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名煤监员入股煤矿引发爆炸事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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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重庆9月27日电 (记者沈义 通讯员张小林 王小辉) 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派驻煤矿的安全管理员既不上报、也不督促落实整改,结果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重庆云阳检察机关在随后的事故调查中发现,煤监员毛炳辉之所以如此“关照”问题煤矿,原是收受了煤矿的好处。经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21日,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毛炳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其违法所得23万元及其孳息(红利)1.25万元予以退赔,上缴国库。
  调查矿难发现猫腻
  2008年10月13日,重庆云阳县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致使3人死亡。当晚,县检察院就派出检察官提前进行调查,很快就将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定。
  检察官调查发现,该煤矿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瓦斯浓度超标、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等安全隐患,但有关部门在该煤矿派驻了专门的煤矿安全管理员,并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矿难的发生,难道是安全管理员工作失职,没有定期检查所致?很快,负责监管该煤矿的安全管理员毛炳辉等人进入检方的视线。
  事后查明,现年28岁的毛炳辉,从2004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与云阳县煤矿救护队签定了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担任一线煤矿救护队员兼煤矿安全管理员。而在事发前,身为安全管理员的毛炳辉等人也多次发现该矿存在安全隐患,但他们并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仅作出“停止工作面及掘进碛头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之后又未按照规定驻矿督促落实,消除隐患。
  袒护背后原系股东
  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身为安全管理员的毛炳辉,为何如此袒护?检察机关决定顺藤摸瓜,将背后隐藏的猫腻查个水落石出。
  事后查明,毛炳辉负责监管的煤矿,除了发生事故的煤矿外,还有另外一个煤矿。而在2007年9月和2008年7月,毛在这两个煤矿都“入了股”,并非法收受其他股东送的干股共15万元,其中收受的5万元干股已产生孳息12500元。既然自己就是“问题煤矿”的股东,毛自然会对其格外照顾。
  除此之外,检方还查明:毛身为国家机关(合同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曾参与、促成自己监管煤矿的买卖,以签订居间合同的形式,为他人和自己谋取利益,强行索要他人财物8万元。
  数罪并罚受到严惩
  “本案被告人毛炳辉系收受干股的形式受贿,其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是一种新型受贿案件。”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称。2007年7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云阳县检察院以毛炳辉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毛炳辉的指控成立,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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