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限定11类审判人员权限庭长可查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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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李照彬 记者 李旭) 记者4月28日获悉,省高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案件流程管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11类审判人员的案件流程查阅和审批权限实行了严格限定。据称,此举不仅可避免办案法官遭遇越权干扰,还有助于院长、庭长加强案件监督。
  通知显示,省高院按照部门和岗位设置,对包括院长、庭长、承办法官、书记员以及立案信访人员在内的11类审判人员,分别限定了相应的案件流程查阅和审批权限。在以内部网为载体的审判流程管理中,各类人员只能在本人工作涉及阶段查阅和处理案件。庭长有权“查看本庭案件,调整案件,办理自己承办的案件,行使本庭案件的审批权”,而承办法官只能“查看、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案件流程管理权限的限定,有利于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从而避免越权干扰他人办案的情况发生,促进公正办案。同时,改变了负责人过去主要看报告、听汇报的管理方式,院长、庭长可提前通过网络了解案件审批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突出监督作用。
  为与权限设置相配套,全省多数法院已开通内部网络,案件在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运行情况,都能得到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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