乡,语言迥异, 对于以母语争执就非强项的我来说,可谓避之唯恐不及。然而 2007年夏天,我却把一位华人女律师告上了安省的小额法庭。
说起来,原告被告力量对比悬殊, 我根本不是对手。我法律知识有限,而她是专业律师;我的英语纯凭自学,而她英语专业,出师名校,英文似乎比中文还溜。.若问事端缘由,一言以蔽之:忍无可忍,不平则鸣。
(一)
事情还须追溯到2005年夏, 我们夫妇由于不慎与轻信,与一家本地最大的兜售假期分享会员制(Timeshare)的公司签署了一份长达45年的会员制合同,同时交纳了约七千加元.事后意识到其中的多处陷阱猫腻,在十天冷却期内以各种方式试图取消合约。此要求不但未被接纳,反而被该公司的总裁与经理多次致电威胁要起诉我。本人一贯不爱吃罚酒,如蒙耐心解释,以礼相待,可能会认栽认赔;可面对无理威胁,反而决定与之交战,奉陪到底。在等待挨告月余不果之后,将这家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到法庭打官司,与生俱来头一遭。面对威胁,虽说嘴上未示弱让对方 “Go ahead”,心中不免忐忑不安。预审(pretrial)排在2006年1月下旬,我自2005年12月就开始物色律师。最初就曾联系过这位同胞女律师,因见她的网页中介绍她如何善于出庭争辩,但一直未得到正式回复。不得已,我先后聘请了二位白人律师,他们都自称对timeshare行业了如指掌,经验老道,但第一名老律师思维混乱,条理不清,不做任何准备就上庭, 说他全凭 “即席发挥”。结果在预审中,前言不搭后语,哪把壶不开提哪把,被对方律师冷嘲热讽,奚落一顿。而我一味依赖律师,未作准备,话一句也未能说到点子上,被法官责斥一通:“你要是上庭,必输!我知道你不愿听这话,但我必须告诉你”。毫无结果的预审一结束,我便与该律师解约两清。第二位中年律师显得很精干,但此案太小,不足费心,他未看任何案例有关文档,证词,合同便重新写了一份状子(pleading)。电邮给我一看,通篇错误百出, 次序混乱,因果倒置。第二次见面的一个小时,全是在帮他纠正错误,理清线索,当他将修正后的pleading再发送来之后,我几近绝望,仍是错误满篇, 事实不清。当时开庭之日已排在2006年5月2日。
从2006年1月到4月, 在我同这两位白人律师打交道期间,收到了那位华人女律师的回复,她对接手此案表示了极大兴趣,并用电邮确认报价,预审费用400元全包,庭审(trial)费用1000元全包, 包括见面,准备及上庭。由于阴差阳错,再加上她从来未接手过此类案件, 我又已付另外二位律师费用,故当时未能雇她。面临第二位律师的疏忽于责,我想到只要律师认真办案,有无经验不是最重要的, 其实有些法律实习生最为尽责,认真。何况她毕竟是正牌律师.又同文同种沟通容易。她还表示,她对牵涉上百万资金的案子和一万元的案子一视同仁.不做好充分准备, 决不上庭,我抱着不妨谈谈的想法约定4月8日与其会面, 事先同意每半小时咨询费50加元, 若委托办案就包在1000元的一揽子收费之中..
