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瓮安县委书记“复出”有违党纪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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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震惊全国的“6・28瓮安事件”发生大半年后余波未了: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瓮安县委书记王勤悄然“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此事近日被网民发现后,顿时引发热议。(信息时报3月25日:《原瓮安县委书记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遭质疑》)
一桩极为普通的偶发案件,何以引发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以时任县委书记王勤为首的党政官员不敢直面现实,及时回应群众提出的某些合法利益诉求。为此,去年8月29日,贵州省委决定,给予王勤撤销党内一切职务的处分,职级由正县级降为副县级。(贵州日报2008年12月17日:《贵州瓮安县原县委书记、县长被撤销党内职务》)
王勤此番异地为官,不仅是对民意的公然藐视,而且有违党纪政纪。
首先,任职程序不透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拟任用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而王勤“另有任用”的消息,并非来自组织部门的政务公开信息,而是网民在本月中旬公开发行的《新群体事件观》一书中偶然捕捉到的。仅从干部任用程序上说,在王勤“复出”过程中,恐怕难避有组织而无原则之嫌。
其次,任职资格有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据一位“公仆”级网友称,州财政局副局长与县委书记同一职级,均为正处。如果此言不虚,那王勤在短短几个月后担任这一职务,等于另一种形式的官复原职,明显违反了条例相关规定。
王勤悄然“复出”,是对问机责机制的漠视与嘲弄。更令人担忧的是,当事官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如此不力,仅仅在家赋闲数月便可东山再起,那谁能担保其他官员能够吸取教训,不会再因工作失职而引发类似打砸抢事件呢?

(本文来源:大河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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