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Saint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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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报

据统计,加拿大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寿险公司采取的都是股份制形式,而大多数的非寿险业务也都是通过股份制公司来经营的,足见股份制公司在加拿大保险市场上的重要地位。而关于保险股份公司的设立,尽管一如上面提到的,加拿大保险业两级监管的重心有所不同,但是随着目前金融业混业发展的国际趋势的日益加强,实际操作中,加拿大的两级监管其实也在谋求不断地协调与合作之中。所以,不管是依据联邦立法还是依据各省立法,一个保险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符合保险监管的各项要求,尤其是和资本监管有关的各项要求。一是要有符合加拿大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制定的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在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中,章程的提交当然是必不可少的,这点毋庸置疑。二是保险公司设立要符合保险法规定的资本要求,这其中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公司资本构成方面的规定。例如,联邦保险公司法就确立了保险公司设立时,实缴资本最低1000万美元的规定。哥伦比亚公司法还规定,在哥伦比亚地区,除非公司资本以现金、固定资产或者以服务的形式已经全额缴纳,否则,保险公司在设立阶段不能发行股票。三是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的职责、股东大会的权力、股东的选取权等各项内容在内。就此,联邦保险公司法就规定,普通股也必须享有在股东会议上的选举权、获得分红的权利和在公司解散时取得公司财产的权利等。另外,就保险公司股份所有权,联邦立法还规定,无论是加拿大联邦政府还是各省级政府,一律不能持有本国保险公司的股份。

  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略显原始态的保险组织形式,它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保险业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今天的加拿大地区,它仍然被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存在形式而得到普遍的适用。相互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是这样的,投保人因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而成为相互保险公司的社员,相互保险公司则把筹集到的保费集合成一个保险基金,以确保在未来的某一天,如果危险发生,其社员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与股份公司之资本属于公司所有不同,相互保险公司的这笔基金,则是公司的负债。在加拿大,一旦该基金被证实有任何不充分之可能,相互保险公司的各个社员就有义务再做补充性的缴费。当然,如果一个相互保险公司本身有足够的剩余利益或存款准备金,则无需其成员再补充份额。相对应的,如果该保险基金除支付公司全部创立费用、业务费用、损失补偿外仍有结余,其剩余利益,因无股东分配,就会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各社员,或者直接留作公积金或准备金。由此可见,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与其各个社员的利益是直接相关的。另外,相互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与股份公司享有相同的业务范围。然而,通常来说,相互保险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上还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举个典型的例子,根据加拿大立法,一个相互保险公司在指定的某一地区内就只能从事农业险业务,同时,还要求其承保的农业险最低限额为5万美元。

  其他形式。兄弟社主要是通过与其社员或社员之家庭订立寿险合同、意外事故保险合同和疾病险合同、伤残保险合同或丧葬保险合同进行经营。在社员人数上,加拿大规定最低不得少于75位。而互利社这种形式目前世界上已经非常少见,在加拿大,它只是为其内部成员提供一些有限的疾病和丧葬利益而已。交互保险公司与之有些类似,只是通常其涉及更少的参与者。另外,加拿大保险的部分业务,尤其是海上保险领域的业务,很多都是通过在英国伦敦的劳合社进行经营的。在劳合社同意的情况下,辛迪加可经许可在加拿大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加拿大的保险经纪人也可以把国内的保险业务带到英国,由英国的承保商进行承保。这样,保险经纪人就是直接和承保商签订保险合同,而非与劳合社。通过这种方式完成风险的分散,来维持稳定的经营,这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经营策略了。

  加拿大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多样,既包括目前普遍适用的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形式,还有兄弟社、互利社、交互保险社,以及历史悠久的劳合社和辛迪加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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