带上所有案卷和research文件,和她相约在那个周六的下午。她一开始就一拍桌子 ,义愤填膺地说,“这些人骗人钱财, 良心上怎能过得去?” 我虽然感到她有做戏之嫌, 但姑妄听之。她说 她将用20小时来准备这区区小案,进行research等等. 我说其实不必, 我已做了大量准备及research, 只须她审阅这些文件并主持上庭即成。会谈进行了一小时,内容包括她自己过去的成功,包括我与其他二个律师的经历,他们的姓名, 包括此事对我的影响及伤害, 包括不同法官对案子处理结果不同的可能性,提到若遇到一位叫斯坦的法官,必判我赢。甚至许诺会教我上庭怎样着装, 怎样打理发型, 但就是未曾像另外两位律师一样问及案情。当时,我对是否再换律师十分犹豫, 因又要重新叙述一切,还牵涉到再付费用。
会谈结束, 我表示要付她100元会谈费, 出乎意料, 她说算了吧,你已经损失了很多钱.今天的免费了。这使我十分感动,说 “这怎么可以,你花了时间。” 我一向对古道热肠, 侠肝义胆推崇有加。 这回以为遇上了同道, 逐决定用她作为我出庭的律师。她表示,会抽空看看所有文件,在4月12日之前通知我是否需要延缓庭审日,因她还有一大案需要准备。我十分不情愿延期, 想尽早结束恶梦。但她强调,待审阅文件之后再定。另外,她得知我另有一套文件copy在第二个律师那里,给她的都是原件,说最好不再复印, “因为纸张都是树木造的,节省纸张就是避免浪费森林资源” 。这种观念十分合乎我的环保理念。我问她,可否先付一半款项,答曰: “没问题”. 随即我留下一张500元的支票。
.
告别之后,顿感轻松。次日与同事谈起, 白人同事感慨道,还是应找同文同族的律师,毕竟律师会注意自已在本族社区的声誉,不致于掉以轻心,视若儿戏。我哪里料到,一场恶梦才刚刚启幕。
(二)
她没有准备retainer’s agreement, 我想当然地认为我们之间的email 即等于收费标准确定书。第二天,我婉转地与第二位律师解约,以后拿到部分退款。
我身心放松地等到4月12日,并未得到任何是否延期庭审的信息.我觉得律师日程繁忙,不妨再多等几天.但等来等去不见下文。她的答话机留话已满,不能留话, 电邮有去无回,我的支票也未曾兑走。至4月18日,我开始沉不住气了,甚至耽心她发生了意外。这时,离5月2日开庭只有二周,不但我的重要文件全在她手,而且律师与客户之间从未有过案情讨论问答。时不我待, 我试图在本地一家中文网站上发寻人启事, 但网主P先生说此举不妥,劝我报警。我照此办理, 警察的答复说, 只有亲朋方可报某人失踪, 若只是客户,不可越俎代苞。无奈,只有听天由命。
4月20日终于得到了她的回话, 通知我庭审已经推迟, 她未及时回复的原因是患了感冒, 在家休假一周。我之所以提及此段是因为在其最后的账单中提及此病休期在为我准备案子。至于事实是忘我工作, 还是忘了圆谎, 不得而知.
新的庭讯日定在2006年7月4日上午。直至5月中旬, 这位女律师未曾联系过我,我便发了一个email, 问她准备何时见我,是否准备见我的证人, 因证人之一即将远行, 7月将不在安省。.5月17日,她回复我的电邮,说为了开始准备案子,一是希望我交足余款500元, 二是让我确认原先说好的一千元只包一天庭审,若多于一天, 每多上庭一次需额外多付一千元。这个要求真如同当头一棒, 令我目瞪口呆。我当然不能认同这种出尔反尔, 趁火打劫。但又受制于人, 进退两难。经反复斟酌,回复一电邮,说我只能确认我们当初的email双方协议.并将其原email forward 过去。.
从此以后, 她对我挂之悬之, 不理不睬,不接电话,不复电邮, 置人于水火, 而自己隔岸观火,无动于衷。本是同胞,相煎何急?
5月27日, 我随电邮附上一封英文信, 大意如下:
我一直在耐心地徒劳地等待你的回复。我理解作为律师,你一定排期紧凑,但对我置之不理到如今颇为不公平,尤其是我已经付给你所认可的一揽子收费的百分之五十, 而且同意在你所要求的期限内付满余款的前提下。.
若你因上庭的原因而未能及时回复,请接受我对自己无端之愤慨的歉意, 我只是不明白事情安排的伦理准则.
