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新生儿姓名须使用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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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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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晓航
  记者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该委已制定出台《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根据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应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签发机构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内(以下简称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直接签发;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外(以下简称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辖区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职能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新生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签发机构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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