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看到有人说基督教接纳被社会拋弃的弱势族群。
我却要说,基督教从来都是在压迫社会弱势族群的。
许多人看到此一定觉得不能认同,会觉得基督教不是帮助了许多生活困难的人吗,怎麼会是压迫社会弱势族群的呢
这是因为我所指的社会弱势族群是与多数人想的不一样的定义
请确实看完我的论述,也许看完后会改变你对基督教的看法。
分成四点来谈
一
“歷史上基督教一直是压迫社会弱势族群的主要力量”
弱势族群其实分成了两种
一种是多数人想到的社会的穷困者,残障者之类的
这也是弱势族群没错,但这种弱势只是指出了一个现实状态。
还有一种社会弱势族群,它之所以弱势是因它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族群的排斥压迫。
例如过去基督教欧洲的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
我这裡是针对后面这种定义下的弱势族群。
为什麼要作此区分很重要
因为如果一个人或团体去帮助并非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排斥的弱势族群例如穷困者残障者。
实际上,这将会替这团体带来社会名声,而社会名声终究会替自己带来利益。
以基督教而言,它帮助穷困者残障者得到社会大眾好感,进而因此得到信徒。得到信徒就意味著教势的扩张与信徒捐献的增加。
所以从中古欧洲开始,基督教会一直都很擅长於以慈善事业来获得信徒支持。
但是如果一个人或团体去帮助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排斥的弱势族群。
它不但不会得到什麼好处,反而是有坏处的。
在过去基督教欧洲,如果有谁替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说话。
绝不会得到任何好的名声与社会利益,反而要受到社会大眾排斥甚至一起遭到社会的死刑处决。
所以在过去基督教欧洲,几乎没有人替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说话。
以我个人的看法,能替那些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排斥的弱势族群说话的才是受我尊敬的那种扶助社会弱势族群的人。
因为这样的人是真正的拋弃自身的利害且还得受到主流社会压迫。这样的人也不是任何宗教信仰教导的出来的。
在中古欧洲几乎所有人都是基督徒,可几乎没有基督徒会替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受到的压迫说话。
或者说当时基督教本身就是造成社会压迫这些弱势族群的主要力量。
过去欧洲基督教处决异教徒时有圣经经文的支持。(申命记13章)
处决女巫有圣经经文支持(出埃及记22,18)
美国基督徒处决同性恋者有圣经经文支持(利未记20:13)
在纳粹屠杀犹太人时,基督教不论新旧教皆是默不出声。
在美国基督徒对印地安人赶尽杀绝时,基督教也没表示反对。
可知在歷史上基督教从来都不是站在那些受社会多数人压迫的弱势族群那方。
今天这些事多成为歷史了,现今基督教不敢继续如此以免遭人反感。
但同性恋族群依然是常受到基督教的言语攻击,在这版也有过几次争论。
所以我针对同性恋议题提出一些不一样的看法。
二
“唯有基督教是最没有资格反对同性恋的,基督教欠同性恋族群一个认罪懺悔”
前面有位网友提出的帖子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380323.shtml
这原是谈同性婚姻的问题
到后来变成是基督徒以其信仰反对同性恋族群与其他人发生争论。
同性婚姻的问题姑且不去谈,对於基督教的反同性恋我有些看法。
我认为要反对同性恋是可以的,但要能提出客观上合理的理由,愿意与同性恋族群沟通。
而基督教对信徒一个很不良的影响就是使信徒陷入无理智的宗教狂热状态,对自己不了解的事情为宗教立场为了反对而反对,不愿意客观的沟通。
试问,如果换成是其他人只为了自己的宗教立场而为了反对而反对基督徒信仰基督教。基督徒自己作何感想?