我已经向你表述过通知我的证人举行可能的会议之迫切性, 因她6月至8月要远行,她有自己的日程要安排,一旦确定就不便更改。
我将自今日起再等三天, 如果三天,最多四天仍未接到你的回复, 请将我所有材料以及未用的余款还给我。.
到目前为止, 我所得到的唯一服务只是你把庭审从5月2日延至7月4日,这是我十分勉强接受的变化,你说你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我不得不配合你, 如今你具备了庭审前的时间框架,我搞不懂你为何不认同及时取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何不利用你提到的所需时间去尽可能地收集事实和有利证据?
同文同种同根是我雇你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人以为基于此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考虑,特别是我有过与其他两位非华裔律师的不快经历。我本以为这回会有所不同, 但也许我错了,相同背景也许并不意味着相同的价值观念和德行标准。
没有其它一件事会令我更愉悦-即事实证明我上述推断是错误的.期待着你的早日回复。”
信发出去的第四天晚上, 即我限定的最后期限, 收到了女律师的回复。 据她解释, 她以为已经复我, 不料却将email存在draft里了。在回信中说证人不能出庭便无价值, 说庭审往往会多于一天。对我急于了解答案的收费标准却只字不提。令人费解的是如此聊聊数语,为何要存到draft里去?
又是三天过去, 问题仍是悬而未决。她知道我的家中, 办公室和手机电话号码, 她了解我正处于焦虑之中, 但就是不接电话。6月2日,我借同事手机致电,这次她马上接这个陌生号码的电话, 当听到我自报姓名,其反应是: “啊,是你!你一定是为了钱数的事吧? 为了公平起见, 这样好不好: 如果需要多于一天,每天500元怎么样?不必每天一千元了。” 我表示我实在无力拿出更多的律师费。最后我主张,她只需一次出庭即可,万一一天庭审不能结束, 以后出庭我自己去。她口头上应承了这一选择。我问她那个周末可否约见会谈, 她说要等到下个周末, 我静等通知即可。从她的口气中, 我已有一种不良的预感。
这种出尔反尔, 重新议价的做法是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02规定:
It is an unfair practice for a person to use his, her or its custody or control of a consumer’s goods to pressure the consumer into renegotiating the terms of a consumer transaction. 2002, c. 30, Sched. A, s. 16.
(三)
我没有等来预期的约见通知, 却是解约的电邮。2006年6月12日晚9点55分,接到其email, 原文如下:
I have done some serious thinking on your file and I sense there was a loss of confidence and trust in my ability. And I feel once the confidence is eroded, it is virtually impossible for us to continue a client-solicitor relationship.I trust it serves your interest to retain an another lawyer to assist you on this matter, or alternatively, to proceed on your own.
I will be sending you my invoice for services rendered and please advise your next counsel of choice so I can forward your file.
