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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哥”作到头了》接续报道
■记者 程宛 报道/摄
本报通化讯 4月30日上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王晓东等22人涉黑案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晓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4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被告人王晓东个人全部财产。昨日庭审中,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16年6个月至1年(缓刑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王晓东自1999年以来,先后纠集陈见军、陶宝亮、马玉文、孙胜伟、张立言、吴井绪、刘大鹏、朱红星、刘欢等人,实施多起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活动,在多年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层次分明,等级严明。骨干成员及其他“小弟”尊称王晓东为“东哥”。组织成员对王晓东必须尊重,对王晓东的命令必须服从,不服从必受惩罚。
经查实,被告人王晓东组织、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4起,勒索款物折合人民币688000余元;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造成两人重伤;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犯罪1起,造成一人轻微伤;实施盗窃枪支犯罪1起,盗窃口径手枪两支;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非法持有口径步枪一支;实施寻衅滋事犯罪8起;实施诈骗犯罪1起,骗得房屋一处,价值人民币110000余元;伪造武警部队警官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各一份,武警部队车牌一副。
东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以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本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先后实施了盗窃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聚集多人持械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伪造武装部队证件、诈骗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其他被告人也应对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晓东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大部分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