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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7月25日报道 一栋位置优越的商住两用楼,在刚刚落成之时,却被政府部门责令拆除最上面四层,理由是这四层属于“违法违规”加层,但是开发商却拿出了政府部门先后核准的三个建筑面积,认为政府的文件本身就在“打架”。强拆最终成行,但此时,楼盘已经对外出售,“准业户”一时不知道该向谁讨要说法……这件前不久发生在滨州邹平的蹊跷事,引发了一场拉锯式的“民告官”诉讼。
商住楼即将落成
政府突下拆除令
在济青高速公路北侧、邹平县主干道中段东侧,有一处名为“阅湖茗居”的商住两用楼盘,它西邻邹平著名的黛溪湖,东侧是当地的黄山,交通位置和地理环境都很优越。这栋由邹平县码头置业有限公司设计、规划、施工的楼盘,进展一直非常顺利:2006年开始立项、规划设计,2008年开始施工,2009年8月1日即完成了地上16层的工程主体建设。
但意外恰恰就在这时出现。
2009年9月27日,“阅湖茗居”主体工程完工后不到两个月,邹平县建设局向码头置业发出督办书,指出13至16层为违法违规加层,要求码头置业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码头置业随即按照要求停工。一个半月之后即11月13日,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立案调查“阅湖茗居”项目相关问题,并向码头置业言明,邹平县城区规划行政执法权归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单位无权作出处罚。
2009年12月17日,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码头置业30日内自行拆除“阅湖茗居”12层以上部分,逾期将强制拆除。2010年1月19日,邹平县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向码头置业发出拆除通告。此时,码头置业已经将该楼的部分房间预售出去,拥有了不少“准业主”。
政府核准仨面积 哪个为准?
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提到,码头置业建设的阅湖茗居商住楼工程中不按照规定施工、擅自加层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但码头置业代理律师黄胜军出示的文件显示,2006年6月21日,邹平县建设局核定“溪湖盛苑”(阅湖茗居更名前的名字,实为同一楼盘)建筑面积为21205平方米;2006年7月18日,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也核准建筑面积为21205平方米;2008年9月1日,邹平县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建设规模变成了18297.4平方米;目前,邹平县规划局规划设计文件认可的建筑面积又变成了20449平方米。黄胜军认为,各种核准文件中都没有提到对“阅湖茗居”楼层的限制,只有三个不同的建筑面积的限制,因此阅湖茗居并不存在加层问题,而且,16层的阅湖茗居依旧在政府部门核准的21205平方米的范围之内。
邹平县委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阅湖茗居”有三个核准面积是一种误解,首先,“阅湖茗居”的建设跟发展和改革局无关,其次,邹平县规划局文件载明“阅湖茗居”只能建设地上十二层,多出四层确属违法违规建设。
企业自拆超期限
13-16层被强拆
今年1月23日,邹平县人民政府组织邹平县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邹平县公安局等单位人员,开始对13至16层实施强制拆除。
码头置业代理律师黄胜军介绍,考虑到政府强拆使用的大锤、风镐等工具可能影响13层以下整个工程的结构安全,损害广大“准业主”的利益,于是在政府实施强拆的第二天即1月24日,码头置业向邹平县委、县政府申请自行拆除,拆除时间为两个半月,并同意存入300万元保证金至政府指定账户。
记者从码头置业的申请中看到,码头置业下属码头建设有限公司曾承建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楼,截至今年1月份,办公楼工程仍拖欠码头置业1000万元。而码头置业申请邹平县政府协调拨付50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拆除保证金。
对于码头置业的申请,邹平县政府于1月29日作出批复,“原则同意”码头置业用两个半月的时间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多建部分”,最终时限为2010年4月27日之前。
直到4月中旬,阅湖茗居的拆除工作进展非常缓慢,于是,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4月14日和4月23日分别向码头置业发出通知,通知码头置业于4月27日前拆除完毕并停止12层以下合法工程施工。4月28日,邹平县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知码头置业强制拆除12层以上部分,并于当天再次开始实施强制拆除。
一纸诉状“民告官”
多方“拉锯”终有果
今年5月11日,码头置业及“准业主”路畅等向邹平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诉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程序违法,申请停止强拆,邹平县人民法院答复不能立案。
随后,码头置业代理律师及部分“准业主”将行政诉状递交滨州市中级法院,滨州中级法院认为应当审查立案,并于5月27日向邹平县法院下了通知书,提出“请你院对路畅的起诉依法做出处理”。但是滨州中级法院的通知并没有发挥作用,邹平县法院依旧不予立案,码头置业及部分“准业主”再次向滨州中级法院递交诉状。
经滨州中级法院多方协调,邹平县法院始终没有立案。滨州中院最终指定滨州市阳信县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答辩状中写道,“被答辩人(即码头置业――编者注)所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行为……被答辩人在邹平县黛溪三路437号建设的阅湖茗居商住楼工程中不按照规定施工、擅自加层建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阳信县法院于6月30日下发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告(即码头置业――编者注)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原告所建阅湖茗居商住楼第十四层已拆除大部分,综合评判再予以保留第十四层楼残余部分已无实际意义……裁定如下:被告邹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邹平县规划局、被告邹平县建设局停止拆除阅湖茗居商住楼第十三层以下(包括第十三层)部分。”
强拆单位有无资质成焦点
开发商:已被工商部门吊销 政府:该单位是我们谎报
邹平县有关部门在对“阅湖茗居”13-16层强制拆除时,委托了其他的拆除单位,这一单位是否具有拆除资质,以及对13-16层的拆除是否会影响13层以下楼体的安全,这成为“阅湖茗居”案的焦点,而各方也各持己见,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日前,码头置业代理律师黄胜军向记者出示了一家名为“淄博天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单位与邹平县建设局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淄博天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阅湖茗居商住楼违反规划部分拆除工程”,拆除内容为“13-16层”,“拆除面积约892.68平方米×4层”。
黄胜军同时向记者出示了淄博市工商部门出具的淄博天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吊销的证明。
但是,邹平县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其实淄博天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并非真正的强拆单位。“之前我们找了两家有资质的拆除单位,但是码头置业多次进行威胁,这两家单位无法到场施工,最终我们找了第三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顺利起见,就对外报称了一家已经不存在的单位……”该人士这样说道。
而对于强拆是否影响楼体,潍坊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受托对阅湖茗居的拆除鉴定显示,“13-16层,在无任何成品保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常规做法(风镐-锤砸)强行拆除,其工程结构的承载使用性能……有可能形成影响”。
但是邹平县委有关人士表示,已经多次论证,而且县政府法制办全程跟踪、存档,强拆绝不可能影响楼体安全。
我们到底该
向谁讨说法?
阅湖茗居“准业主”:
我们到底该
向谁讨说法?
目前,“阅湖茗居”第16、15层已经完全拆除,第14层也已经部分拆除。阅湖茗居的“准业户”陈明(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不能确定已经强制拆除了三四层的楼房,是否还能安全居住,他们也不知道该向哪一方要求赔偿。
对此,邹平县委有关人士表示,从他们了解到的情况看,所谓“准业主”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他们谈不上跟谁讨要说法。
法学博士、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波表示,现在很难对“准业户”的损害进行鉴定。假如损害存在了,还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最终法院认定是开发商违法违规加层,那么开发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是邹平政府各部门文件“打架”,同时各部门又没有对“打架”问题进行补救,那么政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版撰稿 记者 张恒
(本文来源:山东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