因此我提出一个不同的思考,将基督教的反同性恋与非基督徒的反同性恋分开来思考。以免许多反同性恋的非基督徒受基督教的利用。因为基督教的反同性恋本质上是为了“宣传其宗教立场”。
请反同性恋的非基督徒想想,在基督教的善恶价值观裡,信仰异教与无神论也是犯罪,简单讲,只要你的脑袋不与基督教一样就是犯罪了。
可是基督教今天不会去攻击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无神论的自由,而特别针对同性恋大作攻击。
大家觉得这是为什麼?我想这是一种权宜之计,基督教先挑比较好压迫的同性恋这社会弱势族群来压迫,因为它知道目前中国社会多数人还是反对同性恋,不用怕引起大眾对基督教反感,影响到基督教的传教。
而今天如果大肆攻击社会大眾信仰其它宗教与无神论,那会得到社会大眾反感影响传教。
但如果哪天基督教成社会的优势力量,异教徒与无神论者成了社会的弱势族群。很可能异教徒与无神论者在社会的处境就会像今日同性恋者受到基督教的压迫那样了。
我的看法,其他人反同性恋还是其次,唯有基督教最没有资格反对同性恋。
在过去欧洲与美国,有无数的同性恋者遭到基督徒受圣经经文影响订立的死刑处决。
至今基督教没对此认罪懺悔过,又怎能将自己摆在道德制高点??
就算先不去论同性恋的是非对错,在基督教自己先不去承认懺悔自己的罪恶前,有什麼资格讲别人呢
请参考李银河的文章
“环视同性恋亚文化-法律地位”
环视同性恋亚文化(二)——法律地位 - 茶和咖啡的博客网 - 博客大巴
基督教文化对同性恋的严厉制裁,一直是以《圣经》上的训诫为依据的。旧约上有这样两段关于同性恋的语录:’
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 "基督教义指出,同性恋行为制造了道德败坏的气氛,应当与谋杀、巫术同罪,应当判处死刑。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同性恋一旦被发现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由于它不能生殖后代。基督教因此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
在西罗马帝国, 同性恋者要被判处火刑。公元538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将宗教对同性恋的敌意变成了法令。
法国直到18世纪中期还对同性恋者实行火刑。
在镇压同性恋的法律中, 同性恋并不是被视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当作一种"违反人的天性的罪行"。 鸡奸法主要是针对同性恋行为的。在有关同性恋的各项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王亨利八世的法律,因为后世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大多援引这项法律。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了对鸡奸罪判处死刑的法律。
美国曾是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当然受英国影响极大。直到1869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对鸡奸罪的处罚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该州才将鸡奸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年徒刑。
基督教圣经的道德观其实反映的是过去以色列社会的道德观
它关心人类的性行为问题却不关心信徒执行的死刑与战争的问题。
我个人建议替同性恋族群说话的人,要先使基督教对自己的罪恶认罪懺悔。不然怎麼跟基督徒讲道理,他们为了维护宗教立场都听不下去的。
三
“同性恋性取向不是人自己能选择的”
基督教的反同性恋,不合理的在於性取向不是人自己能选择的,且性取向难以改变。
请参考百度百科内容
ȥͬ
美国精神病学协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表示,人类不能选择作为同性恋或异性恋,而人类的性取向不是能够由意志改变的有意识的选择。事实上,协会更进一步表示:
“即使有很多同性恋者生活的很成功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可能会试图通过疗法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有时这是受到家庭成员或宗教团体施加的压力所致。但事实是,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疗,而且也是不能改变的。”
APA同时还表示:
“临床经验表明,那些试图寻找转变疗法的人通常是因为社会的偏见所造成的内在同性恋恐惧症所致。而那些能够正面接受自己性取向的男女同性恋者能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取向的人获得更好的自我适应能力。”
说明,这并不是说已经确定同性恋性取向是基因造成的。
而是说不论是先天基因还是后天环境,这个取向都不是人自己能决定的,且难以改变。
举例人的个性也是有先天基因与后天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但不论是哪个因素,都不是人自己能决定自己的个性
我以前与基督徒谈到这问题,发现多数基督徒对於同性恋是相当无知无所了解,只存在教会教导的偏见。
基督教为了维护宗教立场无视这科学的研究报告,继续製造人们对同性恋族群的偏见,使人以为同性恋者是自己要成为同性恋者的。
这样对吗?
在性取向不是人自己能选择与改变的情况下,基督教去责备一个人自己无法选择的事,合理吗?
