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公租房不设户籍收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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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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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四条件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动迁安置住房:主要面向旧区改造中的中低收入动迁家庭
  本报记者晏秋秋
  上海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正越来越完善。昨天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透露,《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详见A30、A31版)。上海“公租房”实施意见将在修改完善后及时颁布实施。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公共租赁住房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发展公租房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政府支持,机构运作;市区联手,以区(县)为主。
  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市、区(县)将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此外,市房管局透露,运营机构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报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使用房源:厂房等改建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房源筹措、供应管理、租赁管理、政策支持等五方面的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40至50平方米)或集体宿舍,采用多种渠道筹集,其中包括――
  ■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造;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
  ■对规划允许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
  ■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
  ■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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