这就是说在节骨眼上, 她把我踹了。此时离7月4日上午星期一开庭,包括7月1日国庆节长周末, 只剩下21天,工作日只剩下14天。我被逼到了死角。如果不将庭审延期, 我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律师, 而我又没有什么可以成立的理由再一次延期。我想起在pretrial之前曾经联系的一位白人律师, 他曾在电话上给了我半小时的免费咨询, 报价小额法庭采取一揽子收费的办法,1500元全包。他当时己有13年的律师经验。我本想雇他的, 但其日程己排满, 预审那天另有安排,因此才有了雇用其他二位律师的经历。这次我试着再次找他, 答曰:7月4日之后有其它一庭审,需要准备。在这之前不便接新案子出庭。
我决定先从女律师处取回材料再说, 并期望拿到一些退款。到了她的办公室,秘书出来应酬,将所有的材料还给了我, 分文不退。在短短的半年中,这是她的第三位秘书小姐。,四月中旬 “她失踪”期间没有秘书接电话。6月16日接到了其账单以及案例分析报告的email,内容如下:
网友初道 2009-01-29 10:39 信息港论坛
打官司是很伤脑筋,很麻烦的事,平民百姓不是忍无可忍,万不得已,没人喜欢纠缠于官非。劳民伤财暂且不论, 那种悬而末决,胜负难料的状态,实在不是一种愉快经验。尤其身在他乡,语言迥异, 对于以母语争执就非强项的我来说,可谓避之唯恐不及。然而 2007年夏天,我却把一位华人女律师告上了安省的小额法庭。
说起来,原告被告力量对比悬殊, 我根本不是对手。我法律知识有限,而她是专业律师;我的英语纯凭自学,而她英语专业,出师名校,英文似乎比中文还溜。.若问事端缘由,一言以蔽之:忍无可忍,不平则鸣。
(一)
事情还须追溯到2005年夏, 我们夫妇由于不慎与轻信,与一家本地最大的兜售假期分享会员制(Timeshare)的公司签署了一份长达45年的会员制合同,同时交纳了约七千加元.事后意识到其中的多处陷阱猫腻,在十天冷却期内以各种方式试图取消合约。此要求不但未被接纳,反而被该公司的总裁与经理多次致电威胁要起诉我。本人一贯不爱吃罚酒,如蒙耐心解释,以礼相待,可能会认栽认赔;可面对无理威胁,反而决定与之交战,奉陪到底。在等待挨告月余不果之后,将这家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到法庭打官司,与生俱来头一遭。面对威胁,虽说嘴上未示弱让对方 “Go ahead”,心中不免忐忑不安。预审(pretrial)排在2006年1月下旬,我自2005年12月就开始物色律师。最初就曾联系过这位同胞女律师,因见她的网页中介绍她如何善于出庭争辩,但一直未得到正式回复。不得已,我先后聘请了二位白人律师,他们都自称对timeshare行业了如指掌,经验老道,但第一名老律师思维混乱,条理不清,不做任何准备就上庭, 说他全凭 “即席发挥”。结果在预审中,前言不搭后语,哪把壶不开提哪把,被对方律师冷嘲热讽,奚落一顿。而我一味依赖律师,未作准备,话一句也未能说到点子上,被法官责斥一通:“你要是上庭,必输!我知道你不愿听这话,但我必须告诉你”。毫无结果的预审一结束,我便与该律师解约两清。第二位中年律师显得很精干,但此案太小,不足费心,他未看任何案例有关文档,证词,合同便重新写了一份状子(pleading)。电邮给我一看,通篇错误百出, 次序混乱,因果倒置。第二次见面的一个小时,全是在帮他纠正错误,理清线索,当他将修正后的pleading再发送来之后,我几近绝望,仍是错误满篇, 事实不清。当时开庭之日已排在2006年5月2日。
从2006年1月到4月, 在我同这两位白人律师打交道期间,收到了那位华人女律师的回复,她对接手此案表示了极大兴趣,并用电邮确认报价,预审费用400元全包,庭审(trial)费用1000元全包, 包括见面,准备及上庭。由于阴差阳错,再加上她从来未接手过此类案件, 我又已付另外二位律师费用,故当时未能雇她。面临第二位律师的疏忽于责,我想到只要律师认真办案,有无经验不是最重要的, 其实有些法律实习生最为尽责,认真。何况她毕竟是正牌律师.又同文同种沟通容易。她还表示,她对牵涉上百万资金的案子和一万元的案子一视同仁.不做好充分准备, 决不上庭,我抱着不妨谈谈的想法约定4月8日与其会面, 事先同意每半小时咨询费50加元, 若委托办案就包在1000元的一揽子收费之中..
