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百合

美女与野兽―*百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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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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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的发展,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人员及其他外国或境外学位获得者在国内升学、就业的需要,维护学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为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与国内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 留学人员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护照;
* 所获国外或境外学校学历、学位证书;
* 学习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出国或出境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
*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工作经历证明(限入学前大专学力,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3.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约四个工作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4.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推荐的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或其他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认证收费标准:
1. 每件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450元;
2. 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 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第一条执行;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或境外学
位证书;
4. 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5. 函授取得的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6. 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地点: 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8房间。
咨询电话:010-82301008,010-82301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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