而在性取向难以改变下,要求同性恋取向者只能与异性在一起,那岂不是害了另一个人了。这个问题,基督教有去想过吗?
基督徒只是很自私的为了宗教立场要反对,但是却根本也提不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说到底,大多数基督徒是自私的因自己不是个同性恋取向者才可以赞同基督教的压迫同性恋族群的存在。
四
“现今基督教也没有要求信徒全然遵行圣经的规定”
当基督徒以圣经做为压迫同性恋族群的理由时,往往却对于自己没有遵行圣经许多规定觉得无所谓。
例如圣经对女性的规定
(罗马书 7: 2-3)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著,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歌林多前书 11 : 7-10) 男人本不该蒙著头,因为他是神的形像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
(歌林多前书 14 : 34-36)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眾教会一样因为不準他们说话他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他们若要学什麼,可以在家裡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
这些圣经对女性的规定,现在女性基督徒几乎没有人在遵行了。正因为欧美基督徒破除了圣经这些规定,才能有了女权运动。
西方在20世纪之前, 女性乃男人的财產, 在法律(包括普通法), 女性没有独立身份, 女性在英国至1928年才有平等权利去投票。
还有圣经关於离婚的规定
可 10: 11 耶穌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可 10: 12 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路 16: 18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但是在实际上,有许多基督徒依然不遵守圣经规定而离婚。现代教会显然也不严厉要求信徒不可离婚了。
与人无法选择的性取向相比,是否离婚是基督徒可以自由选择的,许多基督徒却不遵行。
当然,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被基督教控制,而严厉拿圣经要求人们不可离婚,那又成了另一种压迫了。
若人不能离婚的必须一生与一个和自己个性不合的人在一起是否合理呢?
基督徒对于自己违背圣经的规定往往不怎麼在乎,多跟人辩称基督徒当然也一样会犯罪,在给自己借口是冠冕堂皇,而拿圣经来谴责他人倒是很行,这是基督教造成信徒的偽善。
以上几点欢迎大家一起探讨这问题。
[˼
我却要说,基督教从来都是在压迫社会弱势族群的。
许多人看到此一定觉得不能认同,会觉得基督教不是帮助了许多生活困难的人吗,怎麼会是压迫社会弱势族群的呢
这是因为我所指的社会弱势族群是与多数人想的不一样的定义
请确实看完我的论述,也许看完后会改变你对基督教的看法。
分成四点来谈
一
“歷史上基督教一直是压迫社会弱势族群的主要力量”
弱势族群其实分成了两种
一种是多数人想到的社会的穷困者,残障者之类的
这也是弱势族群没错,但这种弱势只是指出了一个现实状态。
还有一种社会弱势族群,它之所以弱势是因它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族群的排斥压迫。
例如过去基督教欧洲的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
我这裡是针对后面这种定义下的弱势族群。
为什麼要作此区分很重要
因为如果一个人或团体去帮助并非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排斥的弱势族群例如穷困者残障者。