带上所有案卷和research文件,和她相约在那个周六的下午。她一开始就一拍桌子 ,义愤填膺地说,“这些人骗人钱财, 良心上怎能过得去?” 我虽然感到她有做戏之嫌, 但姑妄听之。她说 她将用20小时来准备这区区小案,进行research等等. 我说其实不必, 我已做了大量准备及research, 只须她审阅这些文件并主持上庭即成。会谈进行了一小时,内容包括她自己过去的成功,包括我与其他二个律师的经历,他们的姓名, 包括此事对我的影响及伤害, 包括不同法官对案子处理结果不同的可能性,提到若遇到一位叫斯坦的法官,必判我赢。甚至许诺会教我上庭怎样着装, 怎样打理发型, 但就是未曾像另外两位律师一样问及案情。当时,我对是否再换律师十分犹豫, 因又要重新叙述一切,还牵涉到再付费用。
会谈结束, 我表示要付她100元会谈费, 出乎意料, 她说算了吧,你已经损失了很多钱.今天的免费了。这使我十分感动,说 “这怎么可以,你花了时间。” 我一向对古道热肠, 侠肝义胆推崇有加。 这回以为遇上了同道, 逐决定用她作为我出庭的律师。她表示,会抽空看看所有文件,在4月12日之前通知我是否需要延缓庭审日,因她还有一大案需要准备。我十分不情愿延期, 想尽早结束恶梦。但她强调,待审阅文件之后再定。另外,她得知我另有一套文件copy在第二个律师那里,给她的都是原件,说最好不再复印, “因为纸张都是树木造的,节省纸张就是避免浪费森林资源” 。这种观念十分合乎我的环保理念。我问她,可否先付一半款项,答曰: “没问题”. 随即我留下一张500元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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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之后,顿感轻松。次日与同事谈起, 白人同事感慨道,还是应找同文同族的律师,毕竟律师会注意自已在本族社区的声誉,不致于掉以轻心,视若儿戏。我哪里料到,一场恶梦才刚刚启幕。
(二)
她没有准备retainer’s agreement, 我想当然地认为我们之间的email 即等于收费标准确定书。第二天,我婉转地与第二位律师解约,以后拿到部分退款。
我身心放松地等到4月12日,并未得到任何是否延期庭审的信息.我觉得律师日程繁忙,不妨再多等几天.但等来等去不见下文。她的答话机留话已满,不能留话, 电邮有去无回,我的支票也未曾兑走。至4月18日,我开始沉不住气了,甚至耽心她发生了意外。这时,离5月2日开庭只有二周,不但我的重要文件全在她手,而且律师与客户之间从未有过案情讨论问答。时不我待, 我试图在本地一家中文网站上发寻人启事, 但网主P先生说此举不妥,劝我报警。我照此办理, 警察的答复说, 只有亲朋方可报某人失踪, 若只是客户,不可越俎代苞。无奈,只有听天由命。
4月20日终于得到了她的回话, 通知我庭审已经推迟, 她未及时回复的原因是患了感冒, 在家休假一周。我之所以提及此段是因为在其最后的账单中提及此病休期在为我准备案子。至于事实是忘我工作, 还是忘了圆谎, 不得而知.
新的庭讯日定在2006年7月4日上午。直至5月中旬, 这位女律师未曾联系过我,我便发了一个email, 问她准备何时见我,是否准备见我的证人, 因证人之一即将远行, 7月将不在安省。.5月17日,她回复我的电邮,说为了开始准备案子,一是希望我交足余款500元, 二是让我确认原先说好的一千元只包一天庭审,若多于一天, 每多上庭一次需额外多付一千元。这个要求真如同当头一棒, 令我目瞪口呆。我当然不能认同这种出尔反尔, 趁火打劫。但又受制于人, 进退两难。经反复斟酌,回复一电邮,说我只能确认我们当初的email双方协议.并将其原email forward 过去。.
从此以后, 她对我挂之悬之, 不理不睬,不接电话,不复电邮, 置人于水火, 而自己隔岸观火,无动于衷。本是同胞,相煎何急?
5月27日, 我随电邮附上一封英文信, 大意如下:
我一直在耐心地徒劳地等待你的回复。我理解作为律师,你一定排期紧凑,但对我置之不理到如今颇为不公平,尤其是我已经付给你所认可的一揽子收费的百分之五十, 而且同意在你所要求的期限内付满余款的前提下。.
