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土地收支情况须向同级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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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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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攻
  山东地方政府“卖地”的收支状况,今后将被置于同级人大的监督之下。在北京首次把“卖地”收入写进人大会的财政报告之中后,山东也出台了政策,土地收支情况须向同级人大报告将成为一项制度。着力使得土地出让收支公开、透明。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支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出让收支等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地方财政在相当大的比例上倚赖卖地收入,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共同的特征,或者也可以说成是共同的偏好。”
  今后,在山东,将由土地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各级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同时,山东各地土地出让收入情况还将变得非常透明。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同时,要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信息。《意见》同时对闲置土地处置作出了严格规定。
  为防止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意见》明确,山东省今年将组织对各地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部门不作为、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省里将对闲置土地直接进行处置,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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