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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四川日报7月16日报道 近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社会较为关注的高新“悍马”醉驾被控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蒋佳君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已履行了完全的民事赔偿义务并已取得谅解,故法院一审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庭审查实,去年4月26日23时许,蒋佳君醉酒后驾驶新购未上牌的“悍马”越野汽车,行至成都市内二环路永丰立交桥时,撞上同向行使的一辆出租车,致一乘客和驾驶员受伤。之后又继续驾车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另一出租车对撞,致驾驶员和两位乘客受伤,驶回本车道后又与一出租车尾部相撞。此后,蒋继续驾车前行,又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随即又与一出租车发生擦挂,后其仍未停车并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因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后经确认,蒋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事发2小时后,蒋被挡获。经检验确认,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5.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蒋佳君与死者、重伤者等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91万余元。在审理两位轻伤者提起的刑附民诉讼中,经调解也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各4.8万余元外,又赔偿二人各18.5万元、19.5万元。各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蒋已表示谅解,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请求。
法院认为,蒋佳君作为一取得驾驶资格近三年的成年人,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与首辆出租车相撞后,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判后,蒋佳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作者:杨克勤)
法院庭审查实,去年4月26日23时许,蒋佳君醉酒后驾驶新购未上牌的“悍马”越野汽车,行至成都市内二环路永丰立交桥时,撞上同向行使的一辆出租车,致一乘客和驾驶员受伤。之后又继续驾车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另一出租车对撞,致驾驶员和两位乘客受伤,驶回本车道后又与一出租车尾部相撞。此后,蒋继续驾车前行,又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随即又与一出租车发生擦挂,后其仍未停车并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因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后经确认,蒋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事发2小时后,蒋被挡获。经检验确认,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5.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蒋佳君与死者、重伤者等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91万余元。在审理两位轻伤者提起的刑附民诉讼中,经调解也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各4.8万余元外,又赔偿二人各18.5万元、19.5万元。各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蒋已表示谅解,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请求。
法院认为,蒋佳君作为一取得驾驶资格近三年的成年人,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与首辆出租车相撞后,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判后,蒋佳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作者:杨克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