若你因上庭的原因而未能及时回复,请接受我对自己无端之愤慨的歉意, 我只是不明白事情安排的伦理准则.
我已经向你表述过通知我的证人举行可能的会议之迫切性, 因她6月至8月要远行,她有自己的日程要安排,一旦确定就不便更改。
我将自今日起再等三天, 如果三天,最多四天仍未接到你的回复, 请将我所有材料以及未用的余款还给我。.
到目前为止, 我所得到的唯一服务只是你把庭审从5月2日延至7月4日,这是我十分勉强接受的变化,你说你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我不得不配合你, 如今你具备了庭审前的时间框架,我搞不懂你为何不认同及时取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何不利用你提到的所需时间去尽可能地收集事实和有利证据?
同文同种同根是我雇你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人以为基于此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考虑,特别是我有过与其他两位非华裔律师的不快经历。我本以为这回会有所不同, 但也许我错了,相同背景也许并不意味着相同的价值观念和德行标准。
没有其它一件事会令我更愉悦-即事实证明我上述推断是错误的.期待着你的早日回复。”
信发出去的第四天晚上, 即我限定的最后期限, 收到了女律师的回复。 据她解释, 她以为已经复我, 不料却将email存在draft里了。在回信中说证人不能出庭便无价值, 说庭审往往会多于一天。对我急于了解答案的收费标准却只字不提。令人费解的是如此聊聊数语,为何要存到draft里去?
又是三天过去, 问题仍是悬而未决。她知道我的家中, 办公室和手机电话号码, 她了解我正处于焦虑之中, 但就是不接电话。6月2日,我借同事手机致电,这次她马上接这个陌生号码的电话, 当听到我自报姓名,其反应是: “啊,是你!你一定是为了钱数的事吧? 为了公平起见, 这样好不好: 如果需要多于一天,每天500元怎么样?不必每天一千元了。” 我表示我实在无力拿出更多的律师费。最后我主张,她只需一次出庭即可,万一一天庭审不能结束, 以后出庭我自己去。她口头上应承了这一选择。我问她那个周末可否约见会谈, 她说要等到下个周末, 我静等通知即可。从她的口气中, 我已有一种不良的预感。
这种出尔反尔, 重新议价的做法是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02规定:
It is an unfair practice for a person to use his, her or its custody or control of a consumer’s goods to pressure the consumer into renegotiating the terms of a consumer transaction. 2002, c. 30, Sched. A, s. 16.
(三)
我没有等来预期的约见通知, 却是解约的电邮。2006年6月12日晚9点55分,接到其email, 原文如下:
I have done some serious thinking on your file and I sense there was a loss of confidence and trust in my ability. And I feel once the confidence is eroded, it is virtually impossible for us to continue a client-solicitor relationship.I trust it serves your interest to retain an another lawyer to assist you on this matter, or alternatively, to proceed on your own.
I will be sending you my invoice for services rendered and please advise your next counsel of choice so I can forward your file.
这就是说在节骨眼上, 她把我踹了。此时离7月4日上午星期一开庭,包括7月1日国庆节长周末, 只剩下21天,工作日只剩下14天。我被逼到了死角。如果不将庭审延期, 我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律师, 而我又没有什么可以成立的理由再一次延期。我想起在pretrial之前曾经联系的一位白人律师, 他曾在电话上给了我半小时的免费咨询, 报价小额法庭采取一揽子收费的办法,1500元全包。他当时己有13年的律师经验。我本想雇他的, 但其日程己排满, 预审那天另有安排,因此才有了雇用其他二位律师的经历。这次我试着再次找他, 答曰:7月4日之后有其它一庭审,需要准备。在这之前不便接新案子出庭。
我决定先从女律师处取回材料再说, 并期望拿到一些退款。到了她的办公室,秘书出来应酬,将所有的材料还给了我, 分文不退。在短短的半年中,这是她的第三位秘书小姐。,四月中旬 “她失踪”期间没有秘书接电话。6月16日接到了其账单以及案例分析报告的email,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