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鞭炮爆炸致13人死亡案主犯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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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11日电 (记者赵仁伟)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的庆云县“5・2”特大鞭炮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非法鞭炮加工作坊负责人杨洪印无期徒刑,另有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9年5月2日,德州市庆云县庆云镇杨庄子村的一处鞭炮加工作坊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不同程度损毁。经查明,这家鞭炮加工作坊由杨庄子村人杨洪印和乐陵市朱集镇小孙寨村人王清国(已在爆炸中死亡)组织开办,无鞭炮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在杨洪印的鞭炮加工作坊里,被告人王云增和任秀荣使用从被告人杨之通处购买的氯酸钾、膨胀粉与其它原材料,先后3次勾兑烟火药共50余公斤,并将烟火药装入鞭炮筒子,后二人到杨洪印家中休息议事。就在他们离开期间,即当日13时30分,因雇用村民违反规程操作,引发鞭炮作坊爆炸。杨洪印一度潜逃,后投案自首。
  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洪印无期徒刑,判处王云增和任秀荣分别为有期徒刑13年、10年,判处肖秀兰、杨之通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窝藏罪判处杨广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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