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panzer 发布
“暂住证”的概念本身就是违背宪法上述各条的立法精神,既然非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怎么执行?将没有暂住证的人集体拉去昌平掺沙子,还不算侵犯人格尊严?你认为是执法者违宪,那么他们凭什么违宪?你怎么替他们自圆其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对不起,回你的帖子必须把这几条放这里,否则记不住原文.
首先,我对把人拉去挖沙子表示愤慨(如果属实).
但我人为这并不违法.请你注意到宪法第37条的用词是"逮捕". 如果你对照刑法就应该知道挖沙子并不属于"逮捕". 当然这过程中肯定存在执法者违法的情况,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焦点不是违反宪法, 而是有法不依, 这在国内比较普遍. 我觉得有法不依比无法危害更大.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北京市的条例(大致相当与加拿大的"BY-LAY".) 如果违反当然要受到处罚.
至于第38条,跟北京市的条例违法宪法没有关系,如果在执行条理过程中存在"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还是执法过程的事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挖沙子就属于这种情况.
39条应该不用说了. 警察并没有到家里抓人, 而是在街上. 如果有此情况,仍然是警察违法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由此, 我人为:
1. 有关“暂住证”的概念本身不违背宪法上述各条.
2.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是有法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