实际上,这将会替这团体带来社会名声,而社会名声终究会替自己带来利益。
以基督教而言,它帮助穷困者残障者得到社会大眾好感,进而因此得到信徒。得到信徒就意味著教势的扩张与信徒捐献的增加。
所以从中古欧洲开始,基督教会一直都很擅长於以慈善事业来获得信徒支持。
但是如果一个人或团体去帮助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排斥的弱势族群。
它不但不会得到什麼好处,反而是有坏处的。
在过去基督教欧洲,如果有谁替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说话。
绝不会得到任何好的名声与社会利益,反而要受到社会大眾排斥甚至一起遭到社会的死刑处决。
所以在过去基督教欧洲,几乎没有人替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说话。
以我个人的看法,能替那些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排斥的弱势族群说话的才是受我尊敬的那种扶助社会弱势族群的人。
因为这样的人是真正的拋弃自身的利害且还得受到主流社会压迫。这样的人也不是任何宗教信仰教导的出来的。
在中古欧洲几乎所有人都是基督徒,可几乎没有基督徒会替异教徒 异端 犹太人 女巫 同性恋者这些族群受到的压迫说话。
或者说当时基督教本身就是造成社会压迫这些弱势族群的主要力量。
过去欧洲基督教处决异教徒时有圣经经文的支持。(申命记13章)
处决女巫有圣经经文支持(出埃及记22,18)
美国基督徒处决同性恋者有圣经经文支持(利未记20:13)
在纳粹屠杀犹太人时,基督教不论新旧教皆是默不出声。
在美国基督徒对印地安人赶尽杀绝时,基督教也没表示反对。
可知在歷史上基督教从来都不是站在那些受社会多数人压迫的弱势族群那方。
今天这些事多成为歷史了,现今基督教不敢继续如此以免遭人反感。
但同性恋族群依然是常受到基督教的言语攻击,在这版也有过几次争论。
所以我针对同性恋议题提出一些不一样的看法。
二
“唯有基督教是最没有资格反对同性恋的,基督教欠同性恋族群一个认罪懺悔”
前面有位网友提出的帖子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380323.shtml
这原是谈同性婚姻的问题
到后来变成是基督徒以其信仰反对同性恋族群与其他人发生争论。
同性婚姻的问题姑且不去谈,对於基督教的反同性恋我有些看法。
我认为要反对同性恋是可以的,但要能提出客观上合理的理由,愿意与同性恋族群沟通。
而基督教对信徒一个很不良的影响就是使信徒陷入无理智的宗教狂热状态,对自己不了解的事情为宗教立场为了反对而反对,不愿意客观的沟通。
试问,如果换成是其他人只为了自己的宗教立场而为了反对而反对基督徒信仰基督教。基督徒自己作何感想?
因此我提出一个不同的思考,将基督教的反同性恋与非基督徒的反同性恋分开来思考。以免许多反同性恋的非基督徒受基督教的利用。因为基督教的反同性恋本质上是为了“宣传其宗教立场”。
请反同性恋的非基督徒想想,在基督教的善恶价值观裡,信仰异教与无神论也是犯罪,简单讲,只要你的脑袋不与基督教一样就是犯罪了。
可是基督教今天不会去攻击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无神论的自由,而特别针对同性恋大作攻击。
大家觉得这是为什麼?我想这是一种权宜之计,基督教先挑比较好压迫的同性恋这社会弱势族群来压迫,因为它知道目前中国社会多数人还是反对同性恋,不用怕引起大眾对基督教反感,影响到基督教的传教。
而今天如果大肆攻击社会大眾信仰其它宗教与无神论,那会得到社会大眾反感影响传教。
但如果哪天基督教成社会的优势力量,异教徒与无神论者成了社会的弱势族群。很可能异教徒与无神论者在社会的处境就会像今日同性恋者受到基督教的压迫那样了。
我的看法,其他人反同性恋还是其次,唯有基督教最没有资格反对同性恋。
在过去欧洲与美国,有无数的同性恋者遭到基督徒受圣经经文影响订立的死刑处决。
至今基督教没对此认罪懺悔过,又怎能将自己摆在道德制高点??
