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许霆"恶意取款42万被判无期难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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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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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许霆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的重审判决作出前两天,一名网友在天涯社区发帖,将沉寂多年的“云南许霆案”翻出。在7年前的云南,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云南许霆”被判无期,如今正在服刑。
刷卡215次,非法取出现金42万
8年前,20岁的陆良县人何鹏考上了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入学之初,家人帮他在陆良县城农行办了一张金穗储蓄卡,每月所需的生活费,由父母存进去,何鹏在昆明自行支取。
2001年3月2日,何鹏持这张金穗储蓄卡到设在云南民族学院的建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根据人民法院后来认定的情况:何鹏持卡查询,卡上未显示有钱。但是,他紧接着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时逢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ATM机当即按何鹏指令付出现金100元,何鹏见状,即继续按键取款,先后6次取出现金4400元。当晚,何鹏返回学校请假并住宿于翠湖旁边政协宾馆。3月3日上午,何鹏持卡到昆明市内7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出现金425300元。两日共取款429700元。
经过两审,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当天下午,何鹏将钱送回陆良县马街镇家中藏匿,并在返回昆明途中打电话通知其母到农行为金穗储蓄卡挂失。返回昆明后,他以其同学伏丽仙的名字存入交通银行7300元;以金政波的名字存入 47000元,又购买了手机等物品挥霍。2001年3月5日,何鹏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经过追缴,赃款全部被追回。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丧失识别能力之机,使用仅有人民币 10元的储蓄卡,从自动柜员机里窃取了银行的人民币429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人何鹏恶意占有银行 429700元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2002年7月12日,曲靖中院一审判何鹏犯盗窃罪,判无期徒刑。何鹏提出上诉,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律师:“云南许霆”不太可能翻案
就在广州许霆案作出重审改判前两天,天涯网“天涯杂谈”出现了一篇关于“云南许霆案”的帖子,发帖人主旨是引述“云南许霆案”的相关情况,说明何鹏有罪,从而反证许霆无罪。
这名网友对两案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在前半部分行为里,何鹏做的事和许霆完全一样,发现故障然后又超额提款。但何鹏比许霆还多做了几件事:1、把卡扔了;2、让其母去挂失这张卡;3、把钱藏起来。这几件事的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让银行以为提钱的人不是他何鹏。

作为当年何鹏的两名辩护人之一,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李占律师同意以上观点。“‘云南许霆’”翻案的可能性不大,应该说基本不可能。为什么?第一、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广州的判决对于云南的法院,不具有法定的借鉴或参考意义;第二、这个案子和广州那起并不太一样,没可比性。” 李律师分析:实施盗窃后,何鹏及其家人都采取过一系列毁灭证据、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做法,这些情况根本就没有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但赃款全部追回这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最终判决无期是略微有些重。尽管如此,对于一起罪犯已经服刑几年的“陈年旧案”来说,翻案不太可能。 (本文来源:生活新报 作者:温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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