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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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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香港《商报》 <ZT>


香港《商报》报导说,海外民哕人士王炳章对深圳法院半月前认定
其间谍及领导恐怖组织罪名成立判囚终身不服提出的上诉案,经广
东省高级法院审理,二月二十八日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量刑适用、法律无误为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王现场听
判后被即时带上警车解往服刑地。但有知情者向香港《商报》记者
透露了案件细节及审判依据,显示王今后难以翻案。

深圳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王炳章提出上诉,但是,王提交的上诉
证据及证据效力,较一审没有明显增加力度,而公诉方提供的大量
证据,特别是同案人及王自己的供述,在三个指控层面普遍能够相
互印证,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便顺理成章。

台情报局每年给王六十万

王炳章曾供称: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一九八三年三月份
起,翁为王提供资助,每年大约五十万美元。广东省国家安全厅有
大量物证证明:自一九八三年起,王炳章接受台湾情报局提供经费
,每年约六十万美元。国安部亦证实,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
军情局,是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翁衍庆,化名翁远书,系台湾军情
局间谍;林樵清系台湾间谍,是王炳章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络
人。

指示下线搜集军方机密

其它证据还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九
九一年就认定了梁超天向王提供《作战资料》等情报的事实。

梁超天的证言称:一九八七年,梁给王邮寄了《作战资料》等,王
收到后回信称资料有一定价值,并指示梁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
梁还辨认出《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是其在一九八七年
初复印后寄给王的作战资料。解放军成都军区保密委员会出具《关
于〈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保密级鉴定意见》,证明该
资料密级为秘密,目前仍未解密。

国家安全机关提取的王写给梁的三封信件,内容证明王收到了梁寄
的作战资料等,信中还指示梁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并向大陆军
方渗透,许诺给予梁经费支持。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笔迹□定书
》证实三封信是王的笔迹。王炳章也供称:一九八七年梁超天所寄
的有关军队的资料中有些是秘密的。王否认向台间谍机关提供过情
报,法院认为,指控他通过梁获取情报并指示梁搜集情报,足以认
定,故对该辩解不予理会。

介绍李少民做台谍

李少民曾作证言称:一九八九年下半年,经王炳章介绍,他在泰国
与台湾人曹某见面,此后便在大陆搜集情报给曹等人,以此获取活
动经费。

王炳章亦供述:一九八七年,王通过翁衍庆介绍与曹认识,并于一
九八九年以“贯中公司”名义就李的事与曹联系,后三人在泰国见
面,曹给王、李支付了购买机票的费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以间谍罪判处,将李少民驱逐出境。

组织策划恐怖活动证据确凿

中国公安机关提取并经王确认,其所写的《民主哕动指南----百个
民主哕动问题对谈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主运动指南
》)、《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中国民主化哕动百题问答〈民哕
手册〉》,分别阐述了储备、使用炸药进行爆炸和“恐怖平衡”的
主张,并传授绑架和暗杀的恐怖犯罪方法。

广东省公安厅证明:一九九八年,境外互联网网站刊载了王炳章的
《民主哕动指南》。以上证据,王没有异议。

经由互联网扩充组织

证人朱利锋证言指:一九九七年九月始,王炳章通过国际互联网逐
步与其建立联系,并将其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王炳章供述:一九
九九年十一月始,收到朱利锋的电子邮件,与朱建立联系。

证人张林的证言:一九九八年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负责大陆行动的
组长”,安排其回国,等待时机进行活动,王炳章供述:一九九八
年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让其回国。

证人谢虹的证言: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始,王炳章通过电子邮件将其
发展成为恐怖组织成员,并任命其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
指挥”。

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证明:在谢的电脑上提取的一份邮件反映
,一九九九年二月七日,王委任谢担任“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
总指挥”。

入境发展恐怖成员

证人范一平证言: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与王在广州见面,王
通过赠送《民主哕动指南》散播暴力恐怖主张。证人冯冠辉证言:
一九九八年与王在广州见面,对方赠送《民主哕动指南》。证人韩
业平证言: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广州和一名叫“齐心”的
从美国来的男子见面,“齐心”谈及要在国内组建组织。经韩辨认
,确认王就是“齐心”。

证人倪锦彬证言:一九九八年二月,倪锦彬和张轶群在上海与从美
国回来的自称“楼开文”的男子见面。趁张轶群离开时,楼问倪是
否可以搞到枪支。经张辨认,王就是自称“楼开文”的人。

证人王庭金证言: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在蚌埠和自称“齐心”从
美国回来的男子见面,并在复印《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时被抓获
。经辨认,王庭金确认王炳章就是自称“齐心”的人。

王炳章供述:一九九八年回国时使用了“齐心”、“楼开文”的化
名,先后在广州、上海、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等人
见面并散发《民主哕动指南》等资料。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
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四份王使用化名身份时所作的
讯问笔录上签署意见的字迹,均是其亲笔书写。

提供武器制昨定行动计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二○○○
年判决认定,谢虹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开始,通过互联网,与境外组
织阴谋策划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谢虹根据
境外组织的指示在龙岗区布吉镇,接取了两支冲锋枪、两支手枪、
三百六十发子弹等物并交付托运。

谢虹证言称: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始,与王炳章利用互联网及电话建
立联系,接受王的组织任命,接收王提供的枪支、弹药,确定实施
暗杀及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划。

深圳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谢、王
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联系,涉及任命谢为恐怖组织成员,建立恐怖组
织,策划实施暗杀、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
划和部署,以及提供枪支、弹药等。

王炳章供述了其与谢虹通过上述电子邮件建立联系的基本事实。

有关电子邮件的内容均经王、谢辨认,分别确认是其两人所发。据
此,王辩称存在他人发送部分电子邮件的可能性的辩解意见,不能
成立。

致信台湾官员陈述活动设想

国家安全部证明:王炳章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给台湾当局原某
高层官员写信,信中主要谈了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设想,发信人落
款署名“王炳章”。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以上信件及附件
共五页均是王炳章亲笔书写。王炳章也供述了书写上述信件并转交
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的事实。

法院认为,王书写上述信件,不论是否出于政治目的,均不能否定
其企图进行恐怖活动的性质。

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

对于指控王炳章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
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中国驻泰国大使馆证明:二○○一年六月,王
炳章在泰国期间,与朱利锋等人制定了对该馆进行爆炸破坏活动的
计划,图谋在泰国北部建立武装训练基地,后被泰国警方拘捕并驱
逐出境。

证人朱利锋证言:王炳章二○○一年两次到泰国,多次与朱利锋密
谋、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和筹划在泰北建立暴力武装训练基地。

王炳章供述:二○○一年二月和六月,先后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
面,考察泰国北部地区,筹划建立武装训练基地。二○○一年七月
十二日,王被泰国警方抓获,并被驱逐出境。证人张琦的证言:二
○○一年四月底,张琦随同王炳章在泰国期间,见过朱利锋、彭明
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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