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20日,乌鲁木齐军区汽车第11团6连在新藏公路执行任务途中,违犯群众纪律,误将叶城普沙牧场的两头牦牛当作野牦牛打死。
叶城公路总段204道班在牧场工人的请求下,设置了路障,帮助拦截车辆。当6连车辆行至道班附近时,道班工人手持铁铣、石头,涌向汽车,争夺方向盘,砸坏了汽车门窗玻璃。在情况不明的混乱之中,战士高旭开枪打死了维吾尔族工人阿皮孜·阿不都拉。
后经乌鲁木齐军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上报中央、中央军委同意,判处高旭死刑。同年9月15日,乌鲁木齐军区军事法院在南疆军区机关礼堂开庭审判时,由于当时南疆地区社会上不安定因素的影响,酿成了疏勒县、喀什市两三千汉族群众冲击法庭、抢走犯人的“高旭事件”。
“高旭事件”发生后,虽然各级领导做了许多工作,平息了事态,但却留下了后遗症,使南疆地区的军民和民族关系一度受到严重影响。
198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高旭一案重新做了判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因而撤消原判罪罚部分,重新判决故意杀人犯高旭有期徒刑15年
叶城公路总段204道班在牧场工人的请求下,设置了路障,帮助拦截车辆。当6连车辆行至道班附近时,道班工人手持铁铣、石头,涌向汽车,争夺方向盘,砸坏了汽车门窗玻璃。在情况不明的混乱之中,战士高旭开枪打死了维吾尔族工人阿皮孜·阿不都拉。
后经乌鲁木齐军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上报中央、中央军委同意,判处高旭死刑。同年9月15日,乌鲁木齐军区军事法院在南疆军区机关礼堂开庭审判时,由于当时南疆地区社会上不安定因素的影响,酿成了疏勒县、喀什市两三千汉族群众冲击法庭、抢走犯人的“高旭事件”。
“高旭事件”发生后,虽然各级领导做了许多工作,平息了事态,但却留下了后遗症,使南疆地区的军民和民族关系一度受到严重影响。
198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高旭一案重新做了判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因而撤消原判罪罚部分,重新判决故意杀人犯高旭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