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设立虐待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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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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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动物的专家建议
  最近几年,中国出现的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越来越多,如网上近年来出现的高跟鞋踩猫事件、打狗事件、火烧猫事件等,引发了社会严重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对抗和游行示威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国的中央电视台和其他重要媒体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目前,中国的刑法对于这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要么无能为力,要么罪名与行为不匹配。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用法治来推进社会道德的建设。具体建议如下:
  一、虐待动物罪的设立
  第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章所指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
  二、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的设立
  第 条 以商业、娱乐等目的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影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遗弃动物罪的设立
  第 条 违反照管职责规定,故意遗弃家养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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