就算先不去论同性恋的是非对错,在基督教自己先不去承认懺悔自己的罪恶前,有什麼资格讲别人呢
请参考李银河的文章
“环视同性恋亚文化-法律地位”
环视同性恋亚文化(二)——法律地位 - 茶和咖啡的博客网 - 博客大巴
基督教文化对同性恋的严厉制裁,一直是以《圣经》上的训诫为依据的。旧约上有这样两段关于同性恋的语录:’
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 "基督教义指出,同性恋行为制造了道德败坏的气氛,应当与谋杀、巫术同罪,应当判处死刑。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同性恋一旦被发现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由于它不能生殖后代。基督教因此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
在西罗马帝国, 同性恋者要被判处火刑。公元538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将宗教对同性恋的敌意变成了法令。
法国直到18世纪中期还对同性恋者实行火刑。
在镇压同性恋的法律中, 同性恋并不是被视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当作一种"违反人的天性的罪行"。 鸡奸法主要是针对同性恋行为的。在有关同性恋的各项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王亨利八世的法律,因为后世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大多援引这项法律。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了对鸡奸罪判处死刑的法律。
美国曾是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当然受英国影响极大。直到1869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对鸡奸罪的处罚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该州才将鸡奸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年徒刑。
基督教圣经的道德观其实反映的是过去以色列社会的道德观
它关心人类的性行为问题却不关心信徒执行的死刑与战争的问题。
我个人建议替同性恋族群说话的人,要先使基督教对自己的罪恶认罪懺悔。不然怎麼跟基督徒讲道理,他们为了维护宗教立场都听不下去的。
三
“同性恋性取向不是人自己能选择的”
基督教的反同性恋,不合理的在於性取向不是人自己能选择的,且性取向难以改变。
请参考百度百科内容
ȥͬ
美国精神病学协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表示,人类不能选择作为同性恋或异性恋,而人类的性取向不是能够由意志改变的有意识的选择。事实上,协会更进一步表示:
“即使有很多同性恋者生活的很成功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可能会试图通过疗法改变自己的性取向,有时这是受到家庭成员或宗教团体施加的压力所致。但事实是,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疗,而且也是不能改变的。”
APA同时还表示:
“临床经验表明,那些试图寻找转变疗法的人通常是因为社会的偏见所造成的内在同性恋恐惧症所致。而那些能够正面接受自己性取向的男女同性恋者能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取向的人获得更好的自我适应能力。”
说明,这并不是说已经确定同性恋性取向是基因造成的。
而是说不论是先天基因还是后天环境,这个取向都不是人自己能决定的,且难以改变。
举例人的个性也是有先天基因与后天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但不论是哪个因素,都不是人自己能决定自己的个性
我以前与基督徒谈到这问题,发现多数基督徒对於同性恋是相当无知无所了解,只存在教会教导的偏见。
基督教为了维护宗教立场无视这科学的研究报告,继续製造人们对同性恋族群的偏见,使人以为同性恋者是自己要成为同性恋者的。
这样对吗?
在性取向不是人自己能选择与改变的情况下,基督教去责备一个人自己无法选择的事,合理吗?
而在性取向难以改变下,要求同性恋取向者只能与异性在一起,那岂不是害了另一个人了。这个问题,基督教有去想过吗?
基督徒只是很自私的为了宗教立场要反对,但是却根本也提不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说到底,大多数基督徒是自私的因自己不是个同性恋取向者才可以赞同基督教的压迫同性恋族群的存在。
四
“现今基督教也没有要求信徒全然遵行圣经的规定”
当基督徒以圣经做为压迫同性恋族群的理由时,往往却对于自己没有遵行圣经许多规定觉得无所谓。
例如圣经对女性的规定
(罗马书 7: 2-3)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著,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歌林多前书 11 : 7-10) 男人本不该蒙著头,因为他是神的形像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
(歌林多前书 14 : 34-36)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眾教会一样因为不準他们说话他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他们若要学什麼,可以在家裡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
这些圣经对女性的规定,现在女性基督徒几乎没有人在遵行了。正因为欧美基督徒破除了圣经这些规定,才能有了女权运动。
西方在20世纪之前, 女性乃男人的财產, 在法律(包括普通法), 女性没有独立身份, 女性在英国至1928年才有平等权利去投票。
还有圣经关於离婚的规定
可 10: 11 耶穌对他们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可 10: 12 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
路 16: 18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但是在实际上,有许多基督徒依然不遵守圣经规定而离婚。现代教会显然也不严厉要求信徒不可离婚了。
与人无法选择的性取向相比,是否离婚是基督徒可以自由选择的,许多基督徒却不遵行。
当然,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被基督教控制,而严厉拿圣经要求人们不可离婚,那又成了另一种压迫了。
若人不能离婚的必须一生与一个和自己个性不合的人在一起是否合理呢?
基督徒对于自己违背圣经的规定往往不怎麼在乎,多跟人辩称基督徒当然也一样会犯罪,在给自己借口是冠冕堂皇,而拿圣经来谴责他人倒是很行,这是基督教造成信徒的偽善。
以上几点欢迎大家一起探讨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