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使用违禁农药最高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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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黑7月31日电(记者 傅勇涛)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31日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对农药的生产、经营、监管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对农药经营许可证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规定使用违禁农药最高可罚20万元。
  依照《规定》,在农业生产中,使用违禁农药的,将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奉。对单位,则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对未取得上岗证的农药经销人员,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奉。
  《规定》要求,今后在海南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质量标准前提下,要进行环评,建设相关防污设施。企业在海南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同时,《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农药批发企业服务“三农”的作用。要求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区域性的配送中心,必须要有农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起农药连锁经营的网络,要建立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药商店。
  《规定》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检测设备的投入。
  另外,《规定》对于处置没收的高剧毒农药和废弃物以及所需经费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农药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没收的农药需要处置的,应当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处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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