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通过授权公安国安定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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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4月30日报道 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上次审议时,上收了定密权至局级以及以上单位,但在此次审议时,此条规定后增加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表示,上收定密权是为了做好保密工作,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他表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国家机关产生的秘密、机密事项比较多,而县一级、乡一级机关则比较少。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呼应,这两级政府相关信息与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没有规定赋予他们一定的定密权,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信息能够促进普通公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至于为什么“留了一个尾巴”,赋予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相应的权利?孙镇平解释,公安、国家安全这两个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与其他部门不一样,其工作性质比较特殊,该款规定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特殊授权,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带来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
而为了保证定密准确性,要依据保密范围、经过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接受定密监督等。这些机关在行使特殊定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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