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五加注射液致3人死亡案宣判销售者被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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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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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网讯)记者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获悉,5月8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业务员非法销售“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一案,在开远市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侯宝山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10月6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有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次日,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该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受到细菌污染,后又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同年10月22日,开远市公安民警发现侯宝山在开远市无证销售黑龙江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于23日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期间,侯宝山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药品销售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冒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的业务员身份,伪造“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及法定代表人“李顺”的印章,向开远市解化医院、开远市顺康药业有限公司、开远市血栓病医院、开远市人民医院、开远市工人医院、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供药商),非法销售刺五加注射液、血栓通等注射液,经鉴定总计销售额为人民币51万余元。
  法院认为:侯宝山不是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其在没有办理过任何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的证照情况下,在开远地区擅自销售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侯宝山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侯宝山表示对法院判决无意见。
(本文来源:新疆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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